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上保險合法嗎
員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后,公司就需給員工購買養(yǎng)老等五險,可現(xiàn)在很多公司在試用期都不給員工買五險,轉正后也拖一二個月后再買五險。試用期不上保險合法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試用期不上保險合法嗎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在試用期就要上保險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在試用期就要上保險的解讀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不上保險 勞動者維權辦法
不少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些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如果員工通過考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的社會保險將在后期進行補繳。如果員工通不過考核,那么試用期就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也錯誤地接受這種做法。在《勞動合同法法》實施后,企業(yè)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jiān)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
實際上,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也應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自勞動關系建立時起即應當依法繳納,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試用期的開始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開始,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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