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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死刑制度的存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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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是人類歷史上最為古老的刑罰,也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最嚴厲的刑罰。當今世界有些國家廢除了死刑,有些國家仍保留著死刑。我國從目前的政治、經(jīng)濟實際出發(fā),保留死刑,堅決貫徹 少殺慎殺 的政策,因此,認真研究死刑的法律適用,是我國當前極為重要的課題,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議死刑制度的存廢相關(guān)論文。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議死刑制度的存廢全文如下:

  【摘要】死刑是剝奪他人生命的刑罰,死刑的起源可以追述到原始社會的血親復仇,這種思想一直影響著后來的民族。1764年意大利的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到了死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問題,再次讓人們把目光投向了死刑制度的存廢問題。一直到現(xiàn)在,死刑制度的存廢不僅是我國刑法學界討論非常熱烈的問題,也是國際社會一直持續(xù)關(guān)注的問題。

  一、死刑存廢的爭論

  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處死公民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是必要的。第一: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種聯(lián)系和某種力量影響國家和人民的安全的時候才有必要。第二,對一個公民判處死刑是預防他人犯罪和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除了這兩個理由之外,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處死一個公民。該書中作者還對死刑的威懾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認為對人類心靈產(chǎn)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xù)性。在這一點的基礎上,作者提出長期苦役這種長時間剝奪自由的刑罰比短暫的死刑表演更能體現(xiàn)出刑罰阻止人們犯罪的作用。同時,作者還提出社會上存在很多并不懼怕死刑的人,出于狂熱或是對現(xiàn)實的絕望,對于這些人來講,死刑并不具有威懾力。而對于死刑是否正當?shù)膯栴}貝卡利亞持否定的態(tài)度,死刑本身就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而這種殺人行為正是法律憎惡并懲罰的,所以這是矛盾和不能讓人理解的。

  貝卡利亞的論斷是有宗教淵源的,基督教教義中說死刑是違背上帝旨意和道德的。隨著西方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發(fā)展,“天賦人權(quán)”“人生而平等自由”等觀點開始深入人心,廢除死刑的理論也迅速發(fā)展起來。人權(quán)運動發(fā)展更是讓廢除死刑成為了國際社會的趨勢。在國際人權(quán)領域,生命權(quán)是絕對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quán),死刑是殘酷和不人道的刑罰,所以應當被廢除。

  廢除死刑運動發(fā)展的同時,同樣有一些學者堅持應該保留死刑。比較有影響的就是傳統(tǒng)的報應主義思想??档率菆髴撛诮慕艹龃?。他認為,罪刑相適應是一種等害的對應,即你讓他人失掉什么,你自己便失掉什么。刑罰所造成的損害應該與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有一種對應關(guān)系?;诖耍J為死刑對于謀殺罪是絕對必要的。黑格爾是報應主義者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但他與康德在具體主張上有分歧。原則上,他反對康德的等害報復主義,但他認為在侵害生命的情況下是一種例外。因為生命的價值是至高無上的,沒有任何東西可與之兌換,生命與生命才是等價的。所以他主張對于殺人,死刑是正當?shù)?。報應主義思想是原始社會同態(tài)復仇觀念的發(fā)展,他們贊成等價的報應,因此隊為死刑是應該保留的。

  二、死刑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存在的價值

  從上文中一直以來廢除死刑的爭論可以看出,雙方爭議的主要有兩點,第一,死刑是否符合道德,是否具有正當性;第二,死刑和其他刑罰相比是否具有更大的威懾力。

  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本身就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而這種殺人行為正是法律憎惡并懲罰的,這是矛盾和不能讓人理解的。貝卡里亞認為,生命權(quán)是一種神圣的自然權(quán)利,是絕對不可剝奪的。國家的權(quán)力來源于人們通過訂立社會契約而讓予出來的部分權(quán)利,但每個人在割舍自己的權(quán)利而組成國家權(quán)力時,保留了自己的生命權(quán),因而國家無權(quán)剝奪任何人包括罪犯的生命。死刑的存在,意味著對他人生命權(quán)的侵犯和不尊重,意味著對社會契約的違反。正是基于此,貝卡里亞進一步指出:“體現(xiàn)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并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謀殺犯。我認為這是荒謬的。”①既然法律憎惡并禁止殺人,那么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應當去殺任何人,即使他是十惡不赦的罪犯。由此可以看出,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是不具有正當性的。

  報應主義認為死刑具有正當性,主要理由是死刑和殺人具有等同性。但是我對這點持否定態(tài)度。首先,刑罰和犯罪危害程度應該相當,就是刑法理論一直遵循的“罪行相適應”原則,但是相當就一定是要求等同的方式嗎?答案是否定的。生命雖是無價,但是對于每個人的意義是不同的,有的犯罪分子對于生活抱著求死的態(tài)度,對于他們活著比死更艱難?一命抵命不是正中下懷?犯罪侵害什么,刑罰就剝奪罪犯什么,實際上也是做不到的。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害對應的懲罰是什么?對于殺人,又為什么一定要適用死刑呢?

