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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司法法學學年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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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司法法學學年論文范文

  現(xiàn)代司法理念是在現(xiàn)代社會背景下的司法活動實踐和現(xiàn)代法官制度基礎之上形成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司法法學學年論文范文,供大家參考。

  淺談司法法學學年論文范文篇一

  《 司法制度須不斷針對冤案錯案打上“補丁” 》

  河南柘城鹿邑5農(nóng)民冤案,與震驚全國的“趙作海冤案”驚人相似。兩起冤案,均由柘城警方一手制造。雖然,張振風案與趙作海案一樣充滿戲劇性,同樣的“死人復活”或“真兇再現(xiàn)”才得以洗冤。但是,張振風比另外幾件案件更令人驚悚在于,當年柘城縣公安局對5人DNA鑒定已排除了5人的強奸犯罪嫌疑,但該結論被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余鵬飛等人隱匿。

  DNA鑒定,在現(xiàn)代偵查中占據(jù)非常重要的一席之位。司法人員根據(jù)曾被隱匿的DNA鑒定,發(fā)現(xiàn)抓獲真兇,足見此證據(jù)之重要。然而,這么重要的一份證據(jù),居然被警察所隱匿,警察可謂是膽大妄為。余鵬飛等人敢于隱匿關鍵證據(jù),固然有其自身的心存僥幸:一方面,當輪奸、搶劫大案頻發(fā),壓力從黨委、政府自上而下傳導到他們身上時,他們將抓獲張振風等人視為建功立業(yè)的功績,為了立功和避免承擔錯案責任,他們要將錯誤進行到底;另一方面,這些年來,警察瀆職、徇私枉法的處理偏輕為他們壯膽,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9707名,宣告緩刑的5390名,合計占到85.4%。

  但是,僅僅是警察的心存僥幸,并不足以讓警察陷害成功。警察敢于陷害,并且讓這起陷害案一路暢通,5名被害人被判處重刑,就因為存在制度上的“黑洞”。正是制度上的“黑洞”,讓柘城警方的心存僥幸變成無所畏懼,進而高枕無憂。

  制度上“黑洞”之一,刑事鑒定“自偵自鑒”,讓鑒定基本掌握在公安機關一家之手,給某些警察敗類以可乘之機。在刑事案件之中,鑒定是最為關鍵的證據(jù)之一,曾幾何時,“證據(jù)”變成了“是非”,法醫(yī)鑒定、精神病鑒定等鑒定相互矛盾,有關人員從中上下其手的事例不計其數(shù)。“黃靜案”出現(xiàn)五份鑒定,結論各不相同,全國人大出臺決定,終于結束了法院的“自審自鑒”,但并沒有改變偵查機關的“自偵自鑒”,偵查機關自行鑒定,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無法有效參與鑒定的現(xiàn)狀沒有改觀。精神病鑒定更是只能由公安司法機關提起,犯罪嫌疑人無法啟動。DNA鑒定往往也是由公安機關一家進行,公安機關不進行鑒定,甚至是提取虛假的樣本進行鑒定,陷人于罪易如反掌,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通常無法要求重新鑒定或者提起鑒定,至多只能要求公安機關重新鑒定。

  制度上“黑洞”之二,審判之中的“口供中心主義”并沒有得到改觀,非法證據(jù)的程序性制裁并沒有建立,刑訊逼供取得證據(jù)仍然在法庭上暢通無阻。有了有罪供述,DNA鑒定的缺失并不要緊,檢察院和法院都沒有在這一細節(jié)上糾纏。而非法證據(jù)的程序性制裁的缺失,使法庭不會專門對是否刑訊逼供進行庭審,不會要求控方就不存在刑訊逼供進行舉證,更不允許被告人單獨就此問題提起上訴,刑訊逼供不會也不可能成為庭審中的重點,偵查期間的刑訊逼供制造出的有罪供述輕而易舉地成為呈堂證供。

  即使是在法治發(fā)達的國家,冤案也難以避免。但是,法治后發(fā)國家與法治發(fā)達國家區(qū)別在于,冤案是否會以同樣的方式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xiàn),也就是說,司法制度能否踏著冤案的鮮血前進,變得更加文明和周密。司法制度就像電腦中的軟件,需要不斷地完善,防范他人有空可鉆,而冤案就像每個鉆入軟件中的病毒,每出現(xiàn)一個冤案,我們就必須不斷地有的放矢打上“補丁”。從杜培武案到佘祥林案再到趙作海案,冤案一再發(fā)生,也許就在于我們就案談案,處理責任人完事,而不愿也沒有給制度打上“補丁”。趙作海案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算是給我們司法制度打上兩個“補丁”。不過,從張振風案的曝光看來,司法制度還有更多的“補丁”要打:公安機關的“自偵自鑒”的現(xiàn)狀必須改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必須有更多的權利來參與鑒定;非法證據(jù)的程序性制裁完善規(guī)則必須建立,而不能是現(xiàn)在的僅僅對非法證據(jù)排除作出幾條簡單的規(guī)定。否則,下一個膽大包天的余鵬飛式的警察敗類仍然會再現(xiàn)。

