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中的時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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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軍敏1由 分享
二、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和含義
下面著重從司法裁決和少數(shù)國家的國內(nèi)實踐來考察與時效有關的國際實踐。
(一)司法裁決
1 國際司法裁決
在白令海仲裁案中,雖然當事方的書面和口頭辯論以及法庭的正式判決中都沒有提到時效術語和理論,但英國籍的仲裁員漢農(nóng)勛爵曾不經(jīng)意提到過時效,并且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勞特派特通過對該案的研究發(fā)現(xiàn):“從美國籍仲裁員以及口頭辯論中,似乎清楚地表明,美國的一個主要論點正是以時效為根據(jù)的……美國代理人在其最后報告中也承認,在準備該案的早期,曾得出結論:援引時效將是困難的。”從該案得出如下結論:組成仲裁庭的法官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是有爭議的;美國曾設想援引時效理論,但最后沒有援引,美國沒有援引時效,并不意味著它否認國際時效,而是因為“援引時效將是困難的”的顧慮,因此,似乎可以推斷,美國是承認國際時效的。
在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中,當事方在訴狀中均援引了時效,然而,裁決卻沒有提到時效。關于該裁決,學者們有不同觀點。勞特派特認為:“在格里斯巴丹那案中,該裁決的理由實際上等于承認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盡管該裁決沒有提到時效這一術語。”布盧姆認為該裁決是以遠古占有為根據(jù)的。實際上,如果將遠古占有視為時效,那么可以認為裁決承認了時效。
在查米扎勒仲裁案中,美國以時效為根據(jù),即不受干擾、沒有間斷地占有,并且自規(guī)定里奧格蘭德河作為兩國邊界的1848年條約以來墨西哥從來沒有對其占有該領土提出異議為由,主張它對舊河床和現(xiàn)在河床之間查米扎勒地區(qū)享有所有權。仲裁庭指出:“用作時效根據(jù)的占有的另一個特征是,它應該是平穩(wěn)的。”而美國的占有并非平穩(wěn),因為墨西哥除了不時地提出外交抗議外,還曾計劃在本案爭議地區(qū)設立海關門拄。盡管沒有實際設立,但在仲裁庭看來,由于該行為可能導致武力沖突,因此,不能指責墨西哥只采取了較為克制的抗議行為。而且,外交抗議在那時是能夠阻止一個時效所有權產(chǎn)生的通常措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為美國的占有是平穩(wěn)的。仲裁庭最后得出結論說:“沒有必要探討美國援引的時效權利這一有爭議的問題,是否已被接受為國際法原則,在沒有任何公約規(guī)定完成時效期間的情況下,仲裁員們得出如下結論:美國的占有不具有確立一個時效所有權的特征。”一致認為,美國的占有并不是“不受干擾、沒有間斷和沒有異議的”,因此,其權利要求不予支持。關于該裁決,學者們有不同看法,布盧姆認為,該裁決與時效無關,而不是贊同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其他學者如勞特派特、約翰遜以及維荷格斯則認為,該裁決承認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筆者認為,仲裁庭雖然意識到時效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存在爭議,但它實際上贊同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并以美國的占有不能滿足時效要件為根據(jù)駁回了美國的權利要求。
