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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的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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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的消防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fā)展 ,各地興建的公共娛樂場所數(shù)量越來越多 ,且朝著超豪華、超大型、多功能方向發(fā)展。本文通過對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體系進行分析 ,結合各項規(guī)范和規(guī)定 ,提出應對公共娛樂場所的各項具體的消防措施進行系統(tǒng)的評估。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共場所的消防制度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公共場所的消防制度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規(guī)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guī)范;開業(yè)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guī)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shù)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3.集會、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時,現(xiàn)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集會、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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