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人權法學研究論文范文
淺談人權法學研究論文范文
人權法學是一門成長中的學科,是對現(xiàn)有法學學科的超越和有效整合。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權法學研究論文,供大家參考。
人權法學研究論文篇一:《關于人權法律領域超前應用傾向的思考》
摘 要:人權是人的價值的體現(xiàn),提高人權是社會發(fā)展大勢所趨。但是,人權的提高有賴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人權的應用也面臨個體相對性矛盾。當前,在我國立法司法領域,人權的提高和應用,應以經濟發(fā)展為前提,克服人權超前提高和應用的傾向。
關鍵詞:人權 法律應用 思考
人權之所以成為當前理論研究和社會應用的熱點,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進步,人們越來越注重人的生命意義,珍重人的個性發(fā)展;是因為人們對人的價值的重新認識;是因為近年來某發(fā)達國家一直把它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政治體制優(yōu)劣的標準。我國從忌諱談人權,到也談人權、研究人權、應用人權,是我國在融入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理論同步融合的表現(xiàn),也是中國共產黨馬克思主義理論新的發(fā)展和實踐。但是,當前在我國立法司法領域,人權提高和應用的一些超前傾向,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歷史與現(xiàn)實證明經濟發(fā)展水平是人權內涵提高的基礎
1、人權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
我們當前所提的人權概念,其外延主要是指人權的社會屬性部分。其實人權基本屬性是其自然屬性。人權的自然屬性其實自從有“人”始就存在,只是沒有上升為理論,形成概念。人權,最直觀的解釋就是人的權利,人的權利包括基本權利和社會權利。人的基本權利是生命權,客觀上說,這其實也是一切生物的基本權利。人和其他生物一樣,從出生起就有生存的愿望,要實現(xiàn)這個愿望,首先必須戰(zhàn)勝自然,戰(zhàn)勝其他生物。在人類漫長的進化、發(fā)展中,人類逐漸戰(zhàn)勝自然、戰(zhàn)勝其他生物,主宰了地球生物。人類在對自然、其他生物的斗爭中取得生命生存的權利后,人類自身的競爭才成了威脅人類生存的主要因素。因此,人權的自然屬性就是人的基本權利即生命權。
在生產力低下的人類原始階段,對人的基本權利生命權的威脅首先來自其他食肉猛獸,人類是與它們競爭生存,這是人類爭取人權的第一種斗爭。在這一種人權斗爭中,人類最終依靠制造和使用工具戰(zhàn)勝了它們,取得生存的權利。同時,人類依靠制造、使用工具和火的利用,在與威脅人類生存的自然災害、其他動物、微生物(疾病)斗爭中,人類也漸漸取得生命生存的權利。
人類對自然和其他生物的斗爭,取得生命生存權,是一個基本權利。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人類對人類基本生命生存權的威脅逐漸產生和擴大,戰(zhàn)爭、壓迫等剝奪了許多人的生命生存權。在奴隸社會里,奴隸主殘酷屠殺奴隸,甚至用奴隸殉葬;二戰(zhàn)中希特勒大量屠殺猶太人種,這是人類間基本生命生存權的斗爭,這就是人權最初的社會屬性。人權的社會屬性是在人權的自然屬性的基礎上產生并包含自然屬性,即人權的社會屬性包括人的基本權利生命權和其他社會權利。
2、社會生產力相對落后階段的人權內涵
人類對其他生物和自然的斗爭,取得生命生存權,這個勝利是因為人類制造、使用、改進工具,提高了生產力。這一階段人權的內涵僅僅是人與自然和其他生物爭取生命生存權。隨著生產力的繼續(xù)不斷提高,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人類間基本生命生存權的斗爭,成為人權斗爭的主旋律。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因為有了剩余的生活、生產資料,就產生由誰占有的問題,競爭的結果是奴隸主把剩余的生活、生產資料,包括奴隸都占為己有,也剝奪了奴隸的基本人權。這一階段人權的內涵不僅僅是人與其他生物和自然爭取生命生存權,而且還有人與人之間爭取生命生存權??傊?,在社會生產力低下階段的人權僅僅是指人的生命權。
進入封建社會,對人基本生命生存權利的剝奪是有條件的,相對的這是人權的提高。任何人不能無緣無故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權,必須符合一定的社會原則,即封建統(tǒng)治者的主觀統(tǒng)治意志。這一階段的人權概念,已經不限于人的生命生存權,還包含其他一些社會權利。但是,封建社會人權概念內涵的社會屬性仍然有限,例如中國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刑不上大夫,西方中世紀的貴族特權等,仍然是近代、現(xiàn)代人權概念所不容。
3、近代、現(xiàn)代社會經濟水平把人權概念的社會屬性提高到一個新高度
十七世紀所發(fā)生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的君主制,西方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上層建筑、生產關系的進步,產生了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到十九世紀三十、四十年代英國工業(yè)革命,生產力得到迅速發(fā)展,人權也得到重新認識,人權理論概念漸漸形成。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使“人人平等”觀念深入人心,它賦予人權的社會屬性不僅僅是生命權的平等,而是包含性別、社會權利義務、地位等更多外延的人權平等,把人權的社會屬性提高到一個新高度。中國進入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伴隨中國民族資產階級萌芽,人權的社會屬性也有一定的擴大。
