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校外學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學生的人身保障應由誰負責?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損害時,需要按情況劃分負責人的責任嗎?校園外學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下面就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1、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
學生上學、放學途中不屬于學校的管轄范圍,也不屬于在校期間,學校當然沒有義務專門護送學生上學、放學。因此對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學校一般不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學校和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有協(xié)議,學校負責接送的,無論是否單獨收費,學校都有義務將學生負責安全接送到學校和法定監(jiān)護人約定的或者臨時指定的地點。學校未能做到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2、學校偶然提前放學導致校外人身損害問題
未成年學生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受到充分的監(jiān)督與保護。所以學生上學和放學時間一般都提前制定和公布,以便學生家長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學校不應當出現(xiàn)提前放學,指使學生處于無人監(jiān)管的狀況,除非學校事先在合理時間內明確通知到了學生的監(jiān)護人,學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必須經過監(jiān)護人同意。
學校偶然提前放學如果沒有履行在合理時間內事先通知,沒有經過監(jiān)護人同意的,導致學生的安全處于失控狀態(tài),在校外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3、學校組織教學、游覽、參觀、表演等一切群體性或者單獨性活動在校外發(fā)生的人身損害
學校對其組織、舉辦的校外一切活動負有管理職責,無論活動設施、場地的來源是租用還是借用,或者是利用公共的設施和場地。學校在組織學生校外活動時,其照管職責的大小一般取決于特定的活動場所及其環(huán)境,在不同的環(huán)境中,學校應負擔的照管職責的標準也有所不同。學校未履行或及時履行或者未恰當履行照管職責,導致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或者延誤處理導致傷害結果趨于惡化的,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或者是否屬于導致傷害結果的直接因素來承擔責任。
4、學生由于不堪忍受學校教師體罰、侮辱、漫罵、猥褻、強奸等傷害,導致或者引發(fā)、誘發(fā)在學校之外出現(xiàn)精神疾病或者導致學生在學校以外自殺的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學校方面的過錯是導致以上后果發(fā)生的因素,學校就要承擔民事賠償,其中有可能包含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