  淺談司法法學學年論文范文篇二

  《 淺談中美司法制度差異 》

  中國和美國是現(xiàn)在世界兩個最大的經(jīng)濟實體,但兩個國家在政治制度、文化傳統(tǒng)與經(jīng)濟體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徑庭的。美國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經(jīng)前進了200多年了,中國雖然法制建設時間只有短短幾十年,卻已經(jīng)成為繼俄羅斯之后的另一個法制建設成績非常顯著的大陸法系國家。現(xiàn)在,筆者就來簡單的分析一下中國與美國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著的差異。

  一、法官的職能范圍的不同

  在美國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場籃球比賽的裁判員,主要的責任就是組織與維持一場法庭審判有序的進行,一個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來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審團認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來進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國,法官的職能范圍就要比美國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國法官需要承擔的工作以外,在對嫌疑人的定罪上也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審程序中這種情況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擔了定罪量刑。

  二、審判組織的不同

  在中國,合議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審判組織,合議庭和陪審團有著根本區(qū)別。第一,合人民陪審員雖然也存在于合議庭中,但是在一個方面來說人數(shù)相對比較少,第二個方面,只有一審與針對一審的再審才有陪審員得參加;第二,選擇合議庭陪審員時不需要太久的時間,就拿民訴的一審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選擇合議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時間。

  而在美國,陪審團才是法庭上最為基本的審判組織。還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國家,也設有陪審團,但是美國在對陪審團的使用上就顯得尤為新奇。第一,組成陪審團的人員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換句話說,全部都是群眾演員。這種情況就會造成陪審團里面的很多人,沒有受過專業(yè)的教育,也導致了陪審團在審理一個較為復雜案件時就會缺乏一些專業(yè)知識。但也就是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國無數(shù)歷史重大案件當中,一句話就能夠定別人的命運。其次,在選陪審團時需要經(jīng)過一個非常漫長并且復雜的過程?,F(xiàn)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件為例,在選擇陪審團時就歷時長達四個月之久,陪審團全部候選的人,都必須要回答一部分問題,以此來判斷會不會產(chǎn)生主觀偏見。然后,上一輪篩選出來的候選人還需要在經(jīng)過控方與辯方的一次篩選,最后通過的人才是組成陪審團的人員。最后如果是審理較為重大的案件,那么陪審團的組成人員就要在本次案件審理完成之前與外界隔絕,這樣才能保證陪審團人員的思想不會受到外界的影響。還是拿辛普森殺妻案為例,本案的陪審團人員就有九個月的時間與外界隔離。

  三、預審制度的不同

  預審,就是在刑事案件當中,對目前所掌握的證據(jù)充分與否的預先審理與判定。預審的本質就是一個刑事聽證,它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公民的私權力不會受到強大的公權力的侵犯。

  在中國的司法制度中,承擔預審的主體就是專業(yè)的偵查人員,其本質是偵查機關對嫌疑人的單方審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預審過程,由公安機關負責。

  美國的司法制度中,預審是由大陪審團來承擔,這個大陪審團也是由一群普通的人組成,預審的過程完全封閉,外界只會被告知最后的預審結果。還有,也可以在被告的要求下,將大陪審團解散,預審就由法官來執(zhí)行,這個過程就需要對外公開。比如辛普森殺妻案的預審就由法官組織進行。

  四、部分司法原則的異同

  中美兩國雖然分別屬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然而,在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則上所采取的觀點依然相同,只不過是在實際運用的時候會有一些微小的差別。

  比如,兩個國家都有“一事不再審”,用來保護私權利不被公權力侵犯,這樣也就提高了訴訟效率。但因為兩國所屬法系不同,所以對于其理解也有所不同。一事不再理來自于羅馬法中的“訴權消耗”,美國則是繼承到了其中的精髓,然后又將其進化成了“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而中國則是直接繼承了“既決案件”,演變?yōu)榧扰辛碚?,重點強調了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對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的判決“不再理”,且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建立再審。

  又比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中國和美國都遵守著“無罪推定”原則:未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認定為有罪;控方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兩國都采用疑罪從無原則和非法證據(jù)排除原。但也還存在著一些差別,美國的法律規(guī)定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了嫌疑不自證其罪,但同時又規(guī)定了嫌疑人要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問題,也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利向有關的個人和單位收集證據(jù),并且有關的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這就說明了在中國,“如實回答”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需要提出的是,此文并不是要分辨中國和美國司法制度的優(yōu)劣,首先,兩國的司法制度都有優(yōu)點,也都有需要改進的內(nèi)容,所以,難以鑒定雙方的優(yōu)劣;其次,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時間還不是很長,能夠取得今天的成績已經(jīng)不易。此文只簡單的比較兩國的司法制度的差別,以使讀者能對我國的司法制度有更全面的了解。