現(xiàn)代人權觀在二戰(zhàn)后快速發(fā)展,社會經濟發(fā)展和二戰(zhàn)使世界各國更加重視人權問題。1948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12月16日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的產生都深刻反映了人權發(fā)展的新階段?,F(xiàn)代資本主義人權觀是產生在高度發(fā)展的社會經濟基礎上,人們生活富足以后,他們在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的同時,更加重視個性的發(fā)展和張揚。但是,美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出現(xiàn)了人們喊出“我愛我自己”〔1〕,“關照第一號人物”〔2〕等口號,舉行集體裸體大游行彰顯個性自由等強調自我第一、個性第一的絕對人權的萌芽。
當代資本主義人權觀已有過分強調個性、否定共性,肯定個人社會權利、削弱個人社會義務的極端個人主義傾向。同時,忽視了人權提高與社會經濟水平的關系,在國際意識形態(tài)斗爭中,濫用超前的人權主義。
二、形式邏輯定律證明人權具有個體相對性
1、我國人權概念與西方人權概念的異同
2003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建立了中國在新世紀新階段的人權理論,闡明了把人民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的人權概念,深刻反映當代中國發(fā)展的客觀要求和價值觀念。中國人權概念的內涵是“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xiàn)人的全面發(fā)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fā)謀發(fā)展、促發(fā)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fā)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基本含義是保護人的權利,發(fā)展人的利益,一切為了“人”。外延是實行政治民主、國家管理充分體現(xiàn)公民意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公民個人權益等方面。
其實,我國當今人權概念內涵與中國共產黨的立黨宗旨并沒有區(qū)別,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益的宗旨,就是以人為本,一切為了“人”,只是過去沒有運用人權這個概念;我國當今人權概念內涵與當今西方人權概念內涵也沒有根本區(qū)別,基本含義是維護人的尊嚴,保護人的權利,尊重人的個性,發(fā)展人的利益。但是,我國人權概念與西方人權概念的外延,則有一定的差異。我國人權概念的核心“以人為本”強調的是集體的人權,“人”主要指集體的人――人民,其外延包括在關注個人的社會權利的同時,也強調其與社會義務的平衡方面,強調其與社會經濟水平的適應性方面,西方則肯定人權的個性、絕對性,人權概念外延包括人的個性絕對自由,任何社會經濟水平、任何情況同樣適用方面。
例如,死刑的刑罰當代西方許多國家都予與廢除,其指導思想是人的生命權至高無上,不能剝奪,但是在絕大多數發(fā)展中國家,尤其是貧困國家,由于經濟落后或相對落后,廢除死刑無法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發(fā)展。西方示威游行是人權中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xiàn),并不考慮大型示威游行對社會秩序、經濟運轉、其他人的生活影響,但是在許多發(fā)展中國家,更多考慮的是后者,即與其他人人權的平衡問題。
2、人權的個體相對性
形式邏輯矛盾律揭示: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一個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時是真的〔3〕。即一個概念與另一個概念如果是完全對立的,則肯定了其中的一方,必然否定另一方。我們在對人權的思維中,這個“人”是個體的“人”,也是集體的“人”,對于個體 “人” 的人權,其具有同一性、絕對性,而對于集體的“人”,則具有矛盾性、相對性。如果對一個個體“人”人權的充分保護,可能就是對另一個個體“人”人權的踐踏,就形成邏輯學上的二難推理,這就是人權的個體相對性的表現(xiàn)。
例如,有人喜歡深夜大聲唱歌,這是他這個人的權利,但是他的一個鄰居喜歡在深夜安靜的環(huán)境下睡覺,這是另一個人的權利。如果前者的權利給予保護,而后者的權利就受到了踐踏;如果后者的權利給予保護,前者的權利就得不到保護。
其實,人權的個體相對性是人權應用中的一大難題。當今人權適用者都是社會中的“人”, 即集體的“人”, 人權應用不能是純個體應用,必然同樣、同時適用其他個體,因此,人權的提高不是個人權利的無限提高,社會生活決定提高人權是相對的權利,有限的權利,人權只有相對人權。
當代資本主義人權強調個體人權、絕對人權,中國“以人為本”的人權觀關注人權的集體性、相關性、社會性,即相對性。相比之下,中國的人權運用更加辯證,更具有現(xiàn)實社會意義。西方對中國一些“有限人權”、“不充分人權”甚至“缺乏人權”的指責,除了政治目的以外,應當也有對人權相對性認識的缺乏。
三、當前我國在立法司法領域人權提高及應用的一些超前傾向
我國雖然在人權應用上注意人權與社會經濟水平的相關性,注意在社會生活中人權的個體相對性,聯(lián)系中國實際,辯證應用人權。但是,由于受當代資本主義人權觀洶洶大潮沖擊,再加上我國新提人權概念,理論沖前,一個傾向掩蓋另一個傾向,我國在立法司法領域人權的提高和應用上,存在一些超前傾向,將影響我國經濟發(fā)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1、以個別人為本,損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
(1)案例
