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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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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提高人們交通意識,促進社會文明風氣,需要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學習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nèi)自行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lián)系卡。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為加強校內(nèi)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和辦公環(huán)境,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

  1、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jīng)門衛(wèi)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nèi);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與有關人員聯(lián)系證實后方可進入校園。

  3、機動車在校園內(nèi)行駛和轉彎時要注意慢行觀察;禁止鳴高音喇叭;如剛好遇學生下課或課外活動時要有專人引路。

  5、校園內(nèi)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nèi)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應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點。

  7、機動車輛未經(jīng)許可不準在校內(nèi)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nèi)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停放在校門口的教師車輛必須按規(guī)范停車;禁止在校門口的網(wǎng)狀線內(nèi)停放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堵塞校門;在必要情況下可請求交警或公安部門派人協(xié)助。

  9、做到駕駛員定期學習交通法規(guī),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嚴格禁止車輛超載;小學車輛進出校門要登記。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章占用校門口道路擺賣、施工作業(yè)和堆放物品。特殊情況須經(jīng)保衛(wèi)部門批準,作業(yè)期間讓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標志,作業(yè)完畢立即清場。

  11、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應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教育,傳授相關知識,培養(yǎng)學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的自覺意識。

  12、小學應利用廣播、社團活動、集會、標語、手抄報、圖片、影像等各種形式、手段,加強對全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宣傳。

  13、各年級堅持錯時放學、及分流進出教學樓的制度,防止人群擁擠,減輕道路擁擠的壓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學時,上下教學樓、食堂樓梯都應有人帶領,防止擁擠。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第一條

  本規(guī)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qū)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于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制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jīng)交通部核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并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后輪,其前端附掛于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后輪,其前端附掛于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并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lián)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lián)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lián)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lián)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yè)上之服務員在內(nèi)。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yè)上之服務員在內(nèi)。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nèi)。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nèi)。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shù)包括駕駛人在內(nèi)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shù)包括駕駛人在內(nèi)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jīng)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yè):汽車運輸業(yè)以經(jīng)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yè)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直業(yè)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yè)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guī)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規(guī)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qū)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guī)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zhí)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jiān)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后發(fā)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jiān)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蒙領,并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guī)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于車輛前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于車輛前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于車輛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于車輛前后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于車輛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于車輛前后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于車輛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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