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正憲法上的“它”
建議修正憲法上的“它”
我國現(xiàn)行憲法138個條文出現(xiàn)“它”字12次。“它”單獨出現(xiàn)9次,“它們”3次。其中,“它”指代“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1次,指代“人民法院”1次,指代“人民檢察院”1次,指代國家“武裝力量”1次,指代“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會”等相關內(nèi)容5次;“它們”指代“人民代表大會”1次,“它們”指代其他內(nèi)容2次。例如憲法第66條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從現(xiàn)實、歷史、語法、法理等角度分析,“它”都不宜繼續(xù)留在憲法上指代國家機關,尤其是不能繼續(xù)代指國家權力機關。下面,筆者就“它”不宜繼續(xù)留在憲法上的理由和如何修正“它”與學者們商榷。
無論何時,“它”不應指代人或人組成的集合《說文解字》對“它”解釋為:“蟲也。從蟲而長,象冤曲垂尾形。”言下之意,“它”是指長蛇,害蟲,畜類。《揚子·法言》:“君子正而不它”。《辭?!穼?ldquo;它”直白詮釋為:“邪”[1]。毋庸置疑,“它”具有貶斥、否定、憎恨、輕蔑等感情色彩,貶義彰顯?!缎氯A詞典》中“它”是“稱人以外的事物的代詞” [2]。例如:它是一個動物。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把“它”作為貶義詞或中性詞使用,一般不會作為褒義詞使用,更不會用來指代人或人組成的集合。然而,在憲法上“它”用來代指“人民代表大會”。在我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是國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為人民。代表也是人,人民代表大會自然是人組成的集合或群體。如果邪(動物)=它(代詞),它(代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那么邪(動物)=人民?顯然,“它”既不宜指代“人民”,也不宜指代“人民代表大會”。同樣,“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是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也不宜用“它”來指代。
過去,“它”不是具褒義色彩的明確法律稱謂在我國的法律史上,“它”從來就不是一個語義明晰的憲法專用詞匯。據(jù)筆者查證:無論是孫中山先生組織制定的《中華民國約法》;還是經(jīng)過毛澤東同志親自修改的《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或是共產(chǎn)黨與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共同擬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都無“它”的蹤影。只有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以下簡稱為《憲法大綱》)中曾用“它”指代“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這應該是我國憲法上出現(xiàn)“它”的肇始。但是,1934年修改之后的《憲法大綱》將“它”一律勘正為“他”。然而,1954年、1975年、1978年等三部憲法又多處出現(xiàn)“它”。延至1982年憲法,在刪去過往“它”的錯誤用法的同時,又新增多個“它”。但是,在1982年憲法頒行6天后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它”不再出現(xiàn)。此后,我國制定或修訂的憲法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不再用“它”指代“人大”或其他國家機關。
1931年的《憲法大綱》多次錯用代詞“它”。筆者以為,原因可能有三。其一,當時起草憲法性文件的人學識水平有限,以致于《憲法大綱》中頻頻亂用“它”。《憲法大綱》原稿中有多處文字謬誤甚至語病。例如《憲法大綱》序言首句中的“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僅(謹)向”,其中“僅”字應為“謹”字。又如,“中國(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根本法的任務”;“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證澈底(徹底)的實行婦女解放為目的”等。《憲法大綱》語法錯誤還有許多。對于《憲法大綱》的謬誤,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予以逐條修改。其二,在惡劣的戰(zhàn)爭環(huán)境下,《憲法大綱》的制定者忙亂中誤用“它”。1931年7月至9月,中國工農(nóng)紅軍剛進行了第三次反圍剿戰(zhàn)役。11月份便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反映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性文件。當時,環(huán)境險惡,時間又短,《憲法大綱》的制定者一手拿槍與敵人戰(zhàn)斗,一手拿筆草擬文件。匆忙之中,致使這部憲法性文件錯漏頗多。誤用“它”不足為怪。其三,在特定的制憲背景下,“它”是具有特色意義的政治詞匯。1931年《憲法大綱》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人民群眾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的文件,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為體現(xiàn)與舊時政權的區(qū)別,《憲法大綱》的起草人特意用“它”指代“中華蘇維埃政權”,以致1954年憲法的制定者可能決定繼續(xù)沿用“它”。值得注意的是,1956年的中共八大《黨章》曾用“它”指代中國共產(chǎn)黨。但是,八大之后的黨章都不再用“它”代指黨。