2006年3月,河南省某市安陽村村民孫明忠兩個兒子放學后來到村邊一個小型水庫邊玩耍,不幸落入水庫,孫明忠聞訊趕到,叫來挖掘機扒開水庫大壩放水救兒子,但兩兒子還是溺水死亡。該水庫是本村一個搞運輸先富起來的村民李來鎖個人捐款修建的,全村村民無償受益,李來鎖也未參與管理。孫明忠悲痛之余,以水庫周邊沒有禁止游泳、玩耍的警示標志,致使他兩兒子在水庫邊玩耍落水死亡為由把李來鎖告上法院,要求由李來鎖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以人為本,判處修建水庫捐款者李來鎖賠償孫明忠69669.2元。一審判決后,李來鎖馬上叫人把也是他捐款的幾公里全村照明線路剪斷,電線桿拔除拉走,避免以后可能發(fā)生用電事故賠償。全村村民從此無電可用。
(2)分析
毋庸置疑,人的生命權是人最重要、最寶貴的權利。孫明忠失去兩個兒子,其重大損失和悲痛之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講的是理性,講的是責任,事故的發(fā)生應當由孫明忠及他的兩個兒子負全部責任,與李來鎖無關,李來鎖的捐款與孫明忠的兩個兒子溺水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法院判處李來鎖賠償孫明忠69669.2元是因為兩條生命的后果,以人為本作出的非理性判決。
法律具有很強的行為導向作用。該判決的直接后果是全村村民受益的、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建造的水庫毀了,無人敢發(fā)起修復,全體村民從此將遭受旱澇帶來的經濟損失;全村用電斷了,無人捐款、無人帶頭修復,全村重新用起油燈,廢棄一切電器。其間接后果是以后無人熱心捐款做公益事業(yè)。
公民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個重要表現(xiàn),同時也是對國家扶貧濟困有力的支持。公民為社會發(fā)展作出無私的奉獻,是值得大力提倡和保護的一種行為,打擊公民這種積極性,損害的是社會的利益,公民的利益。法院以個別人為本,損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嚴重打擊了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人士的積極性,不是真正意義的以人為本,是以個別人為本,其非理性傾向將對社會發(fā)展產生消極影響。
2、以犯罪人為本,淡漠了法律的立法宗旨
(1)案例
2006年2月11日晚,遼寧省營口市的哥楊友剛搭載了客人藺戰(zhàn)強,不料藺上車后,掏出尖刀威逼楊友剛交出身上的60元錢和一部手機,藺戰(zhàn)強隨后下車逃走。后被搶劫的楊友剛開車找到藺戰(zhàn)強,用車撞擊藺戰(zhàn)強,意欲將其撞傷捉拿歸案。楊友剛將藺戰(zhàn)強撞倒后,立即報警。警方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藺戰(zhàn)強的傷勢很重,于是將其送到營口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經過兩天兩夜的搶救,犯罪嫌疑人藺戰(zhàn)強終因傷勢過重而死亡。2006年6月27日,營口市站前區(qū)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楊友剛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身體傷害后果的情況下,故意駕駛車輛撞擊被害人藺戰(zhàn)強身體,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賠償藺戰(zhàn)強包括醫(yī)療費、喪葬費、子女撫養(yǎng)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5萬元。
2004年福建省某市曾發(fā)生楊青蕓追趕盜竊其自行車的方銀菊,意欲將其擒拿歸案,方銀菊逃入機動車道致被汽車撞傷。后方銀菊方把楊青蕓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yī)藥費。一審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為據,認為方銀菊在機動車道上楊青蕓不應繼續(xù)追趕,生命健康權不可侵犯,判處楊青蕓賠償醫(yī)藥費6617元。
(2)分析
誠然,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他們的權益也應當受到保護,但是,廣大勤勞守法公民、受不法侵害者的權益更加應當受到保護。在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與廣大勤勞守法公民、受不法侵害者的權益發(fā)生對抗時,法律保護的應當是廣大勤勞守法公民、受害者的權益,這才能體現(xiàn)法律的立法宗旨,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保護。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權益的保護,保護的應當是在有益于更好打擊犯罪基礎上的正當的權益,不能以損害法律打擊罪犯主旨為代價,保護罪犯,顛倒了是非,混淆了黑白,失去法律應有的正義。
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權益的更多保護,是近幾年引進西方立法理念的結果。但從近幾年我國社會治安狀況看,有超前的傾向。我國的社會經濟基礎落后西方國家較多,而許多人權概念的應用只能在社會較高發(fā)展水平的基礎上實現(xiàn)。在物質經濟基礎相對落后的社會條件下,只能先顧及大多數人的權益。在現(xiàn)階段的我國,盜竊、搶劫日見猖獗,這種明顯違法、嚴重挫傷公民勤勞致富積極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讓社會生活多耗費大量成本和精力的犯罪行為,目前法律打擊不是失之于嚴,而是失之于寬。強調和突出侵害者的人權,就是縱容他們的侵權行為,損害守法公民的人權。法律對這類罪犯的寬容,盜竊、搶劫犯罪的成本太低,正是導致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
