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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律師訴訟業(yè)務操作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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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程序是指對資不抵債的企業(yè)進行破產處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對于律師的訴訟業(yè)務,具有一定的操作指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律師訴訟業(yè)務操作指引的相關法律知識。

  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律師訴訟業(yè)務操作指引全文

  1. 總則

  1.1 本指引所指破產程序是指《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1.2 本指引所指訴訟業(yè)務是指團隊律師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參與人民法院訴訟程序、執(zhí)行程序以及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等司法程序中的業(yè)務。

  1.3 本指引所指債務人是指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破產條件,已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進入破產程序中的企業(yè)法人。

  1.4本指引為團隊律師辦理破產程序中訴訟業(yè)務的指導性意見。本指引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有抵觸的,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準。

  2. 團隊建設

  2.1 團隊律師在破產程序中的身份如下:

  (1)擔任破產管理人或破產管理人成員;

  (2)擔任破產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2 團隊律師成員須經過執(zhí)業(yè)能力評估和利益沖突審查,方可接受委托,參與破產程序中訴訟業(yè)務。

  2.3 團隊律師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后,組成訴訟組負責破產程序中訴訟業(yè)務,具體設置及分工如下:

  (1)設組長一名,由團隊資深律師擔任,全面負責破產程序中訴訟業(yè)務所有相關事務,并在各種相關法律文件中署名,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2)根據破產程序中訴訟業(yè)務工作量的大小,設若干名輔助律師,負責協助訴訟負責人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3)設秘書一名,負責會議記錄、工作日志、文件保管、綜合協調、后勤保障等具體事務。

  2.4 團隊成員一經確定,須立即制定相關的案件分配制度、案件流程監(jiān)控制度、案件質量監(jiān)督制度、會議制度、考勤制度、文件檔案保管制度、財務報銷制度等,團隊成員須嚴格執(zhí)行。

  2.5 團隊成員一經確定,須簽訂《保密承諾書》,嚴守工作過程中所知悉的有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通過任何平臺和途徑泄露工作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獲悉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

  3. 接手和參與訴訟案件

  3.1 訴訟組成立之后,要立即進場開展工作,積極與債務人、管理人溝通協調,全面接管所有相關訴訟案件,并由秘書根據案件類別、階段、承辦人等登記造冊,以供查驗。

  3.2 對已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案件,由團隊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變更訴訟代理人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所函》、《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等相關材料,變更訴訟代理人。

  3.3 團隊律師接手相關訴訟案件材料后,應立即聯系相關訴訟案件的審理法院及仲裁委員會,調取法院卷宗材料及仲裁材料,了解相關訴訟案件的所有情況。

  3.4 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提起的與債務人有關的民事訴訟被其他法院受理的,由團隊律師向受理該訴訟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該案移交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審理。

  3.5 對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由團隊律師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申請,要求中止該案的訴訟或仲裁程序。

  3.6 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未解除對債務人財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未中止對債務人財產所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由團隊律師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請或中止執(zhí)行的申請。團隊律師認為有必要申請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解除保全措施的或中止執(zhí)行措施的,團隊律師應當向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7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的指派或委托,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3.8 團隊律師應當全面掌握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情況、保全措施、執(zhí)行措施相關情況,并及時跟進,做好統計匯總工作。

  4.提起訴訟

  4.1 對債務人對外享有的債權,債務人的債務人拒絕清償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的指派或委托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2 對持有債務人財產應當交付而拒絕交付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的指派或委托代表債務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3 管理人對債權人提出的債務抵銷主張有異議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4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存在以下情形的,無償轉讓財產的,經管理人書面通知因該行為取得財產的相對人返還財產,相對人拒絕返還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該無償轉讓財產行為。

  4.5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財產交易的,經管理人書面通知因該行為取得不當利益的相對人返還不當利益,相對人拒絕返還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該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財產交易的行為。

  4.6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經管理人書面通知因該行為取得擔保權益或者擔保財產的相對人解除該擔保權益或者返還擔保財產,相對人拒絕解除該擔?;蚓芙^返還擔保財產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該擔保行為。

  4.7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管理人書面通知因該行為取得財產的相對人返還財產,相對人拒絕返還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該提前清償行為。

  4.8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放棄債權的,經管理人書面通知相對人清償債務,相對人拒絕清償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該放棄債權的行為。

  4.9 管理人認為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該個別清償行為。

  4.10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但債務人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且該個別清償不能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經管理人書面通知因該個別清償行為而取得財產的債權人返還財產。相對人拒絕返還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個別清償行為。

  4.11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

  4.12 因債務人可撤銷行為或無效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

  4.13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因該行為而取得財產的相對人返還財產。相對人拒絕返還或者對管理人要求有異議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

  4.14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有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因該行為而取得財產的相對人返還財產。相對人拒絕返還或者對管理人要求有異議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

  4.15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應繳納而尚未繳納的出資。債務人的出資人拒絕繳納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

  4.16 債務人的出資人出資后又抽逃出資的,管理人有權要求該出資人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債務人的出資人拒絕返還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

  4.17 管理人認為公司的發(fā)起人和負有監(jiān)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

  4.18 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債務人處獲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要求該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拒絕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團隊律師可以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應訴答辯

  5.1 團隊律師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參與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主張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之訴。

  5.2 團隊律師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參與權利人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轉讓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彌補損失,權利人向管理人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之訴。

  5.3 團隊律師根據管理人團隊的指派或委托參與債權人以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不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的賠償之訴。

  6.結案與提升

  6.1 每一個訴訟案件終結后,團隊律師應當就每個案件制作《案件審結報告》,評價承辦效果,研究共性與個性問題,為同類案件總結提練規(guī)律,總結經驗得失,更好地服務客戶,并將《案件審結報告》報送管理人,以備查驗。《案件審結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基本情況;

  (2)基本案件事實;

  (3)案件爭議焦點;

  (4)分析、論證與研判;

  (5)最終審判或仲裁結果及理由;

  (6)團隊律師對該案結果的總結梳理。

  6.2 每一個訴訟案件終結后,團隊律師應當就每個案件依據案件流程進行卷宗整理歸檔。

  6.3 團隊各成員在按本指引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注意收集各方反饋信息及執(zhí)行效果,以便于對本指引不斷進行升級完善。

  破產程序的種類

  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國 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yè)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 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 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 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guī)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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