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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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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六、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七、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八、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chǎn)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chǎn)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九、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經(jīng)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十、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2)公司未經(jīng)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十二、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yè)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chǎn)的

  《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81條:被執(zhí)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yè)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致使被執(zhí)行人無遺留財產(chǎn)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chǎn)范圍內承擔責任。

  十三、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chǎn)混同

  《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四、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法》第20條:

  (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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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責任的特征

  1. 它是一個整體的責任

  2. 它給了被侵權人更多的選擇權

  3. 它是一種法定的責任

  《民法通則》130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了在侵權領域中有7種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了8種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3條:“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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