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犯罪實行行為的司法認定
關于犯罪實行行為的司法認定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犯罪實行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犯罪實行行為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一般認為對于實行行為這一重要概念的考察和分析,不能僅僅從形式上進行認定,還必須從實質(zhì)上進行辯證的考察。筆者從以下一個案例來說明:
關于犯罪實行行為的司法認定
甲買了一條很粗的假金項鏈帶著上班。有一次夜班回家,路過一個偏僻的地方,發(fā)現(xiàn)不遠處乙和丙(二人歷史上曾多次飛車搶奪)騎著一輛摩托車呼嘯而來。甲頓時心生恐懼,于是連忙摘了項鏈扔進草叢。乙、丙遂跳下摩托車去尋找。結果,甲鎮(zhèn)定的騎上摩托車開走了。乙、丙撿到項鏈發(fā)現(xiàn)是假的,卻發(fā)現(xiàn)自己的摩托車已經(jīng)被甲開走。乙、丙報警。爭議的焦點是:乙、丙是否構成犯罪?筆者認為,乙、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乙、丙尋找假項鏈的行為性質(zhì)
本案中,甲所丟掉的項鏈客觀上是在受到潛意識中“騎摩托車的兩人是劫匪”思維的影響,而采取“丟車保帥”的方式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的事實狀態(tài)下所“拋棄”的財物,不符合拋棄物“真實意思表示”的徹底性處分要求,因而可以考慮:擬制性地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遺失物”。然而,由于項鏈并不是真正的金項鏈,由于價值不大,因而乙、丙事后即使存在拒不交出的行為,也不成立侵占罪。
2.乙、丙撿拾假項鏈的行為是否屬于“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刑事法中罪名成立與否的一個重要考量標準。事實認識錯誤在整體上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認識錯誤,前者是指行人所認識到的事實與現(xiàn)實發(fā)生的事實內(nèi)存于同一犯罪成立要件中。
在刑法理論中,因為對象認識錯誤一般是不會影響到行為性質(zhì)的定性的。但是,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行為性質(zhì)的定性,并不是說事實認識錯誤本身能夠決定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應該明確的是,決定行為性質(zhì)認定的應該是行為人具體的實行行為。乙、丙“開著摩托車沖過來”的行為根本不能評價為刑法中的實行行為。事實認識錯誤的客觀事實不能成為“不影響行為性質(zhì)”認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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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jù)。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的特征
一、犯罪構成是主體、客體以及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二、犯罪構成是違法性與有責性的的法律標志
三、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刑法學》(第三版)第二編第五章第二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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