一個用車撞擊有兩次勞教前科的劣跡斑斑的吸毒分子、搶劫犯,意欲將他擒拿歸案的司機,因過失致?lián)尳俜杆劳?,承?1年刑期、15萬賠償的沉重代價;一個追趕盜竊犯,意欲將他擒拿法辦,因盜竊犯逃跑被撞傷,要賠償盜竊犯醫(yī)藥費6617元。這種以犯罪人為本、漠視受害人和全體守法公民人權的司法結果,親痛仇快,難以體現(xiàn)法律懲治犯罪、弘揚正義的立法宗旨,也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3、以弱勢人為本,忽略了強勢人應有的平等權利
(1)案例
2004年5月9日,北京市二環(huán)路一段全封閉公路上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劉寰在正常行駛時遇一男一女違章突然橫穿公路,劉寰緊急剎車,但還是撞死一女曹志秀。事故鑒定曹志秀負全部責任,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4]第七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 曹志秀方要求機動車賠償損失23萬,北京宣武法院一審判決劉寰賠償死者15.69萬余元。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司機承擔無責賠償責任,賠償10萬余元。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5]司法解釋出臺,解釋第六條明確人民法院在強制執(zhí)行財產時,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五條規(guī)定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所必需的生活、教育費、物品不得執(zhí)行。
(2)分析
以上法律、司法解釋都是以弱勢人為本立法指導思想的產物。立法推定機動車方、債權人方為“強勢人”,非機動車方、被執(zhí)行人方為“弱勢人”,以弱勢人為本,既有利安定,又便于處理。
“人本法律”、“人性化法律”是指法律以維護人的權利為出發(fā)點,但是權利應該是人人平等。如果在維護某人的權利的同時損害了另外人的權利,同樣有悖“人本”宗旨。以上案例或條款中法律維護了行人、被執(zhí)行人的生命、生存權利,而對駕駛員無錯受罰,債權人債權無法追回,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也可能最終影響其生命生存。權利人人平等,是不分強者弱者、富者窮者的,富者有機遇甚至違法得利等原因,但也有聰明、勤勞努力等原因,窮者有客觀條件差難于扭轉等原因,但也有主觀努力不夠等原因,作為法律應當以他們都合法、守法為假定,他們具有平等的人權,法律以損害一部分人合法權利為前提,保護另一部分人的權利,法律失去它最重要的屬性――公平。
雖然我國因為體制、機制的原因,因為正處改革動蕩時期,許多富者存在偶然得利、違法得利的情況,但是如果把它當作立法、司法的前提依據,法律后果是助長違法得利的傾向,也降低了法律的理性,否定了法律的作用,最終影響公民的法律信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削強濟弱的傾向明顯,消費者的權益不斷擴張。目前常常看到的是小吃店吃飯被偷,旅館住宿滾落床下受傷,商場購物摔倒等等都告生產經營者,且多勝訴或獲得賠償,使生產經營者防不勝防、無可適從,造成平等主體間新的不公平,挫傷生產經營者勤勞合法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這也是忽視人權平等的一種表現(xiàn)。
4、以個體人權為本,忽視另外個體的人權
(1)案例
重慶婦女王翠蘭幾年前因與男子劉漢清發(fā)生婚外性行為,致其懷孕,后生下女兒,其夫不知原委,當作親生女兒撫養(yǎng)。后因家庭貧困,該婦女私下向劉漢清索要子女撫養(yǎng)費兩萬元。2007年,劉漢清反悔,以女兒非他所生,向法院起訴追討兩萬元撫養(yǎng)費。一審法院在取得許多間接證據的基礎上,要求劉漢清進行DNA鑒定以取得直接證據,遭劉漢清拒絕。后一審法院以間接證據的關聯(lián)性形成證據鏈判處劉漢清敗訴。劉漢清上訴,二審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劉漢清勝訴。
(2)分析
本案只要劉漢清接收DNA鑒定,是非立見分曉,但是囿于我國有關司法解釋把DNA鑒定當作人權的一個外延,民事訴訟DNA鑒定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法院失去獲取最便捷、最準確證據的機會。而劉漢清拒絕DNA鑒定,也有利用人權,逃避應負民事責任之嫌。
劉漢清的二審勝訴,維護了自己的人權,但是,婦女王翠蘭與其女兒的權利卻遭到忽視。DNA鑒定在司法中是最簡單準確獲取證據的途徑,因為人權的介入,司法機關恰恰失去了許多維護人權的機會。
這也是一個超前的人權外延,強調個體人權,忽視另外個體人權,忽視人權的個體相對性,司法結果不利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經濟的發(fā)展。
以上立法司法中“以人為本”的案例,凸現(xiàn)的是我國一些領域在人權提高與人權應用上的一些誤區(qū):忽視了人權與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關系,忽視了人權個體相對性,存在一些超前傾向。我國還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經濟相對落后,發(fā)展是硬道理,發(fā)展是第一要務,許多社會問題只能有賴經濟發(fā)展解決,人權的提高同樣有賴經濟發(fā)展的程度。法律是國家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規(guī)范,當前立法司法領域一些超前的人權提高與應用,不利社會環(huán)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不利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最終將影響人權的有效提高,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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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學研究論文篇二:《對人權外延問題的法學思考》
