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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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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在線

  為規(guī)范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行政許可法》、《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規(guī)定。并依照此規(guī)定辦理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您整理的規(guī)定的詳細內容,請認真查閱。

  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程序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行政許可法》、《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qū)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發(fā)出申請后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

  第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yè)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yè)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九條 有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個體工商戶登記網站,方便申請人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申請材料、查詢個體工商戶登記辦理情況以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guī)定等。

  第十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應當發(fā)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fā)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

  第十四條 除當場登記的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的,應當發(fā)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fā)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fā)給原申請人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手續(xù):

  (一)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被吊銷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個體工商戶無法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fā)給原申請人的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書。

  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fā)給原申請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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