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陜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為了規(guī)范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管理,陜西省人民政府發(fā)布了《陜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陜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陜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減少經費支出,禁止奢侈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中辦發(fā)[2006]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舉辦和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以及接待費用由財政負擔的企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遵循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和具體任務完成的原則,做到熱情周到、不失禮節(jié),禮儀從筒、節(jié)儉務實、不鋪張浪費,尊重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確保安全、方便、順暢,為發(fā)展經濟、深化改革、推進工作、促進和諧服務,樹立陜西良好形象。
國內公務接待統(tǒng)一按先審批、后接待的原則進行,根據(jù)公務活動的目的任務實行分級分類對口接待。根據(jù)不同公務活動內容形式建立健全制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接待責任,嚴格邀請程序,強化報告制度,規(guī)范接待禮遇,提高接待水平。
第四條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各部委及各省區(qū)市黨委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牽頭,省接待辦具體負責。
全國人大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要領導同志及各省區(qū)市人大會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人大會辦公廳負責并商省接待辦制定接待方案。
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國務院各部委辦及各省區(qū)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接待辦具體負責。
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全國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主要領導同志及各省區(qū)市政協(xié)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協(xié)辦公廳負責并商省接待辦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紀委和各省區(qū)市紀委主要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紀委辦公廳負責并商省接待辦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軍委委員、解放軍四總部及各大軍區(qū)的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一般由省軍區(qū)負責,需要地方配合的,報經領導同志同意后,由省接待辦配合搞好接待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副部級以上領導,各省區(qū)市副省級以上領導的接待工作,由各有關部門與省接待辦共同制定接待方案。
以上領導同志包括享受同等待遇的老同志;有關接待方案要報省委、省人大會、省政府、省政協(xié)、省紀委、省軍區(qū)領導同志審定,并在省委辦公廳備案。需省委辦公廳協(xié)調的,應在省級有關領導同志審定前報省委辦公廳協(xié)調。
來陜進行公務活動的廳級及廳級以下客人,由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對口接待。
第五條 省上邀請中央和各省區(qū)市領導同志來陜進行公務活動,由省上各大班子確定,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應報經省委同意后,再按正常程序辦理。
各設區(qū)市、省級各部門(以下簡稱各市、各部門)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陜參加有關會議及各種活動,必須逐級履行審批手續(xù),經省委或省政府批準后再發(fā)出邀請。
各市、各部門邀請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及兄弟省市區(qū)的領導同志來陜參加有關會議及活動,也要逐級履行審批手續(xù),經省委辦公廳、省人大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xié)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或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報請省上有關領導同志同意后,方可發(fā)出邀請。
以市、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包括協(xié)會、學會等名義邀請省部級以上領導同志來陜,均需提前報請省委、省政府審批,并注明經費來源,在陜費用由邀請單位負擔。對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擅自邀請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各級財政不得核報任何費用。
第六條 各市、各部門接到省部級以上領導同志及國內外重要商務團組來陜進行公務活動,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的信息后,應及時書面向省委辦公廳、省人大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xié)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報告,同時將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各市、各部門按歸口原則報告接待信息,如客人屬中央各部委的報告省委辦公廳,屬國務院備部委的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省級領導出席等有關事項由各辦公廳之間相互協(xié)調,不要多頭報告。
信息報告內容包括客人單位、人數(shù)、姓名、性別、職務、民族,航班、車次抵離時間,來陜目的、活動內容和日程安排。
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承擔重要、重大、特殊接待任務都要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按規(guī)定及程序審批后實施。要將已經批準的接待方案,及時印送涉及的相關地方、部門和單位,協(xié)調一致地完成好接待任務。需接待部門安排生活服務的接待方案,要安排接待部門參與方案制定。特別重大、重要和大型接待任務,要組織專門工作班子,制定詳細接待方案,按接待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各省市區(qū)黨的代表團及以黨委領導為主的團組來陜信息報告省委,由省委辦公廳負責制定落實方案;政府代表團及以政府領導為主的團組來陜信息報告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制定落實方案。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承辦的全國性業(yè)務會議和重要活動,接待工作由承辦單位負責,省接待辦協(xié)助。邀請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由省接待辦負責接待,費用由承辦單位負責。
第十條 黨政機關部門之間的考察調研、參觀學習、培訓交流等活動,要注重實效。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各類社團組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營利性會議和活動。黨政機關不得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黨政領導同志一般不參加禮儀性活動和剪彩、奠基、首發(fā)首映式及其他慶典活動。地方重大活動及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開幕、開工、竣工典禮和重大文化、會展活動等,需黨政領導同志出席,由承辦單位報本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統(tǒng)一協(xié)調安排。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外出,都要按規(guī)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xù)。派出單位要向接待單位說明公務活動的內容、時問、人數(shù)和人員身份。接待單位要根據(jù)公務活動需要制定相應接待方案,規(guī)范公務接待程序,提高服務質量,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保障。要嚴格按規(guī)定標準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不得超標準接待。
第十一條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陜進行公務活動,可安排省上有關領導同志到機場、車站迎送,省上主要領導同志在下榻住所迎送并陪餐。
省部級領導同志來陜視察指導工作,分別由省委、省人大會、省政府、省政協(xié)、省紀委秘書長或主管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機場、車站迎送,并負責在陜活動的陪同;必要時,可安排省上有關領導或主要領導出面會見、陪同、陪餐。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要嚴格控制陪同人員。政治局委員以上黨和國家領導人除由省委、省人大會、省政府、省政協(xié)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陪同外,其他領導人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陪同。要盡量藏少接待的工作人員。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一般不陪餐,來陜的重要客人,省委、省政府只宴請一次,可以黨委或政府名義宴請,也可以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紀委名義宴請,不重復宴請。省上領導同志宴請時,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陪同。其他人員安排工作餐。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接待部門對賓館、飯店要實行公開招標,作為定點接待單位,并簽定合同,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一般要安捧集中乘車。要嚴格控制車輛,減少工作用車。陪同領導的工作用車一般不隨行活動。要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警車,避免擾民。
第十四條 凡涉及公務接待的部門、單位,包括民航機場、鐵路車站、安全警衛(wèi)、文物旅游景點、賓館飯店、公路交通收費站、衛(wèi)生、食品檢疫檢驗等,都要結合各自實際,主動配合接待單位做好工作,為客人提供方便,確??腿嗽陉児珓栈顒禹樌M行。
第十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客人到營業(yè)性娛樂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借開會、檢查、評比、考察、學習、培訓、慶典、聯(lián)誼等名義,用公款相互宴請。不準用公款接待私人親屬、朋友;下基層從事公務活動應安排工作餐,不得超標準接待。
第十六條 要嚴格執(zhí)行業(yè)務接待費支出標準,需要收取費用的按規(guī)定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屬單位和有業(yè)務關系的單位轉嫁接待費用。
公務接待費用在財政和各部門、各單位公用經費中開支并專項反映。各部門、各單位公務接待審批,應明確責任人,由責任人一支筆審批,憑票據(jù)和審批單報銷。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性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各接待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管,整合已有接待服務設施,有效利用社會服務資源,避免浪費和重復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對相關事項作出具體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其他規(guī)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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