摘要:人權問題曾被批為是“資產階級的口號”,是語言的禁區(qū)。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權”、“科學發(fā)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等觀念已經成為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興國的重要理念。但是,人權應當包括哪些具體權利并不清晰。本文正是借此時機,對人權的外延進行了全面深刻的思考,并創(chuàng)造性的將馬斯洛的“人類需求理論”作為分析該問題的基礎,從一定程度上豐富和發(fā)展了人權理論。
關鍵詞:人權外延問題法學思考
1.人權的內涵
什么是人權,這是研究人權問題的前提,也是關鍵所在。所謂人權,顧名思義是指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與生俱來、不可轉讓、不可剝奪,因此也常常稱為“天賦人權”。但我們知道,人權是一個具體的、歷史的、發(fā)展的概念。在不同社會的不同歷史發(fā)展時期,對于“人”的理解有很大差異。譬如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人權的主體是排除婦女、黑人、下層勞動人民、殖民地人民等一系列社會地位卑微的底層社會成員的。因此我們應從人的本質屬性來理解人權。
1.1人的自然屬性。人與人在自然屬性上的差別較之動物間的差別是最小的。正如馬克思所說“搬運夫和哲學家之間的原始差別要比家犬和獵犬之間的差別小得多。”人學研究早就告訴了人們,最基本的是三種: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汲取食物是個體維持自身肌體正常運轉的一個基本保證;生育繁衍是種群生生不息的必要途徑;趨利避害是使個體健康生存的本能需求。所有法律人權都是人的自然屬性的直接或間接的要求,是人的自然屬性在一定條件下的反映或延伸。
1.2人的社會屬性。人的社會屬性,首先是人的相互依存性。任何自然人的出生都是以其父母的存在為前提的。人一出生就處在特定的人群、團體之中,即社會之中,存在多種多樣的社會聯(lián)系。沒有人的相互依存,人就不可能存在。其次是人的相互交往性。人如果缺乏交往,人的相互依存性就不可能。人是在人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中存在并認識自身的。交往是人的基本社會屬性。人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逐步形成并持續(xù)下來的道德性,是人的又一社會屬性。人的道德性使人具有了善惡、美丑、好壞的區(qū)分與選擇。人的依存性、交往性、道德性等社會屬性,為立足于人的自然屬性的法律人權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1.3人的精神屬性。人學研究告訴人們,人的精神屬性使人能夠能動地、創(chuàng)造性地對待外部世界,能夠進行自我意識,能夠進行價值定向。人的精神屬性以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為基礎。人通過自己的能動活動、自我意識、價值定向,也就可以認識人自身的需要,并將這些需要固定化。
另外,我們需要擴大對“人”的理解。人在脫離母體前(出生前)是否或者人在死亡后是否屬于人權概念中所指的“人”呢?是否應該享有權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國的《繼承法》第28條中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著作權法》第20條規(guī)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21條:“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對頂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但需要明確的是,這些權利只能看作是人權內涵的延伸。
2.馬斯洛的人類“需求層次理論”
人既然與一般動物有所區(qū)別,那么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也和其他動物也必然不同,人類追求的和需要受保護的權利更多。在進一步分析人類究竟該享有哪些權利以前,需要明確人類到底需要什么樣的權利,也就是說人類自身需要滿足什么樣的需求?這就要從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的人類“需求層次理論”說起。
馬斯洛把人的需要描述成具有五個層次的“金字塔”,人的基本需要按優(yōu)勢或力量的強弱排成等級,優(yōu)勢需要一得到滿足,原來相對弱勢的需要就要變成優(yōu)勢需要從而主宰機體,以便盡可能達到最高效率。他的這個理論被學術界稱為“需要層次理論”。
需要“金字塔”的最底層是所有基本需要中最強的生理需要。假如一個人同時缺乏食物、安全、愛和尊重,通常對食物的需求量是最強烈的,其它需要則顯得不那么重要。在這種極端情況下,人生的全部意義就是吃,其它什么都不重要。只有當人從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來時,才可能出現(xiàn)更高級的、社會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
所謂安全需要是對安全、穩(wěn)定、依賴、秩序、法律、界限和免受恐嚇的需要。例如,當孩子面臨奇特、陌生而充滿壓力的事物或環(huán)境時,就表現(xiàn)出恐懼。通常情況下,成人的安全需求表現(xiàn)為喜歡從事穩(wěn)定的工作、保持一定數目的存款等。
當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某種程序的滿足時,歸屬和愛的需要就產生了。這時,人會強烈地感到孤獨,渴望親情、渴望友誼,渴望與他人建立一種深厚的情感聯(lián)系,渴望隸屬于某個團體并在團體中占有一席之地。他將盡一切努力去獲得他的團體或家庭的接納和認可,并對其他成員付出愛與關懷。
