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債務承擔與物的擔保的聯(lián)系
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從中優(yōu)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和留置。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免責債務承擔與物的擔保的聯(lián)系:
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關系中,主債權、債務的移轉對擔保關系的影響與保證之間存在諸多相同之處,但也有相當的區(qū)別。
在主債權轉移的情況下,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債權也應隨之轉移,其理由與保證債權隨主債權移轉相同。而在主債務轉移時,物的擔保關系是否能不經擔保人同意發(fā)生移轉,因不同情況而有所區(qū)別。
其一,在擔保物系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況下,主債務的移轉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因為不同債務人的履約能力有差異,債務人的變更對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均有直接影響,故未經擔保人同意的主債務轉讓,抵押人、質押人與保證人相同,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其二,在擔保物系債務人本人提供的情況下,不同國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規(guī)制模式。一種模式是,不區(qū)分擔保物為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經擔保人同意的主債務轉移,擔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18條第l款規(guī)定,“為債權設定的擔保權和質權,因債務的承擔而消滅。為債權設定抵押權或者船舶抵押權的,與債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船舶抵押權相同。保證人或承擔債務的當時擔保標的的所有權人對此表示同意的,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另一種模式是,對擔保物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區(qū)分,擔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債務轉移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物是債務人提供的,主債務轉移即使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責任并不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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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征
1、債務全部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系的債務人;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免除債務的承擔。
2、債務承擔為債務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存?zhèn)鶆盏某惺芏切聜鶆盏呢摀?,因而對于原債務人的判決,對承擔人亦生效力;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也隨同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承擔人。
3、債務承擔的方法,有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協(xié)議和債務人與承擔人訂立協(xié)議兩種。
免責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防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
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采用這種方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發(fā)生效力:原債務人脫離漬的關系,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主債務的從債務也發(fā)生轉移。
免責債務承擔的要件與效力
(一)免責債務承擔的要件
1.須作為債務承擔標的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債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1)依性質不可轉移的債務
例如,以債務人的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勞務之債,通常不可轉移。如聘請某著名畫家作畫,若畫家轉而由其弟子代為作畫,顯然違背債權人的初衷。因而該類債務不可承擔;
(2)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若當事人約定不得由他人承擔債務,則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該債務當然不可轉移。但若事后當事人變更其約定,或在對方做出債務承擔時表示同意的,則視為該債務已可轉移;
(3)依法律規(guī)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將標的物交由他人保管,這可視為法律上限制債務承擔的實例。
2.須有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債務承擔合同是以債務的轉移為目的的合同,除了應滿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須經債權人同意。
因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債務主體變更,從而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因此若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債權人同意后方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2)債權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應當不違反債務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若債權人直接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理論上認為該合同雖無債務人的參與,但債務人因該合同純獲利益,因此并無否定該合同效力的必要。
但若債務人明確表示反對,或者依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況可推知債務人將反對該合同的,則不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蓋因債務仍然屬于債務人的“消極財產”,債務人對其有處分權,若債務人反對債務承擔的,債權人和第三人不能違背債務人的意思而行為,否則即與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二)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
1.就被承擔的債務,承擔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不再負擔債務。
2.新債務人取得原債務人基于債權債務關系所享有的抗辯權。
《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因此,新債務人可以就債務未成立、被撤銷、已清償、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進行抗辯。但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反對債權,通常并不能由新債務人以此主張抵銷。此外,承擔人基于承擔債務的原因關系而對原債務人享有的抗辯,不得對債權人主張。
3.從債務和從權利轉移。
(1)從債務
《合同法》第86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違約金債務等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也一并由新債務人承擔。
(2)從權利
對于原債務的擔保原則上一并轉移。具體而言,承擔人或者原債務人自己設定的擔保物權,應推定當事人同意其隨同債務一并轉移;法定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則當然轉移;惟承擔人和原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原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在債務承擔時除擔保人同意繼續(xù)擔保者外,債務移轉時,擔保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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