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范本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工作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了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范本,希望你喜歡。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物的危險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通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jiān)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jiān)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xié)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yè)(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業(yè)務部門具體負責業(yè)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yè)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tǒng)一協(xié)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xié)議,明確各自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xié)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或委托相關單位統(tǒng)一管理,由統(tǒng)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huán)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情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范、監(jiān)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jiān)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內容;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yè)人員明確崗位責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tǒng)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qū)隊)、班組,到每個作業(yè)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qū)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yè)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從業(yè)人員遵章守紀情況、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導和監(jiān)督各業(yè)務部門、車間(分廠、區(qū)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并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yè)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yè)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qū)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yè)環(huán)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tǒng)、措施落實和作業(yè)人員的情緒狀態(tài)、健康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yè)現場動態(tài)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yè)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y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yè)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yè)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yè)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發(fā)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yè)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fā)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jié)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jiān)護,防止事故發(fā)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qū)、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xié)調。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fā)出預警通知;發(fā)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yè)、加強監(jiān)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jiān)管監(jiān)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定期統(tǒng)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二)協(xié)調和指導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豫政〔2011〕41號,以下簡稱《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以及本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jiān)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yè)(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形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fā)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xié)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guī)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fā)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文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于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篇二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為建立安全建設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jiān)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建設事故,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tǒng)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張君瀚
副組長:白文林張和平王謨白玉國雷志宏
成員:侯志強鄭官旺白海軍常利軍王成榮
白文國弓建偉關文瑞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任,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匯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設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領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fā)現并排除從業(yè)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設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行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范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隱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的對象
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一般隱患及重大隱患。
二、公示的主要內容、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示隱患檢查時間、隱患內容、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范圍、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內容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應在排查或檢查發(fā)現的三日內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員工監(jiān)督,及時公開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
3、自隱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過程進行公示。
三、公告的對象
隱患整改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公告。
四、公告的內容、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告隱患檢查時間、隱患內容、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范圍、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是否整改完畢及整改目標落實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內容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組織驗收及縣局是否驗收等。
3、公告期為5天。
【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制度】
一、煤礦企業(yè)是安全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信息管理員匯總統(tǒng)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匯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研究,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范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督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jiān)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進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建設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信息管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間、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情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tǒng)計分析和報送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建設方針,落實安全建設責任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增強對隱患的控制能力,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tǒng)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于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必須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情況表送交安檢科,統(tǒng)一登記臺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tǒng)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臺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tǒng)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匯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必須立即報送安委會。
【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建設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作為主要內容,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隱患排查領導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隱患排查領導組對排查發(fā)現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責任人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對隱患和整改情況進行登記建檔。發(fā)現重大隱患,礦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重大隱患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內容,要做到整改責任、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一般隱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五、整改隱患的班組在進行隱患整改時,應采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發(fā)生,促進安全建設狀況持續(xù)穩(wěn)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在意外狀態(tài)下可能發(fā)生事故的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huán)境等因素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guī)、標準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yè)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fā)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jiān)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建議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jiān)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jiān)控工作全面負責,并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jiān)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有效的動態(tài)監(jiān)控系統(tǒng),進行不間斷的監(jiān)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情況,發(fā)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并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情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jiān)控措施,定期監(jiān)測危險物品的狀態(tài),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情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jiān)控措施,監(jiān)測危險物品的狀態(tài),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情況。
4、必須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所需的資金投入,并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5、必須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jiān)控,登記建檔,并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重大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安全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討論研究,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進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間、內容、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范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情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督辦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匯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安全碰頭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一經發(fā)現要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進行處理。
責任追究:
一、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安全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責任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責任,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及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責任人及整改督辦人責任。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必須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按照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安全建設,對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zhí)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責任。
【重點和專項督查制度】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yè)、懂技術、懂管理,熟悉煤礦法律法規(guī)的業(yè)務骨干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于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內容
重點督查內容:
