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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購買的學術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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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購買的學術論文篇二

  更新保險購買行動

  新保險法解讀;10月1日后,保險市場新的游戲規(guī)則即將實施了一保險合同將會發(fā)生一系列有利于投保人的諸多變化,購買保險的行為也將會隨之發(fā)生很多改變……

  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修訂草案,新《保險法》將在2009~10月1日起實施。和2002年版保險法相比,新修訂的保險法新增了29條,更加傾向于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同時對保險公司的規(guī)范運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險行業(yè)快速發(fā)展的中國,《保險法》的修訂,猶如一場及時春雨,為整個行業(yè)帶來了滋潤的甘露。

  這里主要說說投保人關心的問題,這個法律修訂后,究竟哪些地方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更有利7今后在買保險的時候,怎樣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

  27歲的小飛2002年3月在單位安排的體檢中,查出自己有乙肝大三陽,恰好這時,一個朋友向他推薦一款重疾險,小飛出于對自己健康的擔心,就買了5萬元。當時,朋友讓他填了自己的基本資料,然后簽了名,也未提到要做健康告知。在拿到合同后,小飛看到自己的健康告知那里都是選擇的“否”,有點奇怪,不過,既然朋友都沒有問,合同也生效了,他就沒有多想。

  3年過去了,2005年的7月,小飛覺得身體非常不舒服,家人帶去醫(yī)院檢查,結果已經(jīng)是肝癌晚期。小飛想起自己還買了一份保險。就讓家人找那位朋友,幾經(jīng)周折后,保險公司的回答是不賠,而且連保費都不退。理由是:小飛沒有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狀況,保險公司有權利取消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費。

  不可抗辯的2年期限

  第十六條(摘要):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要如實告知,如果因為過失或者故意不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兩年,并且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不履行,就失去解除權利。兩年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故意不告知的,不賠也不退保贊,重大過失不告知,不賠,退保費。

  兩年內(nèi)沒有解除,之后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賠償。保險人在承保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依然承保的,發(fā)生保險事故要賠償。

  在保險行業(yè)高速發(fā)展的中國,這類事件很多,主要問題基本出于三個地方:

  一是代理人。代理人為了讓保單快速通過核保,有時候不讓客戶如實告知,或者有的客戶告知了也不填。

  二是公司。某些公司內(nèi)部的個別機構為了業(yè)績要求,往往把一些本該拒保的保單都通過,待真要理賠時,又找出理由推脫。

  最后是投保人。有的客戶已經(jīng)知道自己有病了,才去投保,因為擔心說實話保險公司不保,所以,故意不說。

  這些都構成了保險公司不理賠的理由,故意或者過失沒有如實告知,根據(jù)2002年版的保險法,保險公司任何時候都有權利取消保單。

  這次借鑒國際做法,引入不可抗辯條款,極大保護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用新保險法去看剛才的案例,保險公司就一定要賠的,因為時間已經(jīng)過去了3年。

  “不可抗辯”的另一面

  陳小姐準備給自己買一份保額為50萬元的終身壽險附加3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她打聽過了,對于像她這樣年齡的客戶,這家公司的免體檢額度剛好是壽險50萬元、大病險30萬元。于是在填寫投保書的時候,陳小姐對既往病史選擇了“以上事項均為否”。

  保險代理人提醒她:“您不是說您的肝一直不好嗎?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的。”陳小姐說:“問題不大,只是乙型肝炎,盡管我現(xiàn)在在家休息不能上班,可是我從沒住過院,門診病歷都在我手上,保險公司怎么會知道呢?”

  新保險法實施后,陳小姐的保單“安全”了,但類似陳小姐的情況會不會更具普遍性、會更多的發(fā)生呢?

  未必。一方面,保險公司會加強核保的嚴格性,比如降低免體檢額度;另一方面,加強與醫(yī)院的溝通和聯(lián)系。隨著門診病歷電子化的推廣、社會醫(yī)療保障制度的普及,在任何一家醫(yī)院查任何一位病人的病史,都會變得輕而易舉。

  當然,道德風險的提升和核保成本的加大也會導致保險費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不可抗辯也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業(yè)務成本,為了規(guī)避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不告知,保險公司不得不對更多的新保單進行檢查,或者要求體檢更多的新單被保險人,那這一筆費用究竟誰來承擔呢?現(xiàn)在我們只能觀望。

  強制規(guī)定了理賠時間

  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摘要)保險人認為理賠資料不全時,應該一次性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險人核定時,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nèi)作出決定。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xié)議后10日內(nèi)支付保險金。保險人在核定后,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在3日內(nèi)向投保人發(fā)出通知。

