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作為抵押反擔保的財產有哪些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xiàn),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那么你聽說過抵押反擔保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抵押反擔保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可作為抵押反擔保的財產類型
問:哪些財產不可以為借款人貸款做抵押反擔保?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問:哪些財產可以為借款人貸款做抵押反擔保?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反擔保:
(一)抵押反擔保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反擔保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產;
(三)抵押反擔保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反擔保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反擔保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作為反擔保人,應該提供變現(xiàn)能力強、市場價值穩(wěn)定及權屬關系清晰的抵押物(主要是指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和用途為非住宅類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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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意義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xiàn)、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fā)生的追償權實現(xiàn)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于本擔保關系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并無緊密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xiàn)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F(xiàn)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jù)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復雜情況下?lián)jP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現(xiàn)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于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與適當?shù)谋緭O嗦?lián)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例如債務人自己有財產可供抵押、質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盡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于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擾擔保物日后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其滿意的保證擔保,再由債務人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本擔保恰當搭配、榫合聯(lián)結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要、維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擔保之風險。
可見,反擔保的設定,固然為本不算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及擔保關系又增加了若干鏈條與環(huán)節(jié),使得有關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更為復雜,但反擔保決非主觀臆造的徒勞無益的繁瑣機制,而是現(xiàn)實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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