第四種需要是尊重的需要,包括兩個方面:自尊和他人對自己的尊重。這種需要得到滿足,會使人充滿信心,相信自己的價值和能力,也使生活更充實,更有效率。反之,這種需要受挫時,人會感到自卑、弱小、無能,并可能進一步演變?yōu)樯窠洶Y行為。
人類生存的最高層次的需求是成長、發(fā)展、發(fā)揮潛能,即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人群中真正自我實現(xiàn)的人很少,可能只占總體的1%,而且由于能力、個性特點、人生觀、價值觀的不同,每個人滿足這一需要的方式也不盡相同。
馬斯洛還指出,將需要分成由低級到高級的五種,并不是一個需要必須百分之百得到滿足后,更高一級的需要才出現(xiàn)的過程。事實上,我們大多數人的全部基本需要都只是部分地得到了滿足,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幾種甚至全部的基本需要同時存在,共同影響和支配著人的行為。這就提醒我們要同時關注和保護人的多個層次的多項權利需求,不能顧此失彼。
3.“人類需求層次論”與具體人權的對應關系
人類的需求決定著哪些權利需要得到肯定和保護,也即人權的外延。同時,這些需求與人類的三種屬性之間也存在著天然的對應關系。我們認為可以將人類的三種屬性、“人類需求層次論”與具體的代表性人權的對應關系作如下表述:
3.1自然屬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包括:生存權、社會保障權、休息權、環(huán)境權等。根據馬斯洛的人類“需求層次理論”,“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位于人類需求的底端,在自然界具有普遍的存在意義,是任何生物延續(xù)自身生命都不可或缺的需要,因此,我們將其歸納入人類的“自然屬性”范疇。
如果要維持人類正常的生命活動,生存權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享受其他人權的前提。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今天,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社會保障體系。諸如:失業(yè)保障、醫(yī)療保障。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yōu)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這幾個方面。它們相互聯(lián)系,相輔相成。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正是為了更好地實現(xiàn)人類的生存權,它對于每一個人類個體而言應當是機會均等、必不可少的。我們將社會成員進入社會保障體系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及相關待遇的權利稱為社會保障權,包括受保權、參保權、所有權、受益權、知情權、監(jiān)督權等多個方面。
保障人類的休息權就是保障人類的生存權。生命體的損耗和修復都是循序漸進的,每消耗一部分的體能(體力消耗與腦力消耗的總合)后,都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得以恢復,“休養(yǎng)生息”在這個過程中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休息權從內容上看主要包括休整權、休假權、休閑權、安寧權。這四個方面的權利既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休假是較長時期的“休整”,休閑在“休整”或“休假”期間進行,安寧權則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閑時禁止干涉和騷擾。不過,休整權強調的是“歇息”,休假權強調的是“假期”;休閑權強調的是“休養(yǎng)”;安寧權則強調的是“不受騷擾”。
人權法學研究論文篇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人權保障》
摘 要:2012年新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這是憲法有規(guī)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guī)定。本文結合新刑事訴訟法對加強人權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針對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幾點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訴法對人權保障制度的積極意義。
關鍵詞:刑訴法;人權;保障
17、18世紀,資產階級為了反對神權和貴族、僧侶特權,發(fā)展資本主義,提出"天賦人權"的口號,人權被認為是人的天賦的、基本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法律是保障人權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人權規(guī)范幾乎滲透在一切法律部門中,并且成為各部門法應當體現(xiàn)的基本價值。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作為公法的范疇之一,其調整的基本內容是刑事訴訟中公民與國家、公民基本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2012年新刑訴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門法中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使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逐漸全面邁上法制化軌道。"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由此更進一步表明刑訴法是一部直接關系公民權益和基本權利的刑事訴訟法律,決定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等基本權利。
