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審理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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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澤濤1由 分享
【摘要】為了防止不當?shù)暮喜徖硭赡茉斐傻那址副桓嫒宿q護權現(xiàn)象,絕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對合并與分案審理都作了嚴密周詳?shù)囊?guī)定?!缎淌略V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基本上沒有任何規(guī)范合并與分案審理的條款,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不當合并審理既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又會滋生以下弊端:庭審流于形式、剝奪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審權,導致了超期羈押、被告人減刑和假釋權無法得到保障、影響被告人的上訴權和申訴權、侵犯了被告人的聘請辯護律師權和會見律師權。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限定刑事案件關聯(lián)性的范圍,明確規(guī)定分案和合并審理的各種法定情形及救濟措施。
【關鍵詞】合并;分案;辯護權;關聯(lián)性
【英文摘要】Most countries and regions spell out the joinder and separated trial in criminal trial to guard a-gainst the irrelevant joinder of proceedings which may encroach on the right of defense. There is no expressprovision about joinder and separated trial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ow. Lotsof irrelevant joinders not only encroach on the right of defense but also cause the following problems. The courttrial becomes a mere formality. The co-defendants’right of obtaining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 is deprivedand then causes a long-term detention.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and parole cannot be guaranteed,and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petition is affected.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appointing or meet-ing a lawyer can be damaged in a disguised form. When amend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we should re-strict the scope of relevance in criminal trial and specify the types of joinder or severance.
從刑事訴訟理論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實是刑事案件兩個基本構成要素,一個被告人、一個犯罪事實,即構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為數(shù)個,則構成數(shù)起刑事案件。[1]通常,法院的一次審判程序審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對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lián)的數(shù)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會通過一次審判程序合并進行審理,即將犯罪主體或者犯罪客體合并于同一審判程序中進行審理。不過,對于有些案件雖然具有關聯(lián)性,但如果合并審理可能嚴重侵犯被告人辯護權時,法院就會將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通過另一個或數(shù)個審理程序分別進行審理,即分案審理程序。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間相互矛盾的辯護策略“可能會使法庭審理異化為公訴人靜坐一旁,被告人之間相互指控,相互定罪”[2]等諸多侵犯被告人辯護權現(xiàn)象,當今世界其它國家和地區(qū)的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刑事案件合并審理與分案審理都作了嚴密周詳?shù)囊?guī)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卻絲毫沒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對合并審理作了極為原則的規(guī)定:“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顯然,該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僅僅只是為了解決合并審理中的級別管轄問題,根本無法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的合并與分案審理。
筆者在實證調研過程中發(fā)現(xiàn),鑒于《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對合并審理基本上沒有作出任何規(guī)定,各地法院在適用合并審理時不受任何限制,不當?shù)暮喜徖韺映霾桓F。如近年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展過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打擊“兩搶”犯罪、掃黃打黑、打擊毒品類犯罪等多種專項活動,只要屬于同一專項行動的打擊范圍,即使數(shù)個被告人之間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法院基于審判效率的考慮往往都是合并審理;[3]也有些法院將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數(shù)個被告人合并審理;對于所有的“連環(huán)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審理。這一現(xiàn)象在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打黑除惡”中表現(xiàn)尤為突出。而不少本應合并審理的案件,卻又被法院分案處理了。如對于一些本應合并審理的對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進行審理,實踐中大量的行賄人和受賄人都不是合并審理的。[5]
事實上,與其它國家和地區(qū)相似,各地人民法院的大量不當合并審理中也存在諸多侵犯被告人辯護權現(xiàn)象。同時,相比而言,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規(guī)范的合并審理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弊端。例如,目前全國各地法院都面臨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專項任務,如果對所有與黑社會性質犯罪存在關聯(lián)的被告人都無一例外地合并審理,那么,法院一次開庭審理的被告人往往動輒數(shù)十人乃至上百人、指控罪名十多項乃至數(shù)十項、案卷材料數(shù)千頁乃至上萬頁。在這種情形下,極易造成以下弊端:庭審流于形式、剝奪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審權,導致了長期羈押、被告人減刑和假釋權無法得到保障、影響了被告人的上訴權和申訴權、變相侵犯被告人的聘請辯護律師權和會見律師權,等等。雖然不當?shù)暮喜徖砜赡軒砩鲜鲋T多弊端,但是迄今尚未引起國內刑訴學界的重視,一個明顯的例證就是目前基本上還沒有系統(tǒng)探討合并與分案審理的論文或者著述。有鑒于此,本文擬首先分析和評判分案審理的訴訟價值,全面介紹和比較其它國家和地區(qū)關于分案審理的立法及司法現(xiàn)狀,然后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不當?shù)暮喜徖硭斐傻谋锥?,提出?guī)范我國分案審理的立法構想。
【關鍵詞】合并;分案;辯護權;關聯(lián)性
【英文摘要】Most countries and regions spell out the joinder and separated trial in criminal trial to guard a-gainst the irrelevant joinder of proceedings which may encroach on the right of defense. There is no expressprovision about joinder and separated trial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ow. Lotsof irrelevant joinders not only encroach on the right of defense but also cause the following problems. The courttrial becomes a mere formality. The co-defendants’right of obtaining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 is deprivedand then causes a long-term detention.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and parole cannot be guaranteed,and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petition is affected.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appointing or meet-ing a lawyer can be damaged in a disguised form. When amend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we should re-strict the scope of relevance in criminal trial and specify the types of joinder or severance.