  我們再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考慮死刑存廢問題,也就是死刑的邊際效益問題。所謂死刑的邊際效益,是指既然死刑比無期徒刑更嚴厲,它便應該帶來更大的效果,這不是講死刑有沒有效,而是講是否比無期徒刑更有效。這是要和無期徒刑相比較才能得出的關(guān)于死刑的這種邊際效益,貝卡里亞與邊沁都持否定態(tài)度。貝卡利亞認為人們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極端的但是短暫的痛苦,卻經(jīng)受不住時間的消磨。死刑雖殘酷,卻是短暫,相比于此,長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更具有威懾力,對于犯罪分子或者旁觀者都是如此。當然反對這個命題的功利主義者也大有人在。比如說,在歷史上有英國著名的刑法史學家史蒂芬,在當代有美國主張保留死刑的強硬分子哈格,他們都認為死刑的威嚇效果要大一些。

  這些人之所以認為死刑的威嚇大于終身監(jiān)禁,是由一種簡單的三段論得出的結(jié)論。他們認為,刑罰的威嚇作用來自于人們對受刑罰懲罰之苦的一種畏懼。而刑罰越嚴厲,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所以威嚇的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因此,其威嚇作用便越大。兩者的觀點誰更有說服力一點?我選擇前者。刑罰的正確性與否在于其是否能夠阻止人們的犯罪。對于犯罪分子來說,死刑判決即剝奪了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一個罪行多么嚴重的犯罪分子都有可能洗心革面,所謂“浪子回頭金不換”,為何刑罰就不能寬容一點,給他們一次機會呢?同時,死刑對于旁觀者來說也具有負面的作用。貝卡利亞認為,隨著死刑的執(zhí)行破壞了人類的善良美德被,人類的心靈變得麻木不仁,甚至通過死刑的執(zhí)行而使人們在欣賞中變得日益冷酷無情,或者喚起觀眾不正常的憐憫感。貝卡里亞譏諷到:“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變成了一場表演,而且,某些人對它懷有一種忿忿不平的憐憫感。”“殺人被說成是一種可怕的滔天大罪,我們卻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實施它。這一事例使我們獲益匪淺。”所以,我們不得不思考,死刑是否還有繼續(xù)存在的意義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死刑廢除是符合時代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三、死刑廢除在中國的可行性問題

  死刑廢除無論從刑法理論上或者國際社會的要求來講,都是必然的趨勢。近年來,我國一直存在的死刑制度,一直都是國際社會質(zhì)疑中國是否具有人權(quán)的重要理由。同時,很多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在東窗事發(fā)后選擇潛逃國外,而外國一直以死刑作為庇護的理由反對引渡,以致于他們逍遙法外。我們都明白,應該廢除死刑。但是理論是一回事,現(xiàn)實又是一回事,中國刑法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困難重重。

  首先,中國同態(tài)復仇思想根深蒂固。中華民族五千年的燦爛文化史,特別是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的影響之下,我國公民的傳統(tǒng)思想已經(jīng)根深蒂固。中國法制史也不過短短幾十年,法律的思想并沒有根植于中華民族的土壤。在很多問題面前,自我救濟的方式優(yōu)于法律手段,人們對于法律的信任程度并不高。如果說法律廢除死刑,那么殺人再也不需償命對于很多有著“同態(tài)復仇”思想的中國人是不能接受的,他們對于法律的信任度會再次降低,那么中國法律發(fā)展的前景必定堪憂,社會也許會更加混亂。

  其次,刑罰的成本問題。我國法律中死刑是最為嚴厲的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例也非常常見。如果廢除死刑,代之的可能是無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相比,死刑的成本要小很多。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國家將其收監(jiān)執(zhí)行,不僅要保證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還要有專門的監(jiān)管人員看管,同時,對于其改造和教育的人力和物力也巨大的。如果所有的死刑都用無期徒刑代替,那么監(jiān)獄將人滿為患,國家將會有大把的資源都會用于此。

  最后,死刑的可替代刑問題。如果死刑廢除,那么對于原本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必然要代之以另外的刑罰制度。上文中我們假設是以無期徒刑取而代之,我們忽略掉上文中所提到的執(zhí)行成本問題,我們來討論在實踐中執(zhí)行是否罪刑適應的問題。眾所周知,我國的無期徒刑在實踐中的執(zhí)行期限,很多都并不是終身,這是因為我國存在減刑。犯罪分子在監(jiān)獄立功就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適用減刑制度,很多人會利用這樣的制度,最后執(zhí)行的期限也許就是數(shù)十年,這樣罪刑也太不相適應了。

  所以,綜上所述死刑廢除目前為止在中國是不可行的。死刑廢除要建立在國家經(jīng)濟、政治、文化高度發(fā)展的基礎上。但是我們應當朝著死刑制度一步步邁近,這也是近年來我們一直的努力方向。從我國的死刑的發(fā)展狀況來看,我國的死刑政策已經(jīng)有所轉(zhuǎn)變,并開始走向限制死刑、減少死刑罪名和減少死刑的司法適用。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一方面強調(diào)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提出慎用死刑,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15個條文規(guī)定了28種死刑罪名,但是隨后不久,因為嚴重經(jīng)濟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攀升,截止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在補充刑事立法中增設了50多個死刑罪名,由此,我國的死刑罪名已經(jīng)達到近80個,1997年刑法修訂時,我國刑法貫徹“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政策,新刑法47個條文了68種死刑罪名,其中包含經(jīng)濟類犯罪和財產(chǎn)性犯罪。

  2011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再一次廢除了走私文物罪、票據(jù)詐騙罪等13個罪名的死刑。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一共九項罪名的死刑。減少死刑罪名的同時,我們也限制死刑適用的條件,比如對于正在懷孕的婦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實際成果。隨著國家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法律體系的健全、國民素質(zhì)的提高和國際人權(quán)運動的發(fā)展,廢除死刑是必然的趨勢,我們相信死刑廢除的日子必然會到來。

  注釋:

 ?、偾兴_雷?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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