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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視野下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意義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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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摘要]  建設以法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以公平正義為主要特征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進一步加強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為實現(xiàn)司法公正提供平臺。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只有堅持公正、人性、平等、理性等原則,才能使司法人員真正以人為本,實現(xiàn)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樹立公平正義、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的目標。

  [關鍵詞]  法治國家;和諧社會;司法倫理;司法公正;社會正義。

  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以人為本的社會,而實現(xiàn)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是司法行為的最終追求,也是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最后目標。然而,據(jù)社會調查,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 98% ,基本信任的占31. 6% ,表示不信任的占16. 6% ,不很信任的占20. 95%,還有表示因人而論的占30. 76%。[ 1 ]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這種低信任度表明,我國的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還存在很大的問題,而這恰是能否實現(xiàn)公正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針對我國司法人員倫理道德的現(xiàn)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司法倫理道德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重要現(xiàn)實意義在于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公正的平臺。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司法公正,這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實現(xiàn)依法治國的基本保障,也是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無道德就無公正。從這個角度說,司法公正的倫理價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談論司法合理性的一個必需的道德維度。按照法理學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靈魂,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說,公正司法,對每一個法官而言,就像陽光對于每一個人那樣,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確實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現(xiàn)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職業(yè)操守不能與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實上,由于司法的性質所決定的,司法人員應當比其他職業(yè)的從業(yè)人員具有更高的職業(yè)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就直接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而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jù)是司法人員的價值觀以及倫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必然內容。

  盡管司法人員的德行對于司法活動保持公正性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司法倫理道德現(xiàn)狀還存在種種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首先,司法過程中存在各種社會力量對司法行為產生干擾,影響到司法人員進行獨立的司法判斷,一些立場不夠堅定的司法人員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機關在行政上對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力干預;再有,司法腐敗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一些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或收受財物,進行權錢交易,嚴重地影響了司法人員執(zhí)法的公正性。因此,懲治司法腐敗,實現(xiàn)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zhí)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

  司法權是一種中立性和終極性的權力,它對爭執(zhí)的判斷和處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權威的,這在客觀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會公正。如果司法腐敗,則人們最終說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會公平和正義則必然喪失。正如弗蘭西斯·培根曾說過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2 ]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對社會將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打擊的將是和諧社會的法治基礎。因此,建設以法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以公平公正為主要特征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論文格式]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視野下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基本原則。

  司法倫理道德是由社會階級結構決定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時有不同。“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yè),都各有各的道德。”[ 3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是營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樹立公平正義、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因此,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正原則。

  柏拉圖說過,“正義,總是從自己本階級、本集團的利益出發(fā)賦予公正以不同的意義和模式,這就使得本質就是最好與最壞的折衷”[ 4 ] ,馬克思曾經指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正觀認為奴隸制是公正的, 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正觀則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關于永恒公正的觀念不僅因時因地而變,甚至因人而異。”[ 5 ]這就說明,公正作為一種調節(jié)社會利益分配的原則,乃是屬于價值和價值評價的范疇,因而處于不同社會和不同利益關系中的人們對公正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對立,于是便產生了不同的公正觀,產生了不同的關于公正的理論。

  事實上,公正作為一個規(guī)范的概念,本來就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與自身所擁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當關系或行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從人際倫理的視角來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標準。同時,司法公正與法律權威是相互相成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的權威要靠司法的權威來體現(xiàn),司法的權威要靠司法信譽來實現(xiàn),而司法信譽的樹立,靠的就是司法機關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通過公正司法來贏得。所以司法人員應該從追求正義的目標出發(fā),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事務,在一定范圍內修補立法的漏洞,矯正立法的缺陷,實現(xiàn)法的正義。

  (二)人性原則。

  以人性角度來看,司法活動必須堅持人權標準,司法道德倫理建設必須堅持人性原則,做到以人為本。聯(lián)合國各會員國一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一開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終極目的是指向人權,保護人權,尊重人的尊嚴。司法制度的人權保護目的要求司法公正應符合人權的標準。每一個司法人員都應該具有這樣的基本人權意識:即在道德領域中,存在著好人和壞人之分,但在人權理論中不存在好人和壞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權。對于任何人,人權理論和實踐都不應該存在雙重標準,否則,法律和政府就會成為一部分人壓迫和摧殘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倫理道德的人性原則也正體現(xiàn)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一最基本的倫理信條。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人性原則就是要求司法人員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對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員給予最大限度的人文關懷,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權力,維護其尊嚴,以公民和當事人為其主體,不能將其置于被處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讓當事人始終感到有一個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間”存在,依據(jù)正當?shù)姆沙绦蚨M行非歧視性、人道性、理性化的執(zhí)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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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平等原則是與憲法的平等權原則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視同仁地受到平等對待,不分性別、種族、職務、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不允許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許有任何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這體現(xiàn)了司法活動作為公權運用的特殊活動的一種特有的維護平等價值的倫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機關處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處于被管理者位置,兩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戰(zhàn)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作為一種倫理價值標準,還蘊涵著濃厚的道義內涵,其中所蘊涵的扶危濟困的倫理精神也成為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如對弱勢群體實行司法救助,減、免、緩交訴訟費用,使孤老殘幼平等行使訴權成為可能等等,就是踐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也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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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理性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中,能夠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準確度量各個案間的差異,并依據(jù)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作出理性的適當?shù)呐袥Q。司法的公正一是導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動要運用司法理性來運作司法過程;同時表現(xiàn)為司法實體的公正,即司法活動必須堅持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司法判決的合理性、刑罰適用的節(jié)制性,保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運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當然,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除了應遵循上述原則外,還應加強制度倫理的建設,給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guī)范以外部約束;建立有效的責任與獎勵機制,培養(yǎng)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guī)范的自律性;還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社會主義倫理觀這一大的社會背景下培養(yǎng)司法人員的價值觀。 [論|文|網]

  [參考文獻]

  [ 1 ]廖申白,孫春晨。 倫理學新視點- - 轉型時期的社會倫理與道德[M ].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7. 64.

  [ 2 ]培根,水同天譯。 培根論文集[M ].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3. 193.

  [ 3 ]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6.

  [ 4 ]柏拉圖, 郭斌和, 張竹明譯。 理想國[M ]. 上海: 商務印書館,1986. 46.

  [ 5 ]馬克思。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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