從刑事訴訟理論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實是刑事案件兩個基本構成要素,一個被告人、一個犯罪事實,即構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為數(shù)個,則構成數(shù)起刑事案件。[1]通常,法院的一次審判程序審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對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lián)的數(shù)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會通過一次審判程序合并進行審理,即將犯罪主體或者犯罪客體合并于同一審判程序中進行審理。不過,對于有些案件雖然具有關聯(lián)性,但如果合并審理可能嚴重侵犯被告人辯護權時,法院就會將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通過另一個或數(shù)個審理程序分別進行審理,即分案審理程序。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間相互矛盾的辯護策略“可能會使法庭審理異化為公訴人靜坐一旁,被告人之間相互指控,相互定罪”[2]等諸多侵犯被告人辯護權現(xiàn)象,當今世界其它國家和地區(qū)的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刑事案件合并審理與分案審理都作了嚴密周詳?shù)囊?guī)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卻絲毫沒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對合并審理作了極為原則的規(guī)定:“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顯然,該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僅僅只是為了解決合并審理中的級別管轄問題,根本無法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的合并與分案審理。
筆者在實證調研過程中發(fā)現(xiàn),鑒于《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對合并審理基本上沒有作出任何規(guī)定,各地法院在適用合并審理時不受任何限制,不當?shù)暮喜徖韺映霾桓F。如近年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展過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打擊“兩搶”犯罪、掃黃打黑、打擊毒品類犯罪等多種專項活動,只要屬于同一專項行動的打擊范圍,即使數(shù)個被告人之間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法院基于審判效率的考慮往往都是合并審理;[3]也有些法院將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數(shù)個被告人合并審理;對于所有的“連環(huán)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審理。這一現(xiàn)象在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打黑除惡”中表現(xiàn)尤為突出。而不少本應合并審理的案件,卻又被法院分案處理了。如對于一些本應合并審理的對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進行審理,實踐中大量的行賄人和受賄人都不是合并審理的。[5]
事實上,與其它國家和地區(qū)相似,各地人民法院的大量不當合并審理中也存在諸多侵犯被告人辯護權現(xiàn)象。同時,相比而言,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規(guī)范的合并審理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弊端。例如,目前全國各地法院都面臨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專項任務,如果對所有與黑社會性質犯罪存在關聯(lián)的被告人都無一例外地合并審理,那么,法院一次開庭審理的被告人往往動輒數(shù)十人乃至上百人、指控罪名十多項乃至數(shù)十項、案卷材料數(shù)千頁乃至上萬頁。在這種情形下,極易造成以下弊端:庭審流于形式、剝奪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審權,導致了長期羈押、被告人減刑和假釋權無法得到保障、影響了被告人的上訴權和申訴權、變相侵犯被告人的聘請辯護律師權和會見律師權,等等。雖然不當?shù)暮喜徖砜赡軒砩鲜鲋T多弊端,但是迄今尚未引起國內刑訴學界的重視,一個明顯的例證就是目前基本上還沒有系統(tǒng)探討合并與分案審理的論文或者著述。有鑒于此,本文擬首先分析和評判分案審理的訴訟價值,全面介紹和比較其它國家和地區(qū)關于分案審理的立法及司法現(xiàn)狀,然后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不當?shù)暮喜徖硭斐傻谋锥?,提出?guī)范我國分案審理的立法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