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試用期不發(fā)工資
工作約定好試用期,但是公司不發(fā)試用期工資怎么辦,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試用期不發(fā)工資怎么辦的內(nèi)容,歡迎閱讀。
試用期不發(fā)工資應對辦法
若是真遇到公司不發(fā)公司的情況,員工當及時使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必要的時候咨詢委托相關律師將公司告上法庭,最不當自己與公司進行不必要的碰撞。
試用期發(fā)工資的相關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用人單位不得突破。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對于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你可通過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予以維權。
試用期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nèi)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勞動合同約定。
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