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四個服從的內容是什么要求有哪些
“四個服從”是指黨章中規(guī)定的:“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小編分享黨員四個服從的要求和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黨員四個服從的要求
什么是黨的“四個服從”紀律要求?
“四個服從”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是黨的紀律建設的核心內容,是在六屆六中全會上首先提出來的。它的具體內容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四個服從既反映了民主,又體現(xiàn)了集中,是黨內生活秩序的總概括,是正確處理黨內各種關系的基本準則,其實質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其核心是全黨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七大以后的歷屆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都強調了這一組織紀律原則,并不斷加以補充、發(fā)展和完善。
黨員四個服從的內容是什么
“四個服從”的基本內容:
一是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這是因為,每個黨員是黨的一分子,只有個人服從組織,黨才能形成統(tǒng)一的整體。如果黨員個人不服從黨的組織,不執(zhí)行黨組織的決定,各行其是,黨的組織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就沒有戰(zhàn)斗力。一般來說,黨組織的決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數(shù)黨員的要求和意見,是正確的和比較正確的。服從組織的決定,就是服從大多數(shù)黨員的意見。在某些時候,也會發(fā)生黨員個人意見和黨組織的意見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黨的集中統(tǒng)一,黨員個人的意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是,個人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決定。
二是少數(shù)必須服從多數(shù)。黨的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由于每個成員了解的情況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大家的意見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及時作出決定,統(tǒng)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少數(shù)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必須執(zhí)行多數(shù)人所通過的決議,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黨組織要認真考慮少數(shù)人的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爭論,雙方人數(shù)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shù)意見執(zhí)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的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三是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之間,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黨的下級組織對于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必須堅決地執(zhí)行,做到令行禁止。決不允許對上級指示搞實用主義,合意的就執(zhí)行,不合意的就不執(zhí)行。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不適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但必須在上級組織同意后才能加以調整或改變。在緊急情況下,下級組織來不及請示上級組織而又必須馬上作出決定時,可以邊行動邊報告,或事后報告,請求批準。
四是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我們黨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層的各級黨組織組成的整體,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chǎn)生的中央委員會,它是全黨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領全黨行動的最高司令部。全黨服從中央,黨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整體的利益。
正確把握黨內“四個服從”要求
自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以來,按照院中心組專題學習計劃安排,我認真學習了《黨章》中的總綱、黨員、黨的組織制度、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干部等,并圍繞重點內容進行了深入地思考,通過對《黨章》的學習,加深了對《黨章》的理解和掌握,進一步增強了黨章意識和黨性觀念。下面,我就圍繞如何正確把握黨內“四個服從”的要求,談談自己一點膚淺的理解和認識。
“四個服從”是指黨章中規(guī)定的:“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既是黨最基本的組織原則,也是對我們黨內生活秩序的一個總概括,既是我們黨最基本的組織紀律,也是我們黨正確處理黨內各種關系的基本準則,是我們全黨必須共同遵守的組織原則。
一是要求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這是處理黨員個人和黨的組織之間相互關系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每個黨員都要自覺地把個人置于黨的組織之中和領導之下,黨員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組織的決定,貫徹執(zhí)行黨的決定,積極完成黨的任務,絕不能合乎自己心意的就執(zhí)行,不合乎自己心意的就不執(zhí)行,在執(zhí)行這一組織原則上隨意搞變通、做選題。更不能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絕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或拒絕黨組織監(jiān)督的特殊黨員。
二是要求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這一原則要求,黨內一切問題的決定,都要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比如,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問題時,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和普通黨員一樣,也只有一票的權利,而不能以個人或少數(shù)人的意見代替或否決大多數(shù)人的意見。少數(shù)人在自已的意見被否決之后,除必要時可以在下次會議上提出討論或保留意見外,不得在行動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在這個前提下,要尊重少數(shù)人的意見,允許少數(shù)人保留不同意見,以便以后的實踐再檢驗它是否正確。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其重大意義就在于黨組織就某一些問題要作出決定而大家的意見又不完全一致時,就能及時作出決定,統(tǒng)一大家的行動,以形成一種有組織的力量。
三是要求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這是處理黨的下級組織和黨的上級組織之間相互關系的原則。作為黨的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的決議,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其決議也不得與上級組織的決議相抵觸。對于上級組織的指示,黨的下級組織應結合實際情況堅決貫徹執(zhí)行。如果情況特殊需要變通處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級組織的同意,對于在緊急情況下需要下級立即作出決定的,事后也要及時向上級報告,請求批準。
四是要求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是處理全黨各個組織和黨中央之間相互關系的原則,是保證黨在思想上和行動上高度一致,成為一個統(tǒng)一的戰(zhàn)斗整體的首要條件。這里,全黨服從中央,是指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而不是服從某個人。這就是指:全體黨員、全黨各個組織(包括黨最高領導人、黨的中央組織)都要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服從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始終同黨中央在保持高度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絕不能修改或否定作為全黨意志體現(xiàn)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要自覺做到“四個服從”,我理解還必須在思想上、行動上正確處理好“四個關系”、強化“四個意識”:
一要正確處理好個人與組織的關系,強化組織意識,自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真正把自己視為黨的整個肌體的一個小細胞,時刻把個人置于黨的組織之中,自覺把黨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用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約束自己的言行,堅決服從組織安排,切實維護組織的權威,自覺保持對黨絕對忠誠。
二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強化民主集中制意識,自覺做到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在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上,注意防止和克服由于民主不夠所導致的個人專斷,或者由于集中不夠所導致的極端民主化。
三要正確處理好自由與紀律的關系,強化組織紀律意識,自覺做到下級服從上級。切實把各項紀律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不分8小時內外,時刻保持遵守紀律的高度自覺。堅決克服和糾正無組織、無紀律、自由主義等不良現(xiàn)象,嚴格按紀律規(guī)定辦事,時刻把紀律規(guī)矩挺在前面,模范遵守黨的各項紀律。
四要正確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系,強化全局意識,自覺做到全黨服從中央。作為黨員領導干部,特別要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個人與整體、眼前與長遠等利益關系,自覺做到顧全大局、服從大局、服務大局。我們每個黨員不管身處何部門、任何職位、從事什么工作,都必須服從上級組織乃至中央的領導和決定,而不得各行其是、各自為政。
總之,黨章規(guī)定的“四個服從”是相互聯(lián)系的一個有機整體。它的核心是全黨服從中央,它的基礎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黨的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只有自覺堅持和維護“四個服從”,才能使黨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也才能使我們黨真正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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