1、安全規(guī)章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情況;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建設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情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等。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情況。
3.安全準入制度執(zhí)行情況。從業(yè)人員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培訓情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加工傷保險率是否達到“五個100%”情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情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tǒng),保證風量滿足安全建設要求情況;瓦斯監(jiān)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jiān)控系統(tǒng)正常運行情況;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jiān)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情況等。
5、煤塵管理情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tǒng)建立及運行情況;開展作業(yè)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情況。
6、火災防治管理情況。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tǒng),采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情況。
7、防治水管理情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提升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實情況;落實采空區(qū)、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采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jiān)控防范措施情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情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tǒng)情況等。
8、頂板管理情況。采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情況。
9、機電運輸管理情況。井上井下雙回路供電情況;供電系統(tǒng)“三大保護”情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情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情況;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情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況?;鸸て焚徺I、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zhí)行落實情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火工品;是否發(fā)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情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責任書。
專項督查內容:針對重點督查內容中的某一項內容進行
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入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到底子清、情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后,各參加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為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tǒng)一的原則。
3、堅持互相協(xié)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二、安全工作例會議事范圍
1、研究、擬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guī)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fā)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責任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責任。
三、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1、安全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四、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通過辦公室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研究,形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匯報落實情況。
五、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并整理會議紀要下發(fā)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分工范圍督促檢查,并及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情況。
3、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原則上必須到會,特殊情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加者將進行嚴厲批評或處理。
【煤塵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我公司煤塵管理,防治煤塵事故,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防塵管路安設平直,吊掛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設彎頭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滴水成線即為漏水)。
3、井下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并實現自動化,霧化好,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凈化通風實現自動化,采區(qū)進、回風道、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井都必須安裝凈化水幕,并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全巷道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xù)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
6、隔爆設施標準化,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必須符合規(guī)定要求。
7、放炮前、后必須沖洗煤幫。
頂板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我公司頂板管理工作,防治頂板事故,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開工前,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消除頂板隱患危險后,方可進入工作面。
2、嚴禁空頂作業(yè)現象。
3、工作面出現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
4、是否堅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tài)監(jiān)測,是否掌握老頂活動規(guī)律。是否掌握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步距,是否監(jiān)測支柱工作阻力、頂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縮量、下縮速度及其變化情況等。
5、嚴禁在空頂區(qū)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復或更換。
【瓦斯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一定煤礦實踐經驗,掌握一定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guī)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和檢查時間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zhí)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匯報檢查情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符合公司規(guī)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于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規(guī)定執(zhí)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并通知現場作業(yè)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并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內容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zhí)行瓦斯報表審簽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水害隱患排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沖擊層水、鉆孔水、頂底板砂巖水。
二、 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三、 職工發(fā)現水害隱患,均有權向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五、 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并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jiān)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后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并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防滅火隱患排查制度】
為了加強建設礦井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范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fā)生火災的區(qū)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fā)生火災后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qū)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間
為了能及時發(fā)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于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fā)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內容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tǒng)的完好情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和礦井通風系統(tǒng)的完好情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guī)程制度,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積極采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fā)生火災事故。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篇三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提高源頭預防能力,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標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的危險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fā)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領導。水利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指導、監(jiān)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規(guī)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進行隨時排查,并適時組織集中排查治理,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檔案和臺帳。排查內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設。以重點在建工程為重點,防范坍塌、起重機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項目落實“三同時”原則情況;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安全責任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責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水利設施如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支護、腳手架安拆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的安全防范措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在建工程大型灌區(qū)節(jié)水改造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負責在建工程水庫、水電站及大壩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水利工程運行。以病險水庫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庫為重點,嚴防垮壩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練;水庫大壩安全監(jiān)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蓄水運行、巡視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小型水庫的管理機構、看護人員、養(yǎng)護經費和日常巡查。
3、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以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和用電戶為重點,對水電開發(fā)、項目審查和驗收投產等環(huán)節(jié)嚴格把關,規(guī)范農村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電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無規(guī)劃、無審查、無監(jiān)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電站分類年檢安全管理和 “兩票三制” 執(zhí)行情況;鄉(xiāng)辦和小型股份制水電企業(yè)安全生產機構和制度建設;農村水電企業(yè)設備檢修、試驗和農村水電供電區(qū)的安全供電。
4、河道采砂。以違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較大河段為重點,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溝通協(xié)調機制和責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規(guī)劃編制,禁采區(qū)和可采區(qū)的劃定,禁采期的規(guī)定,違法違規(guī)亂采濫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傳教育和社會監(jiān)督;河道防洪、橋梁和管線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測設計。以野外勘察、測量作業(yè)為重點,主要包括:水利勘測設計執(zhí)行《水利部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程規(guī)范情況;野外勘察、測量作業(yè)和設計查勘、現場設計配合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預案。
五、隱患登記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專管人員每月要對本股室、本單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和治理情況分別進行登記,逐級匯總。
六、隱患報告制度。對一般隱患要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要區(qū)分事故隱患的性質和程度,區(qū)分輕重緩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資金,強化整改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徹底進行治理。對較大隱患應向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七、隱患督查檢查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對本股室(單位)職能范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jiān)管,每季度應對基層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檢查,重點督查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制訂和落實情況;施工、生產作業(yè)場所安全防護情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jiān)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情況;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和救援演練情況;職工和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和遵章守紀情況;特種作業(yè)和重要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隱患排查治理登記、銷號的臺帳規(guī)范情況;信息報送情況等。
八、隱患公示和整改制度。對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報告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fā)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時間不超過7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進行公示并確定專人監(jiān)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對一時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派專人24小時值守,同時制定出整改時間表,嚴格按照隱患治理項目、措施、資金、時間、責任“五落實”制度,限期整改。
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間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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