  淺談司法法學學年論文范文篇三

  《 淺析如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 》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義為國家以未成年犯罪為特定的調控對象,通過設置專門的法律條款和實務程序甄別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個刑事訴訟階段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其本質是一種對未成年人之犯罪行為進行法律評價的制度。[1]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jīng)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被公認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代表著社會未來的發(fā)展,能夠代表著我們國家未來人才的發(fā)展狀況,同時,他們也擔負著振興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但是,由于他們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著社會上的一幫弱勢群體,所以,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們國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訴訟程序的對待方式,這不僅是中國社會發(fā)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對于未成年自身發(fā)展的需要。所以說,在我國建立一套完整系統(tǒng)的刑事司法制度成為一項艱巨而難以完成的任務。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國已經(jīng)在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2012年新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一章,在對解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確的制度,特別表現(xiàn)在制訂了完善的社會調查制度,如附條件不起訴,形式記錄存儲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統(tǒng)的制度。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講,針對如何預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我們的立法和司法機關應該在具體的司法改革中,不斷的解決和完善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體系,才能達到減少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從而真正做到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認為我們國家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該制度:

  第一,我們國家應該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設。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能夠獨立的解決未成年犯罪的獨立完善的刑事法律體系。在最初的階段,我們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據(jù)成年人的法律法規(guī),往往忽視對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問題及他們的犯罪特點,不能夠充分的保護未成年人。所以,為了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發(fā)生,我們應該從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點和犯罪案件的特點,應制訂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實體法和特別程序法:①我們應該在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基礎上,把在司法實踐中優(yōu)秀的,切合實際的制度方法引到法律中來;②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機構,需要考慮在對羈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實施與成年人分開關押,這是考慮到未成年自身的特點,避免與成年人人交互感染;③完善判前預防和判后教育制度。

  第二,加強未成年人司法機構建設。加強未成年司法機構建設是以建立獨立、專門化的司法組織機構和成立專業(yè)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隊伍,提高辦案人員的專業(yè)化水平為目標。因此需要設立專門化審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處理與未成年人權益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納入專門的少年法院來審理。通過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建立起對未成年人羈押、審查、起訴、審判一體的模式,更加便于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配合的工作體系,不僅使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刑事訴訟制度方面徹底區(qū)分開來,而且有利于充分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維護社會穩(wěn)定都將發(fā)揮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社會調查制度。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研究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尚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社會調查制度,建設完善的法律體系,減少對未成年犯的不利后果,以使其起到應有的良好功能。因此,我們的司法機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完善:一是認清社會調查報告的內(nèi)容對未成年犯在刑事審判中的影響。社會調查報告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點和犯罪行為的人身危害性,通過對其學校、老師、同學和社區(qū)鄰居對未成年犯的了解,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影響到案件審理的最終判決。二是要明確社會調查制度針對的主體及其所負的責任,通過對相關主題的調查了解,使控辯雙方、學校以及社會組織的任務由選擇性行為轉變?yōu)榉蓮娭菩砸?,應當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證據(jù)向法庭提交,可以更好地使用量刑制度。三是做好社會調查的充分準備,提前整理好要調查的主要內(nèi)容,提高調查的專業(yè)性和創(chuàng)新性。

  第四,完善案件審理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審理制度,有利于對未成年的保護。司法機關應該堅持做到:①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以未成年人罪行輕重作為羈押的實體性條件;②充分聽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通過法定代理人到場制度約束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保證訴訟到案。而且,由聽取律師意見創(chuàng)造了必要條件。[2]③對于具備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綜合考量,要主動適用非羈押的強制措施,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排除因為無人過問就忽略未成年人權益的做法。④從體制上和操作層面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制度。對于未成年人案件由專業(yè)人員負責辦理,同時引入心理輔導人員與未成年人進行溝通,向其解釋相關法律問題,幫助其還原事情的真相,完整、正確地進行自我表述,這既有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也有助于掌握未成年犯罪心理,以便對未成年人進行及時的心理疏導和挽救[3]。

  第五,建立完善的社區(qū)矯正制度。建立完善社區(qū)矯正體系,能夠切實做到幫助社區(qū)服刑的未成年犯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能夠盡快回歸正常的學習生活,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完:①應該制定獨立的專門的針對未成年人犯的社區(qū)矯正的法律體系,制定完善統(tǒng)一社區(qū)矯正法。②需要建立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社區(qū)矯正司法機構。建立完善的社區(qū)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機制。建立一個社區(qū)型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援助組織。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沒有設立專業(yè)化的社區(qū)矯正組織機構,社區(qū)矯正在具體的實踐中遇到很大的障礙。例如,我國在社區(qū)基層形成的都是比較基礎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的成員大多是以社區(qū)工作人員兼職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參與進來的,他們沒有被賦予相應的權利,遇到問題時,就顯得束手無策。

  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經(jīng)濟發(fā)展得帶頭者,承擔著振興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關乎我們國家未來的建設性人才的培養(yǎng)狀況。未成年人是社會中一群特殊的犯罪主體,他們的權利應該受到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特殊保護。對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對未成年人當前犯罪的現(xiàn)狀和特點充分了解的基礎之上,并且分析現(xiàn)存少年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因為,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創(chuàng)新,不僅是各個國家樹立人權保障的司法理念的具體要求,也是現(xiàn)代法治時代的要求。只有建設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模式,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保護未成年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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