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標準論文
社會學的研究范圍廣泛,包括了由微觀層級的社會行動(agency)或人際互動,至宏觀層級的社會系統(tǒng)或結(jié)構(gòu),因此社會學通常跟經(jīng)濟學、政治學、人類學、心理學、歷史學等學科并列于社會科學領域之下。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社會學標準論文的內(nèi)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社會學標準論文篇1
論城市流浪兒童救助模式的社會工作介入
近年來,中國經(jīng)濟飛速發(fā)展,城鎮(zhèn)一體化的進程大力推進,大量農(nóng)民工涌入城市尋求新的發(fā)展機會,這就直接導致了一大批留守兒童的出現(xiàn),而留守兒童恰好是城市流浪兒童的強大后備軍。據(jù)民政有關部門初步估計,我國流浪兒童已接近幾十萬甚至百萬人次,特別是一些一線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流浪兒童問題已經(jīng)對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帶來較大影響。
何為流浪兒童?流浪兒童是指年齡在18周歲以下,脫離家庭或離開監(jiān)護人流落社會連續(xù)超過24小時,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相對于成年人,流浪兒童存在著顯著的特點。由于長期流落社會,他們普遍缺乏良好的受教育權和居住權,普遍年齡層次低,由于過早離開父母,他們在本應該享受幸福童年的時候卻一個人走入了社會,這就導致了他們的心理年齡普遍和同齡人有著差距。從以上特點我們可以看出,流浪兒童年齡普遍偏小,多數(shù)心智發(fā)展不健全,在社會這個復雜環(huán)境的誘惑下,極其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如果得不到政府及時并且有效的救助,城市流浪兒童必然會淪為社會的邊緣人群,難以順利完成正常的社會化過程;更有甚者,在犯罪亞文化的影響下,可能會逐漸形成犯罪人格,在其他各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因此,這一群體是社會和諧發(fā)展的一大隱患,需要引起政府和社會的高度關注。
流浪兒童的救助和保護,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城市的形象,本研究旨在探究當前城市流浪兒童的現(xiàn)狀以及當前的救助模式是否能實際滿足流浪兒童的需要并從根本上解決他們所面臨的難題,以此避免重復流浪的發(fā)生。希望在對流浪兒童進行實務研究的過程中,能發(fā)展和探索出一條更好對流浪兒童進行救助的路子,以期為解決流浪兒童問題提出新思路、新觀點,對流浪兒童的救助和保護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流浪兒童流浪的原因分析
1、家庭因素
家庭是導致流浪兒童流浪最直接的因素,家庭經(jīng)濟困難,父母感情不和甚至是單親家庭都極易影響孩子的內(nèi)心。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是他們最直接的學習場所,也是保護他們不受外界侵害的避風港。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當家庭不能提供他們所需要的愛和保護的時候,他們會從心底產(chǎn)生對家庭的抵觸情緒,不愿意和父母交流,然后便開始在社會上尋求其他的庇護,因此走上了流浪的道路。除此之外,家庭貧困也是導致流浪的重要原因,流浪兒童的基本需求得不到家庭的滿足,他們便會傾向于用乞討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去獲得錢財來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從此走上流浪的道路,遠離正常的生活。
2、社會政策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3年6月20日發(fā)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這一文件是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而制定的。但在這一文件中,對流浪兒童權益的保護問題比較模糊,并且當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為流浪兒童救助而頒布的具體法律條文。因此,我們在流浪兒童救助這一問題上所做的努力還遠遠不夠,甚至可以說,我們所做的努力并沒有從本質(zhì)上去解決流浪兒童的問題。根據(jù)文件中的規(guī)定,社會工作應當介入被救助者的救助過程,改變以前遣送原籍的救助制度,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遣送原籍仍然是相關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的首選方案,尤其是對于流浪兒童。被遣送回原籍后,流浪兒童的困難仍未得到解決,需求得不到滿足這就促使了他們重新進入社會流浪,這也就能很好的解釋為什么現(xiàn)在流浪兒童的重復流浪率居高不下。
