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構成_要件與特征
什么是犯罪構成_要件與特征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jù)。那么你對犯罪構成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犯罪構成的內(nèi)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jù)。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行為人的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構成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構成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發(fā)生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者損害特定的對象等。
犯罪構成有助于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準確、合法、及時地同犯罪作斗爭,切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義。
犯罪構成的要件
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
在眾多的事實特征中,哪些可以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是由立法者加以選擇之后,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的。這也就決定,當某人的行為符合了刑法規(guī)定的某犯罪構成的要件時,也就意味著觸犯了刑法。
犯罪構成的要件
是指對行為的性質(zhì)及其社會危害性具有決定意義,而且是該行為成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換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實特征來表明,但是,并非每一個事實特征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具體到某一事實特征來說,能否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有一項客觀的標準,即看其對于決定行為的性質(zhì)及其社會危害性有無意義,是否是該行為構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主客觀要件的總和
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這些要件的總和就形成了某種犯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的特征
一、犯罪構成是主體、客體以及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二、犯罪構成是違法性與有責性的的法律標志
三、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刑法學》(第三版)第二編第五章第二節(jié))
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客觀要件的總和。(雖然刑法理論界對這一概念和由這一概念建立起來的犯罪構成體系有諸多質(zhì)疑,但人們還是接受了這一概念。)這一概念表明犯罪構成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犯罪構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總和。任何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都包含著許多要件,有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普遍適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則具體條文對具體犯罪規(guī)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指其中個別的要件,也不是這些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例如中國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根據(jù)這一條的規(guī)定,結合刑法總則的一些規(guī)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機結合:
(1)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實施搶劫的行為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
(3)實施犯罪的方法必須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財物
(4)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只有這些主客觀要件的統(tǒng)一,才能構成搶劫罪
第二,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決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征。這些事實特征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現(xiàn)象抽象概括后作為認定犯罪的一般標準。任何一個具體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實特征來表現(xiàn),正是這些事實特征,決定了此犯罪區(qū)別于其他一切犯罪。張三的搶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搶劫,就因為二者的搶劫有許多不同的事實特征存在。但不管張三的搶劫還是李四的搶劫抑或其他人的搶劫,都有一些共性,這些共性既反映了搶劫行為的特點,又反映了搶劫獨特的社會危害性,立法者正是從具體搶劫犯罪的大量事實特征中選擇一些關鍵性的事實特征作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并不是一切事實特征都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決定某一特征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是看其對決定行為的性質(zhì)和社會危害程度的意義。前文提及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對于表明搶劫罪的性質(zhì)和社會危害性有決定意義。搶劫罪除那四個要件外,具體搶劫罪的事實特征還有許多,如搶劫犯是男是女,搶劫財物的對象是現(xiàn)款還是物品,搶劫行為實施的地點是在鬧市區(qū)還是在偏僻的鄉(xiāng)村,實施暴力時是赤手空拳還是使用了兇器,這些實施特征對偵查破案、獲取訴訟證據(jù)或確定刑事責任的輕重進而影響量刑輕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們對于構成搶劫罪,都不起決定作用,因而不能成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構成犯罪所必需的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的。也就是說,哪些實施特征可以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選擇,通過刑法加以規(guī)定的。反過來,只有通過刑法的明確規(guī)定,犯罪的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說明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屬性之一。所以,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與行為是否違反刑法是一致的。這也說明,犯罪構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論的解釋,而是法定的。
犯罪構成的分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tài)為標準進行的劃分?;镜姆缸飿嫵?,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tài)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也稱為特殊形態(tài)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tài),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態(tài)的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則屬于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條文大都是以單個人犯既遂罪為標本的,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準,直接根據(jù)刑法分則就可以認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以及共同犯罪的內(nèi)容都在刑法總則部分規(guī)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以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加以認定。
二、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又稱為關閉的犯罪構成與開放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完整地規(guī)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僅規(guī)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適用時進行補充的犯罪構成。這一分類最先由德國學者威爾采爾所倡,具有一定意義。當刑法規(guī)定了完結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減少要件;當刑法規(guī)定了待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補充構成要件。至于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究竟是完結的犯罪構成還是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則需要根據(jù)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犯罪之間的關系等進行識別。
三、單一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
單—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行為、單一主體、單一罪過形式時,便是單一的犯罪構成。復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要件內(nèi)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犯罪構成。主要表現(xiàn)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刑法規(guī)定了兩種以上行為、對象、主體等,只要具體事實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條;另一類是刑法規(guī)定了兩種以上的行為等,具體事實同時符合刑法規(guī)定時,才成立犯罪。這兩類現(xiàn)象也可能交織在一個犯罪構成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特別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選擇的,哪些要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四、普通的犯罪構成,加重和減輕的犯罪構成
例如:刑法第263條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及其對應的故意,屬于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后規(guī)定的“入戶搶劫”等8種情形屬于加重的犯罪構成。再如,刑法第232條種的“故意殺人”是普通的犯罪構成,“情節(jié)較輕的”是減輕的犯罪構成。
張明楷認為此種觀點不準確,把如“入戶”“在交通工具上”等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當作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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