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權追及效力的相關問題
你知道物權追及效力嗎?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物權追及效力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物權追及效力的相關問題
一、物權追及效力的含義
物權的追及效力,通常又稱為追及權。專家、學者對于物權的追擊效力是否為物權的一項獨立效力,歷來就有兩種見解。
贊成者認為,追及的效力是一種獨立的效力,與物上請求權是不同的。兩者雖有重疊之處,但不能相互替代,物權的請求權適用于非法占有的情形,在輾轉取得標的物的人是否合法取得或占有的情況下,則應適用追及力。
而反對者認為,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應包括在物上請求權之中,它不過是物上請求權中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將追及的效力獨立出來,則物上請求權就必然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臺灣學者鄭玉波老師贊同了后一見解,并認為這種效力應當包括在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之中。
二、法律規(guī)定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在此種情況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顯然屬于物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但它是一項獨立的物權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請求權。另外當?shù)盅喝松米赞D讓抵押物給第三人時,抵押權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
最后,物權的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法律在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權的效力應當受到善意取得適用的限制。
換句話說,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對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說物權的追及效力與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物權追及力說的在我有物權的前提下,無論物被誰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權利。
善意取得說無權處分權人未經(jīng)我的許可把我的物賣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對價,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對該物取得了所有權。關鍵是一物一權,你有了所有權我就自動喪失了所有權,沒有了所有權,自然沒有辦法再追及了。
三、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國物權法對物權的追及效力設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受即時取得制度和取得實效制度的保護。當善意第三人按即時取得制度或取得實效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依據(jù)《物權法》第10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無權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2)物權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3)物權登記錯誤時,真權利人對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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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主要特征
物權是支配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物權的權利主體只有一個,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nèi)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物權是財產(chǎn)權
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zhì)內(nèi)容的、直接體現(xiàn)為財產(chǎn)利益的權利,財產(chǎn)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物權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nèi)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并存),即“一物一權”。(應該注意的是:在共有關系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系以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存在都與物權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因此物權必須要公示。
(7)物權設立采用法定主義。
(8)物權具有優(yōu)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yōu)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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