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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迫勞動罪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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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迫職工勞動罪,即強迫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你對強迫勞動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強迫勞動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構成強迫勞動罪的行為

  強迫勞動罪的法律依據

  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的罪名解析

  (一)什么是強迫勞動罪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就是行為人將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一定限度內,不準到其他地方活動,并派人嚴格監(jiān)管以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同時,加大勞動者的勞動強度,迫使其超體力勞動;延長勞動時間、強迫其勞動等。

  (二)哪些人可以犯強迫勞動罪

  強迫勞動犯罪的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這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是指雇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濟組織,這些用人單位僅限于經濟組織。實踐中,對于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強迫勞動罪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三)侵犯了勞動者的什么權益構成犯罪

  強迫勞動罪強迫的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

  (四)什么情況屬于被迫勞動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他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并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五)強迫勞動達到什么程度構成犯罪

  用人單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

  1、必須表現(xiàn)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強迫勞動,其表現(xiàn)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

  3、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六)用人單位強迫勞動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現(xiàn)行《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此可見,任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不僅違反了《勞動法》還違反了《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這些規(guī)定為勞動者維護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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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迫勞動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 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

  一是必須表現(xiàn)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xiàn)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

  三是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主體。這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是指雇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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