在帕爾瑪斯島案中,荷蘭主張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原則,而美國則反對荷蘭援引時效。胡伯法官拒絕接受美國的權利要求,并以荷蘭對該島連續(xù)、平穩(wěn)地行使主權以及得到了其他國家的默認為根據(jù),做出了對荷蘭有利的裁決。雖然仲裁員沒有明確提到時效理論,但該案被視為所有與時效有關的案件中最著名的。胡伯闡述了適用于本案的實體法規(guī)則,即“連續(xù)、平穩(wěn)地行使領土主權(在與其他國家的關系中是平穩(wěn)的)實際上就是所有權”。同時指出:“盡管國內(nèi)法,由于其完備的司法制度,在沒有實際行使權利的情況下仍然能夠承認抽象財產(chǎn)權利的存在,但決不限制時效和保護占有原則的效果。國際法,其結構不是建立在超國家組織的基礎之上,不能認可國際法將如幾乎與所有國際關系有關的領土主權那樣的權利,降低到?jīng)]有實際行使主權的抽象權利。”言下之意是,國際法中更不應該限制時效等原則的效果。另外,胡伯法官暗示,連續(xù)、平穩(wěn)地行使國家權力就是時效。并且認為,該原則一直在不只一個聯(lián)邦國家中得到承認,指出:“從美國最高法院幾個類似裁決中只需援引印地安那州訴肯塔基州裁決就足夠了,在該案中,羅德島州訴馬薩諸塞州這一判例是以援引法泰爾和惠頓的著作得到支持的,這兩位學者都承認以長時間占有為根據(jù)的時效就是有效、不可反駁的所有權。”總之,胡伯法官在本案中雖然沒有明確援引時效,但分析裁決上下文可以得出結論,即該裁決不僅承認國際時效,而且闡述了國際時效的含義和要件。正如索倫森所說:“在帕爾馬斯島案中,時效已經(jīng)得到承認。”當然,也有學者不無遺憾地指出:“遺憾的是,胡伯法官沒有充分地闡述時效問題,只是滿足于宣稱,美國最高法院已經(jīng)將該理論適用于聯(lián)邦成員國,并且以法泰爾和惠頓的學說為根據(jù)。”
在漁業(yè)案中,當事方在口頭和書面辯論中都曾提到時效理論,并詳細探討了這一問題。英國在答辯中指出,以背離普遍適用的國際法規(guī)則的方式取得對海域領土的權利,只能是以時效的方式完成的。挪威在反駁中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提出異議。法院沒有就雙方的觀點發(fā)表意見,而是以下述理由做出了有利于挪威的判決,即“外國對挪威實踐的普遍默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長達60多年的時間里,英國沒有以任何方式對此提出異議。”學者們對該案有不同看法。布盧姆認為,在當事方明確提到時效理論的情況下,法院卻沒有提到這一問題,只能解釋為法院對該理論在國際法中的適用持懷疑態(tài)度。筆者認為,這種解釋未免過于武斷。仔細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判決理由有兩點:挪威一貫劃定領海方法的國家實踐;其他國家尤其是英國的默認,這兩個理由正是適用國際時效的兩個要件。因此,本案暗含地承認了國際時效。實際上,阿拉法茲法官在個別意見中明確提到了時效,而且在這位智利法學家看來,時效理論與歷史性權利是同一的。
在敏基埃群島和??死锖伤谷簫u案中,當事方都主張各自已經(jīng)長期占有了有爭議的群島,并已經(jīng)取得了對它們的最初所有權,并且傾向于認為,只有在其最初所有權不能成立時、因而他們援引的占有是不當占有的情況下才援引時效,因此,雙方純粹將時效作為其權利要求的替代性理由。在約翰遜教授看來,當事方不愿意明確援引時效,是由于“存在著純粹將時效視為通過不當占有取得所有權的手段的傾向。”法院依據(jù)當事方提出的第一個理由做出了有利于英國的判決,即英國對有爭議的群島已經(jīng)確立了最初所有權,從來沒有放棄。因此,法院沒有對當事方提出的替代性理由發(fā)表意見。從約翰遜的分析可以看出,當事方?jīng)]有明確援引時效,是處于訴訟策略的考慮,即時效有“不當占有”的惡名。
在某些邊界領土主權案中,比利時以劃界條約和其他文件根據(jù),認為爭議中的領土屬于它。荷蘭爭辯說,即使根據(jù)1843年的邊界專約,可以認為爭議領土的主權授予了比利時,但荷蘭自那時起對這些地區(qū)行使的主權行為,已經(jīng)牢固地確立了荷蘭主權。法院沒有援引時效理論,而是查明比利時的默認是否成立,即“比利時是否由于沒有主張其權利并且對荷蘭行使主權行為的默認而失掉了主權。”在查明比利時的態(tài)度不能解釋為默認后,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比利時的判決。阿曼德一烏戈法官的異議意見和少數(shù)法官意見均認為本案可以適用時效原則。
通過對國際司法裁決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在早期的司法裁決中,法庭不承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或者組成法庭的法官們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是有爭議的。在后來的案件中,尤其是在查米扎勒仲裁案、帕爾瑪斯島案和漁業(yè)案中,當事方明確提到或援引時效理論,但法庭仍盡量避免提到或援引時效,但裁決一般是同時強調(diào)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主張國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另一方面則是對方的默認,尤其是強調(diào)后者,而這兩個方面正是適用國際時效的要件。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說,雖然法庭沒有明確援引時效理論,但它們實際上適用的正是時效理論;法庭沒有明確提到或援引時效,或許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論。