3、個人因素
張明鎖的研究證明,10-16歲的流浪兒童在總數(shù)中占比例最高。劉繼同(2002)的研究表明,流浪兒童年齡主要集中在11-16歲,而6-10歲和17-18兩個年令段的人數(shù)均相對較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2003)所做的研究顯示,流浪兒童以13-15歲居多,由此可見,流浪兒童的教育水平也是十分低下的,由于家庭貧困或者自身對學習的厭倦,流浪兒童大多數(shù)沒有接受過正規(guī)的教育。因此他們的自身知識水平較低,沒有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而且流浪兒童內(nèi)心缺乏對自己的監(jiān)管和控制,極易被外界的虛華所吸引,上當受騙便成為了家常便飯的事情。難辨是非,也使流浪兒童成為了犯罪團伙最強大的后備軍團。
二、社會工作介入流浪兒童救助模式
我國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由來已久,許啟賢(2004)分析了儒家對孤兒、流浪兒童的關懷理念,認為其對我國社會人們的思想道德有一定的作用,應該給予繼承和發(fā)揚;尚曉媛(2002)研究了中國歷史上國家在流浪兒童福利救助方面的角色變化,并根據(jù)變化劃分了三個歷史時期,即傳統(tǒng)時期、現(xiàn)代國家形成時期和國家完全承擔兒童福利的社會主義時期。隨著社會工作在我國的引進、推廣和不斷的本土化創(chuàng)新,國內(nèi)對于流浪兒童的社工介入方面的研究也呈現(xiàn)上升趨勢?!冻鞘猩顭o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對于流浪人員,要取消之前單純的遣送制度,運用社工的力量介入被救助者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重返社會。但在現(xiàn)實的救助過程中,社工的介入仍然是很有限的,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大多數(shù)救助站采取的仍然是遣返原籍的救助辦法,但是遣返回原籍后,流浪兒童流浪的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自身生存的需求也并沒有得到滿足,這只會讓他們再次走上流浪的道路,導致重復流浪的發(fā)生,相關部門所做的救助也就變得毫無意義。
所謂社會工作介入流浪兒童救助,就是將社工“助人自助”,“案主自決”的觀念和原則貫徹整個救助過程。當流浪兒童來到救助站后,救助者首先應該從被救助者流浪的原因入手,利用已有的資源解決被救助者在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待問題解決后再將被救助兒童送回戶籍地。但這樣的一次性救助具有短暫性,想要解決流浪兒童救助后重復流浪的問題,我們應該建立回訪制度,定時去了解被救助兒童的現(xiàn)狀,對于他們生活中遇到的困難予以援手,幫助他們重返社會并用自己的力量在社會立足。
從流浪兒童流浪的原因中我們可以看出,家庭和社區(qū)對他們的行為影響十分大。因此我們的救助模式應該聯(lián)合家庭和社區(qū)以及社會的力量,建立一個家庭-社區(qū)-社會共同參與的救助模式。流浪兒童畢竟還是心智尚未發(fā)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他們最大的需要就是要回歸一個好的家庭,這就需要我們的社會工作者進行家庭介入,解決流浪兒童家庭的矛盾,為他們回歸家庭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但如果家庭的破裂已經(jīng)是不可逆的時候,社會工作者就要積極地運用自己的周邊資源,聯(lián)系社區(qū)為流浪兒童創(chuàng)造一個類似家庭的生存環(huán)境,例如現(xiàn)在社區(qū)中運用較為廣泛的“類家庭”模式。社區(qū)作為一個小范圍的組織,為流浪兒童建立一個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與此同時,社會也要積極參與到對流浪兒童的救助過程中來。例如學校,醫(yī)院等組織要協(xié)助社區(qū)解決流浪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的困難和需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社會上的慈善組織,他們掌握著大量的公益資源,應該將這些資源盡可能地用到需要救助的流浪兒童身上,幫助他們重返社會并在社會上擁有立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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