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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死刑制度的保留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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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死刑制度的保留論文

  我國刑法盡管堅持嚴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顯一定程度的鋪張。人類價值根基,決定人類應當廢除死刑;而社會現(xiàn)實背景,決定我國當今社會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說,至少在未來的50年內我國刑法典不會廢除死刑。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試論死刑制度的保留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試論死刑制度的保留全文如下:

  摘 要 :死刑是刑罰中的生命刑,體現(xiàn)了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而上述預防又以其正義性為基礎,唯有體現(xiàn)了平等生命價值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死刑制度才能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預防作用,因而在“少殺慎殺”的前提下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人類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關鍵詞: 死刑 正當性 預防性 正義

  廢除死刑是當今刑法界的國際化趨勢,類似呼聲在國內已十年有余,然而判斷一種刑罰是否合理,通常應依據(jù)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兩大途徑。“報應主義者實施懲罰是因為罪犯是應當受到譴責的。功利主義者實施懲罰是因為他們希望通過威嚇、剝奪犯罪能力,以及改造犯罪來預防犯罪,以及將犯罪人的最終命運公諸于眾,以便有類似犯罪想法的人看到犯罪行為將會導致的后果。”遵循上述兩大途徑,丹麥法理學家阿爾夫?羅斯將其分別對應為實施刑罰的正當性和實施刑罰的預防性,認為刑罰的正當性和預防性是研究刑罰的統(tǒng)一整體,二者不可偏廢。據(jù)此,本文從刑罰的正當性和預防性入手,闡述死刑制度的合理性,認為在少殺慎殺的前提下保留死刑有利于維護人類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一、死刑的正當性

  正當性是刑罰中高度抽象的概念,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坦普爾曾就此論述道“必須確認其(犯罪人)罪行,根據(jù)罪行來處置他……刑罰報應立論的首要之項,正是懲罰必然要降臨在有罪的當事人身上。” 顯然,坦普爾傾向于報應主義,將刑罰的正當性同必然的報應心理聯(lián)系起來,即刑罰是犯罪人應得的必然結果,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而,刑罰必然是正當?shù)摹Sɡ韺W家H?L?A?哈特又從功利主義角度詮釋了刑罰的正當性,將其定義為“這(刑罰)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方法,由此,在法律的強制性框架下,個人自由可以通過諸多不同的方式得到最大化……”可見,哈特認為,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的懲戒,進而向全社會宣告什么是對的、什么是不對的,以便使全體公民明了對與錯的界限,在正確的是非框架內正當?shù)匦惺箓€人自由,即刑罰的正當性樹立了整個社會關于是非的集體意識。

  刑罰正當性的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解釋為考量刑罰中死刑制度的廢立提供了理論依據(jù)。根據(jù)報應主義解釋,刑罰和犯罪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死刑犯罪導致死刑判決,因而死刑判決在死刑犯罪實施后“降臨到犯罪人的頭上”是再正當不過的了。根據(jù)功利主義解釋,刑罰的正當性體現(xiàn)在為社會大眾確定是與非的集體意識。死刑制度是剝奪死刑罪犯生命的生命刑,通過對死刑罪犯判決并執(zhí)行死刑來昭告社會,使公眾對犯罪行為產生否定性評價,知曉罪與非罪的界限,確立是與非的集體意識,進而實現(xiàn)“社會控制”的效應。可見,無論從功利主義角度還是從報應主義角度而言,人類社會保留死刑制度都有其不言而喻的正當性。

  二、死刑的預防性

  刑罰的預防性包含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方面。“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懲罰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重新犯罪,這是刑罰的特殊預防。” “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警戒、震懾社會上的具有犯罪企圖的不穩(wěn)定分子,以儆效尤。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這是刑罰的一般預防。”死刑制度依法剝奪死刑罪犯的生命,同時具備強烈的刑罰特殊預防和刑罰一般預防作用。

  (一)死刑的特殊預防

  保留死刑制度,依法終止死刑罪犯的生命,令其再犯的可能性被永遠剝奪,強烈體現(xiàn)了刑罰的特殊預防。死刑的這一特殊預防已被諸多理論和現(xiàn)實所證明。意大利刑事人類學派創(chuàng)始人、犯罪學之父切薩雷?龍勃羅梭在其實證研究著作《犯罪人論》中寫道:“實際的累犯數(shù)字差不多和出獄者的數(shù)字相同;更準確地說,幾乎沒有一個出獄者不是傾向于再犯罪的”。如果一般案件的犯罪人出獄后再犯的后果社會尚可承受的話,那么,犯下惡性案件的死刑犯罪人一旦再犯,其后果將不堪設想!唯有剝奪其生命,才能徹底預防該惡性犯罪人極有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再次破壞。

  一些人因擔心死刑判決中產生冤假錯案進而鑄成不可逆轉的大錯而主張廢除死刑。對此,哈格認為:“法院只有通過放棄他們極為重要的責任,即實現(xiàn)正義、確保公民的生命以及維護社會認為不可違反的規(guī)則,才能逃避生或死的問題”。死刑裁決固然不可逆轉,但司法機關作為社會正義的守護者,并不能因此而逃避死刑裁決的職責。況且,冤假錯案的產生不在于執(zhí)行死刑的不可逆轉性,而在于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疏漏瀆職,這自然不能成為廢除死刑的正當理由。相反,生命唯其不可逆轉,才應更加慎重、有效地保留和運用死刑制度,發(fā)揮其刑罰特殊預防的強大作用。