2 少數(shù)國家的國內(nèi)法院裁決
按照《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規(guī)定,國內(nèi)法院判決,不僅能夠表達該國的國際法觀點,而且可以作為確定國際法的輔助性資料。
總的來說,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尤其是早期判決,的確承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后來的判決似乎提到默認理論,或者交替性地提到它們。在印第安那州訴肯塔基州案中,最高法院援引了法泰爾和惠頓關于國際時效的論述。而且法院在闡述時效時特別強調(diào)默認的作用。在后來對路易斯安那州訴密西西比州案、阿肯色州訴密西西比州案、密西根州訴威斯康星州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判決中,法院遵循了同樣思路。
在美國直接電報有限公司訴英美電報有限公司案中,當事方請求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從國際法的觀點說明康塞普灣(Coneeption Bay)的法律地位。法院援引時效,并且在援引時效理論時,非常強調(diào)其他國家默認的作用,而不是關注時效期間。
總之,英美等國的司法機構不僅明確承認國際時效,并且在援引時效理論時特別強調(diào)原所有者的默認。
(二)少數(shù)國家的國內(nèi)實踐
與國際時效有關的國家實踐,表現(xiàn)為有權代表國家的機關和代表所做出的行為以及口頭和書面聲明。這些實踐表明了這些國家對國際時效的態(tài)度。
雖然意識到不存在時效期間,但美國國務卿奧爾尼1896年6月22在致英國駐美大使的信件中明確提到了國際時效。規(guī)定將英屬圭亞那一委內(nèi)瑞拉之間的邊界爭端提交仲裁的1897年《英美條約》,明確承認取得時效是國際法的一部分。該條約第4條(a)規(guī)定:“在50年期間的不當占有或時效應該產(chǎn)生所有權。仲裁員可以將對一個地區(qū)的專屬政治控制及實際定居視為足以構成不當占有或根據(jù)時效取得所有權。”幾乎可以肯定地說,這是唯一承認國際時效的國際條約。如上所述,一些國家在具體案件中也曾提到或援引時效。例如,荷蘭在帕爾瑪斯島案的答辯狀中堅定主張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原則,并援引了該理論,但美國卻強烈地反對荷蘭援引該原則。挪威和瑞典在格里斯巴丹那案中均援引了時效。在查米扎勒仲裁案中,美國援引了時效理論,但沒有成功。挪威在東格陵蘭法律地位案中提到了時效理論,指出丹麥對有爭議領土的權利是以時效原則為根據(jù)的。在漁業(yè)案中,英國認為挪威的權利主張是以時效為根據(jù)的。
可以看出,這方面的國家實踐比較少,而且某些國家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立場不一致,如挪威;一些國家(如美、英)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致的,即認為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當一方指出另一方的權利主張是以時效為根據(jù)時,總是遭到對方的反對,并強烈地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有些學者因此得出結論說:“如此稀少的這種國家實踐幾乎不能得出國際社會或者某一特定國家已經(jīng)最后地使自己承擔贊同一個觀點或另一個觀點的結論。不同國家在這方面的實踐的確不具有確定的一貫性,并且顯然取決于——如在其他問題上一樣——所涉國家真正或想象的利益。”誠然,國家實踐都是某種動機下完成的,但其法律性質(zhì)并不取決于這種動機。同樣,也不應根據(jù)這方面國家實踐的多少斷定時效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際上,正如持上述觀點的學者自己分析的,“這方面的國家實踐相對稀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下述事實,即國家援引時效理論,意味著承認了對方最初曾享有所有權,它對爭議中領土的權利是不當權利。