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區(qū)分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
怎么區(qū)分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
聚眾斗毆,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是指尋釁滋事罪,是指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事情。兩者有區(qū)別。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的相關法律知識。
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的具體區(qū)別
【案情】
2012年12月,許某與陳某發(fā)生口角繼而互相廝打,吃了虧的許某便約程某于單位后門找回場子。隨后許某聯系其哥哥許大,許大糾集王某等4人開車到學校后門,見到陳某與其同學等3人手拿木棒等在門口。許大等人便上前毆打,陳某3人見狀立即扔掉木棒逃跑。后許大等人相繼將陳某、劉某抓上車,開車到偏僻地方對二人進行毆打,并責令二人脫掉衣服下跪。在此過程中,王某拿出手機拍照、錄像取樂。后許大等人被公訴機關起訴至法院。
【爭議】
本案中,對于許大等人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還是尋釁滋事罪產生分歧。
【評析】
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毆罪同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且兩罪歷史上還有同為流氓罪的淵源關系,二者之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通常典型的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是容易區(qū)分的,然而對于單方聚眾斗毆和多人尋釁滋事之間卻容易產生混淆。
筆者認為,區(qū)分單方聚眾斗毆與多人尋釁滋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辨別。
首先,從目的和動機方面看,聚眾斗毆多出于逞強爭霸、報復泄憤等動機,是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實施;尋釁滋事則是出于開心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發(fā)泄低級情趣,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尋釁滋事罪的毆打行為帶有很大隨意性,多表現為臨時起意、一時性起,全憑個人好惡。
其次,從犯罪對象是否明確來看,聚眾斗毆罪的毆打或毆斗對象明確,其報復打擊對象是特定明確的人,多表現為成幫結伙的毆打,且犯罪對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動挨打;尋釁滋事罪則沒有明確和固定的侵害對象,侵犯對象往往是可以“置換”的,具備不特定性。
最后,從犯罪的形式方面來看,單方的聚眾斗毆僅限于“聚眾”形式,毆斗或毆打他人之前必須有糾集多人聚眾的準備過程;而多人尋釁滋事則不同,一般沒有為尋釁或滋事而去糾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僅是因閑逛、飲酒、娛樂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過程中為尋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臨時起意,以顯示威風、發(fā)泄不滿情緒而肆意為之。
本案中,雖然陳某等人并未進行互毆,但互毆行為只是斗毆的一種表現形式。單方進行毆打,而對方沒有予以同樣目的回應或沒有實施毆打行為,并不影響一方存在斗毆的客觀事實。且刑法并未將聚眾斗毆的客觀表現限定為聚眾互相進行毆斗行為,因此,從罪行法定原則出發(fā),不應將單方有聚眾斗毆故意的情形排除在聚眾斗毆罪之外。故許大等人的行為應構成聚眾斗毆罪。
尋釁滋事的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聚眾斗毆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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