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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設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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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建設管理規(guī)定》已于2007年1月25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港口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港口建設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建設管理,規(guī)范港口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港口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建設項目(包括與其他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活動。

  軍事和漁業(yè)港口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的行業(yè)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經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港口建設的行業(yè)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以上負責港口建設管理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布局規(guī)劃和港口總體規(guī)劃,執(zhí)行有關建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jiān)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港口建設程序管理

  第六條 港口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制,企業(yè)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文件分別實行核準制、備案制。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zhí)行:

  (一)開展工程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jiān)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xù);

  (七)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企業(yè)投資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zhí)行:

  (一)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

  (三)根據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項目監(jiān)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xù);

  (七)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驗收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權限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了港口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符合港口規(guī)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實行審批制的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規(guī)劃;

  (二)符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規(guī)范。

  第十三條 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有關規(guī)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實行核準制的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相關規(guī)劃與建設用地;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五條 申請港口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二)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guī)劃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實行備案制的港口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備案手續(xù)。

  第十七條 港口岸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部會同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建設的港口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xù)。

  港口岸線審批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港口工程設計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港口工程設計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按照第三條規(guī)定的權限由相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港口總體規(guī)劃;

  (二)項目建設主要內容、規(guī)模及標準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文件;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guī)定的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報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份和相應的電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復印件1份。

  第二十一條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相關材料。

  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再向交通部轉報相關材料。

  轉報機關收到初步設計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審查咨詢單位在完成審查咨詢工作后,出具審查咨詢報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其他相關文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批復初步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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