現(xiàn)在,“它”通常不指稱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記得有一首傳遍大江南北的歌是這樣唱的,“沒有共產(chǎn)黨就沒有新中國……共產(chǎn)黨她一心救中國,她指引了人民解放的道路……”。用“它”稱中國共產(chǎn)黨,顯是不妥。今天,我們極少在公開場合看到還有人用“它”指稱“共產(chǎn)黨”。不僅如此,各級政府機關的公文往來、公務人員口頭交談,也極鮮見用“它”來代稱人民、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等國家機關。2012年3月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未曾用“它”代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一次。顯而易見,不管民間還是官方已早有共識——“它”不能指稱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
將來,“它”不適合代指“人大”等國家機關不適合指代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妨礙對憲法的正確解讀。1954年憲法第27條、1975年憲法第17條、1978年憲法第22條均規(guī)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的內(nèi)容。“它”字語焉不詳,令人不解“它”究竟是誰?1982年憲法第62條將其改為“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刪去“它”后,語言精準規(guī)范,使人一讀就明。然而,1982年憲法偏又新增不少“它”。如第128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chǎn)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聯(lián)系憲法上下文淺析,這些“它”讓人民徒增歧義。又如第3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chǎn)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這兩個“它”是分別指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還是共同指代人民和人民代表大會,讓人莫衷一是。二是有損現(xiàn)行憲法的權威效力。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根本行為準則。用貶義詞“它”指代憲法之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顯然不是樹立和增進憲法權威的體現(xiàn)。憲法至上的理念必然受到削弱和影響,國家權力機關甚至其他國家機關的公信力也將受到損害。三是削弱人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信念。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的重大本質(zhì)區(qū)別之一是政治制度的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凸顯出來的特點是“人民”二字。用常指代動物的代詞“它”來代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不是一種尊敬的稱謂,是一種錯誤的用法,會嚴重傷害中國人民的感情,應盡早摒棄。如果,讓“它”繼續(xù)在憲法上酣睡,對人民群眾堅守社會主義制度信念的影響就可見一斑了。
最后,憲法上的“它”應盡早修正“它”已經(jīng)安然躺在憲法之上近六十年了。盡早將其修正,已是當務之急。修正方式主要由兩種。一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文明確規(guī)定,“它”是專門指代人或由人組成的集合的尊稱。但是,“它”的用法深入民心,一時難以糾正過來。況且,我國辭書眾多,刪修費時耗幣,絕非易事。二則對憲法上的“它”予以修改。凡是憲法上的“它”字,盡量用原詞或其他專有法律詞匯代替。如憲法上的“它”原來是指代“人民代表大會”,就將“它”修正為“人民代表大會”或“國家權力機關”即可。依此類推,憲法上其余的“它”分別修正為“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政協(xié)機關”等。對于最好是保留代詞稱謂的地方,則可以考慮用“怹”或“其”或“他”代替“它”。比如憲法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可以改為:對怹(其)負責,受怹(其)監(jiān)督。怹,在我國辭典中的解釋是:“他”的敬稱[3]。將人民或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人民代表大會尊稱為“怹”,是人民當家作主人的法治理念真實體現(xiàn)。具有繁體字背景的“怹”,不僅代表大陸的人民群眾,也包括使用繁體字的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眾。代表人民的“怹”不僅應該表現(xiàn)在官方的書面和口頭用語上,而且應該植根于政府和民眾的“心”頭之上。盡快用“怹”取代憲法上的“它”,是一種較為妥當可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