一、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保障不充分
盡管我國憲法確立了國家保障人權的義務,明確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能夠直接體現(xiàn)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內容并不多見。我國憲法第39條和第40條分別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規(guī)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訴人的也只有第125條被告人辯護權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就沒有能夠直接體現(xiàn)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內容的憲法條款了。并且我國憲法在司法實踐中只起宏觀上的指導作用,并不能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因此,在我國,公民無法提起違憲訴訟以獲得憲法上的權利救濟。
(二)審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雙重追訴的危險
我國的二審制度和審判監(jiān)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訴的危險。首先是二審中,《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guī)定了發(fā)回重審,然而對于這種發(fā)回重審卻沒有次數限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再審也沒有明確的時效和次數的限制,而且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即使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如果其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的錯誤都可進行再審,因而這種"有錯必究"的審判監(jiān)督指導思想使得被告人陷入再次甚至多次受追訴的危險。這就有可能使一些已受到終審判決的被告人,因同一行為被隨時、多次受到刑事追訴,其前途和命運始終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
(三)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尚待完善
證人出庭作證,是現(xiàn)代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既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關鍵,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但長期以來,我國刑訴法對證人權利義務規(guī)定不明確、證人保障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傳聞證據規(guī)則等原因致使證人拒不作證或拒不出庭現(xiàn)象普遍存在,成為困擾全國法院系統(tǒng)判案的重大難題。
(四)被告人的辯護權缺乏有效保障
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并沒有確立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在毫無制約的環(huán)境下,實踐中刑訊逼供時有發(fā)生,不僅造成了公民對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質疑,而且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fā)生,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得不到切實保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偵查階段的律師并不具有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其對犯罪嫌疑人的幫助極為有限。即使是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所發(fā)揮的作用也很有限。更有部分被追訴人因各種原因而沒有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庭審中的辯護權利不能得到充分實現(xiàn)。這就造成了審前階段控辯雙方力量配置的極端不平衡。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律師的出庭率并不高,法律援助的范圍又較為狹窄,多數被告人沒有辯護人,即便有辯護人也難以得到有效的辯護。
二、加強我國刑訴人權保障的策略
這次刑訴法的修改和完善,在任務、基本原則和總綱里明確宣告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使我國的人權保障工作全面邁向法制化的軌道。特別要注意的是,修正案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不得強迫證實自己有罪、防范刑訊逼供、要重視證據、不輕信口供等等。結合新刑訴法的相關修改,針對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存在的上述問題,可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刑事訴訟目的-- 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目前我國已經批準加入了《世界人權宣言》和《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并且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述國際公約多處涉及刑事程序問題,條約中的一些規(guī)定,構成了刑事訴訟的國際標準,其基本精神是在追究犯罪的過程中,防止權力濫用,保障人權,實現(xiàn)司法公正。因此在我國必須確立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目的。