  (二)死刑的一般預防

  就一般預防而言,死刑的預防性總是和震懾力相聯(lián)系的。雖然“以科學方法對死刑是否具有遏制力的問題作出量化的研究,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人類的情感和經(jīng)驗是論證死刑具有一般預防性的有力途徑。喪失生命,就意味著人的一切活動走向終止和滅亡,死刑裁決依法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使其產生莫大的痛苦與追悔,繼而對社會其他成員產生強大的震懾力量。減少死刑的使用、消除死刑的殘酷性是人道主義在刑罰范疇內的表現(xiàn),但若徹底廢除死刑,則全盤放棄了死刑裁決的刑罰一般預防,使社會對犯罪行為不設底線,必將極大地危害全社會樹立和弘揚正確的是非感。相反,保留死刑則是告知全社會存在著一種完全不能容忍的犯罪行為,一旦觸犯,社會必將剝奪該犯罪人的生命權使其永不能再犯,以儆效尤。因此,保留死刑制度有利于培養(yǎng)法治觀念的集體意識、有利于維護全社會的法治秩序。

  (三)死刑預防的徹底性

  較之其他刑罰種類,死刑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最為徹底。對生命的渴望是人的本能,一旦死刑判決生效,死刑罪犯的生命被依法剝奪,隨之而來的將是對未來的無限絕望和對先前所犯罪行的無盡后悔,所謂“人死不能再生”,由此,死刑制度帶給犯罪人和全社會的心理震懾力量也最為強大。生命無價,賦予了死刑制度最強大的刑罰預防性,生命的不可逆轉更是確定了死刑制度最為徹底的震懾力,這是其他刑罰手段所遠不能及的。
  三、死刑的正義性

  人類社會樸素的正義觀是保留死刑制度的又一重要理由。自有人類以來,死刑就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這恰恰證明了死刑――這一人類最為嚴厲的刑罰形式是符合廣大民眾最樸素的公平正義觀的。公平的事物必然是正義的事物,所以司法女神才會手持天平秉持正義――正義必須通過公平才能得以實現(xiàn)。死刑的正義性也同樣體現(xiàn)在死刑的公平性上:從生命價值而言,死刑制度作為一種衡量手段,體現(xiàn)了對同等生命價值的尊重;從刑罰體系而言,死刑制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一)生命價值的平等

  古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同理,“以命償命”、“殺人者死”則表達了人類心底對平等生命價值的正義追求。死刑廢除論者常將此批評為同態(tài)復仇的遺風,殊不知,死刑制度背后超越復仇的公平正義性卻更為深刻。殺人償命的死刑判決衡量了生命的同等價值,體現(xiàn)了人類對平等生命價值的追求,這是死刑制度本身所具備的正義性。

  死刑制度的正義性讓生命更加寶貴,相反,廢除死刑,生命將變得廉價。不難想象,如果司法天平的一端是受害人永遠消失了的生命,而另一端卻是殺人者十幾乃至幾十年的自由生活,這樣的司法天平如何能保持平衡?司法天平一旦失衡,無疑是告訴公眾:人的生命價值并不平等,受害人的生命沒有被救濟,反而是殺人者的生命得到了刑法的保護,或是刑法保護殺人者更甚于保護受害人。顯然,這樣的刑罰有失公平,因而也違背正義。

  刑罰違背正義勢必產生可怕的社會效應,使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化為烏有。由于廢除死刑會破壞人類平等的生命價值,加之事實上絕對的無期徒刑并不存在,而法律又拿不出與死刑有同等效力的刑罰形式來懲戒加害人,這極有可能造成更加失衡的司法天平――只要殺人者活得夠長夠久,理論上便可以獲得多次殺人而不必付出同等生命代價的權利,事實上,也確實存在著為數(shù)不少的刑滿釋放或越獄成功的累犯,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極為無力。同時,如果無數(shù)受害人的生命價值得不到對等的體現(xiàn),反而是殺人者自由自在地生活多年,死刑的一般預防也無從談起??梢韵胂?,若廢除死刑,極有可能產生混亂的社會秩序,人類樸素的正義將被踐踏。

  (二)“罪刑”天平的平衡

  “罪刑”天平即為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犯罪要與刑罰相適應,輕罪輕罰,重罪重罰。對此,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將此描述為“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強調“對于明智的立法者來說,只要標出這一尺度的基本點,不打亂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級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級的刑罰,就足夠了。”可見,“罪刑相適應”原則突出犯罪與刑罰的相互對等,從刑法學角度強調人類對公平的樸素信仰。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自然也體現(xiàn)了人類的正義觀。

  死刑制度維護刑罰體系的完整梯度,罪行上升,刑罰也相應升格。死刑是刑罰體系中的極刑,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若廢除死刑,罪大惡極者得不到相應懲罰,刑罰體系的梯度不再完整,出現(xiàn)“罪”“刑”不相匹配的尷尬,“罪刑相適應”原則便會淪為一紙空文,其后果必然是刑法的權威遭到破壞,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遭到削弱。

  四、結語

  死刑制度體現(xiàn)了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而其預防性又以其正義性為基礎,唯有體現(xiàn)了平等生命價值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死刑制度才能發(fā)揮應有的預防作用,滿足人類的正義追求,因而死刑制度應當保留。需要說明的是,死刑是永久杜絕犯罪人再犯的生命刑,因其強大的殺傷力,須慎重運用,“少殺慎殺”,唯有通過嚴懲社會不能容忍的惡性犯罪才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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