顯而易見,各國并不傾向于做出這種認可。因此,它們盡可能地不主張時效權利。同樣,各國也不愿意援引遠古占有理論,因為援引該理論可能被解釋為,它們承認其對該領土的最初所有權是不確定的。因此,為了避免任何可能誤解,各國總是盡可能地避免援引國際時效和遠古占有。”其實,除了因時效具有“不當占有”惡名的疑慮外,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原因,即各國不援引時效理論是出于訴訟策略上的考慮:如果時效國不援引時效理論,那么,原主權者不僅要證明其最初就享有所有權,而且必須證明它從來沒有放棄所有權或默認時效國的所有權;反之,時效國明確援引時,則對方只須證明,它沒有放棄所有權或默認時效國的所有權,因此,在時效國看來,它沒有必要減輕對方的舉證責任。
總之,關于時效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時效沒有得到普遍性國際條約的承認,即使明確承認國際時效的雙邊條約也相當少。在國家實踐方面,只有英、美等少數(shù)國家的國家實踐可以說已經(jīng)形成了承認國際時效的習慣,而其他國家出于時效“不當占有”的惡名或訴訟策略的考慮不愿意援引時效理論。然而,應該看到的是,時效作為“文明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無論如何是沒有問題的,根據(jù)《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的規(guī)定,時效因而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講,時效是國際法的一部分。這一結論能否成立,取決于“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的“司法裁決和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
就公法學家學說而言,絕大多數(shù)公法學家都承認國際時效,只有少數(shù)學者否認國際時效,甚至在反對國際時效的少數(shù)學者中,如馬藤斯、里維埃等表面上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但他們闡述的理論實際上等于承認了國際時效。因此,總的看來,公法學家是承認國際時效的。就司法裁決而言,存在著相當多的與國際時效有關的司法裁決。早期的國際裁決明確否認國際時效,或者組成國際法庭的法官在時效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后來的國際裁決中,即使在當事方明確援引時效理論的情況下,這些司法裁決也是竭力避免提到或援引時效,相反,它們不明確指明理由,而是同時強調(diào)兩個要素,權利主張國的國家實踐以及對方的默認,而這兩個要件也正是公法學家在引入時效概念時特別強調(diào)的與國內(nèi)法時效相區(qū)別的本質(zhì)特征。因此,國際司法裁決實際上暗含地承認了國際時效。總之,時效作為“文明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因而是國際法的一部分,這一論斷得到了公法學家和司法裁決的證明。
遠古占有是國際法上一項公認的制度。由于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國內(nèi)法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國內(nèi)法,都視遠古占有為時效。因此,應該將遠古占有也作為國際時效的一部分。中國論文聯(lián)盟
三、結論
由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結論:
1 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稱為國際時效,包括遠古占有時效和國際物權取得時效兩種形式。
2 國際時效不同于大陸法系中的時效概念,更類似于英國法上的普通法時效,其作用的效果是有助于推定占有者享有所有權即各國對這種情勢的一般承認,正因為如此,適用國際時效特別強調(diào)對方的默認,而不是取決于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
3 可以將國際時效界定為:國家事實上在足夠長的時間里以連續(xù)、沒有間斷的平穩(wěn)方式對所涉區(qū)域行使國家主權,并且得到所有其他受到影響的國家的默認的情況下,根據(jù)國際法就該國對所涉領土行使主權的法律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