(二)加強對被害人的完整保護
為了防止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受到雙重乃至多重追訴,應當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來完善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加強對被害人的完整保護:1.賦予被害人上訴權。被害人處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當有與被告人相抗衡的權利,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那么相應的也應當賦予被害人上訴權。2.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對保護方式、保護程度、保護期限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具體規(guī)定。
(三)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應當建立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制度,對于因出庭作證造成的各種損失應當給予補償,對妨礙證人作證、對證人打擊報復的行為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完善刑事辯護制度
1.提前辯護人介入的時間。新刑訴法將第三十三條進行了修改,將辯護人介入的時間提前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從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能夠得到切實保障,同時立法也應對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予以確認。
2.應賦予律師程序性辯護權。律師介入審前程序并賦予其提出程序性異議的權利,有利于及時地對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的不當進行監(jiān)督,對于受到不當侵犯的權利及時救濟,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我國應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增加法律援助經費的開支。
(五)嚴格遵循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目的在于防止偵查人員為采證而違反法定正當程序,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包括兩個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以排除;通過不合法的搜查、訊問和取證等偵查行為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以排除。
新刑訴法修正案重點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新刑訴法在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guī)定。同時,明確規(guī)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還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另外,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fā)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規(guī)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
三、總結
在法治文明日益進步的今天,注重保障刑事訴訟的人權無疑具有巨大的法治意義。貝卡利亞首先提出:"一切合理的社會都把保衛(wèi)私人安全作為首要宗旨。"可謂一語中的地提出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精神--刑事訴訟應以保障被告人的權利、自由不受侵犯為首要宗旨。 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是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最大的亮點,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體現(xiàn)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在刑訴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這是對人權保障的宣示,對程序正義的呼喚,也預示著我國的人權保障工作將全面邁向法制化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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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學論文
3.法治社會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