  還是上面陳小姐的案例。假定保險公司承保了陳小姐的合同,5年后陳小姐的肝病發(fā)生惡變,查出了肝癌,根據(jù)不可抗辯條款,我們知道保險公司不會因為“不如實告知”為由拒賠。但是,這30萬元的重大疾病理賠金保險公司會不會一拖再拖,拖上兩三個月,以致于影響陳小姐支付治療費用呢?根據(jù)新《保險法》,這種狀況以后也不會發(fā)生了。

  “投保容易理賠難”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賠程序的繁瑣和時限的不確定,新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范,具體體現(xiàn)為:首先,被保險人索賠時,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請求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等補充提供,從而可以避免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拖延理賠。

  其次,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30日內(nèi)做出核定,并應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此外,保險公司收到索賠請求后。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xié)議達成后10天內(nèi)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這有利于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解決實際糾紛。

  也就是說,陳小姐從交齊索賠材料到拿到理賠金,最多不會超過40天。

  新保險法快速解讀

  1 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單方面條款無效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換句話說:投保人能享受到霸王條款的機會又少了一個了,具體新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會怎么樣,我們只有等到國慶節(jié)后才能知道了。

  對于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的界定更清楚明確。

  第四十三條: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對比2002年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如果一位父親有三個兒子,在他的壽險合同里,三個都是受益人。一天,在老大和

  老三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老二因為某種原因殺害了父親。那么根據(jù)2002版的保險法:其他受益人都沒有受益的權利;而根據(jù)2009版保險法,老大和老三還有受益權。

  在死亡事件上,更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針對受益人和被保險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況,新保險法規(guī)定,要推定受益人先死亡。這樣,保險金就可以作為遺產(chǎn)根據(jù)遺產(chǎn)法進行分配,從而減少很多糾紛。

  針對自殺的,雖然兩年內(nèi)自殺還不能賠,不過新法加了一條說明:“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免除責任要書面或者口頭說明才有效,否剿保險公司就應該賠。

  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中負除保險人責壓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我想以后的投保書里,可能會有一張單獨的免責給投保人簽名確認。因為口頭說明,需要錄音才能證明,比較難普及。但是,這個書面的簽名是可以做到的。所以,那種一張保單啥都保、啥都賠的“忽悠時代”快接近尾聲了。

  特別提醒:

  你要買保險,那就得先知道: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會保,要是你不滿意,就別買;或者換別家公司去瞧瞧?,F(xiàn)在國內(nèi)的壽險免責有9條、有8條,還有3條的,千萬別只盯一家公司不放。

  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始終是弱者,需要上法庭時,往往是一個人或者幾個人去面對一個系統(tǒng),而且還是一個隨時準備接受挑戰(zhàn)的系統(tǒng),一個人或者幾個人的時間和精力是有限的,但是這個隨時準備作戰(zhàn)的系統(tǒng)的時間和精力卻是無窮的。2002年版保險法沒有規(guī)定這么詳細的時間,所以,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系統(tǒng)說:“我又沒有說不賠,只是我還沒有調(diào)查清楚到底該怎么賠,您再等等吧,一定會有結果的。”

  10月1日后,系統(tǒng)就不能再說這句話了。

  免責和合同格式條款

  再來看一個案例:張先生投保100萬元終身壽險,填寫投保書的時候,想先看看合同條款,代理人告訴他,終身壽險最簡單了,只要發(fā)生身故和全殘都會全額理賠,張先生也就沒再堅持。

  半年后,張先生去某國旅游恰逢該國發(fā)生暴亂,腰部中彈導致高位截癱。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的理賠員指著合同中既沒有放大,也沒有用黑體標示的一行小字說:“暴亂是除外責任,您的申請我們不能受理。”

  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由于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客戶沒有仔細閱讀,有些保險代理人故意宣傳保險產(chǎn)品好的一面,而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誤導投??蛻簦鲭U后產(chǎn)生糾紛。新《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

  也就是說,如果這樣的狀況發(fā)生在新的《保險法》實施以后,張先生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起訴,因為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可以視同是保險公司的行為。

  在新法施行以后,一方面客戶在簽投保書的時候就可以看到全部合同條款,而不像現(xiàn)在有些保險公司只提供建議書i另一方面,合同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會用區(qū)別于其他條款的字體字號標示出來。這對保護客戶權益確實是一大進步。

  特殊情況也能獲賠

  李先生投保1 000)5-元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是李太太,但李太太為了早些拿到理賠金,竟然在李先生的食物和飲料中多次加入砷化物,終于導致李先生砷中毒致死。醫(yī)院尸檢發(fā)現(xiàn)疑點,公安機關介入死因調(diào)查,確定了兇手就是李太太。

  舊《保險法》規(guī)定,如果保險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不付保險金,這對被保險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險法》則對此類事件規(guī)定,保險公司也要賠錢。

  針對死亡事件發(fā)生的情況,新版保險法突出強調(diào)了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指出: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者傷殘時,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

  在這個案例中,李太太因實施對被保險人的謀殺而喪失受益權,李先生保單的受益權由他的兒子、父母和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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