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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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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探討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但在責任的具體認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一)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從立法來看,2009年初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guī)定的是無過錯責任。2009年底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侵權責任法關于特殊侵權的規(guī)定中并沒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內(nèi)容,那是否就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呢?《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這就從法律適用上明確了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特別法的關系,承認其他特別法的效力。相關立法者也認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所適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關于無過錯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據(jù)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從法理來看,不少學者否認無過錯責任是一種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是與企業(yè)發(fā)展和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的,代言行為并不具備這樣的基礎,而且按無過錯責任會限制代言人行為選擇的自由,因此過錯責任更合適。然而,不管學術怎么爭論,《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立法者也認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并存是共識。而且,食品安全關系廣大民眾的健康和生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從產(chǎn)品責任的角度出發(fā),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另外,無過錯責任理論之一是“報償責任論”,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一般會獲得巨額報酬,損害消費者權益,承擔責任是理所當然的。也就是說,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是為了免除消費者證明名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使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更容易獲得賠償。
  同時,無過錯責任并不意味著名人要承擔絕對責任。比如,某些產(chǎn)品缺陷連專業(yè)人員或設備都很難檢測,甚至是“國家免檢”產(chǎn)品。名人如果盡到注意義務,可以向法官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ǘ┐_立連帶責任的理由
  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與產(chǎn)品生產(chǎn)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F(xiàn)實一些情況是名人代言不存在過失,代言只是為產(chǎn)品缺陷侵害消費者權利創(chuàng)造了條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學者據(jù)此認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
  實際上,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并不完全重合。“數(shù)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權行為外,還有其他一些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構成共同侵權與承擔連帶責任并不矛盾。事實上,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源于共同侵權,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傳統(tǒng)民法,而屬于經(jīng)濟法領域。當前,食品安全問題頻出,嚴重影響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離社會正義理念,從經(jīng)濟法社會本位的性格出發(fā),必須要從嚴控制。連帶責任對侵權人來說較為嚴重,但它的制度價值恰恰在于被侵權人更容易得到救濟,更容易得到全額賠償。這契合了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在“報償責任論”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虛假廣告,既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也有承擔責任的賠償能力,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同樣,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并不會妨礙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著所有產(chǎn)品侵權會通過名人代言的連帶責任來解決,這只是為消費者提供一條救濟的途徑。更重要的是,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是為了促使名人代言時更審慎、更嚴謹,履行好注意義務,是對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講,名人即使承擔了連帶責任,還可以根據(jù)連帶責任內(nèi)部追償制度或者與商家的代言合同獲得補償,并不會背離公平正義。
  四、結論
  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較為嚴重的無過錯責任和連帶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思維,但并未超越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一方面,我們要在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第55條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另一方面,要加快廣告法的修改進程,盡早將名人代言食品虛假廣告的連帶責任擴大到所有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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