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什么是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析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有時候人們將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分別對應于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這恰恰反映出人們觀念中存在誤解。一般侵權固然可對應于過錯責任,但如果將特殊侵權對應于無過錯責任,真是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
什么是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的分類,其實有一個前提,即對于將不幸損害歸由他人負責,法律有一個基本規(guī)定。本來,一個人生病、支付醫(yī)藥費,通常只能怪自己運氣不佳;一所房子被雷擊中起火焚毀,房子的主人只能自認倒霉。羅馬法諺語便稱“意外事件讓所有主倒霉”。如果法律背離上述諺語,讓他人承擔責任,就一定要有正當?shù)睦碛?,這個理由就是歸責事由。在近現(xiàn)代典型民事立法例中,法國民法第1382條、日本民法第709條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便屬于民事法律對損害歸由他人負責的基本規(guī)定,其中的歸責事由便是過錯。因而,一般侵權也就是依民事立法關于侵權的一般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
一般侵權的成立,是確立過錯責任原則的結果,從法學方法論的角度看,就是被默認適用的一般法律規(guī)則。與此不同,將適用范圍限定于特別的場合,并且規(guī)定了不同于一般構成要件的特別構成要件,這時的侵權便被稱為特殊侵權。特殊侵權內部并不完全統(tǒng)一,有的在構成要件上并不要求過錯(無過錯責任),有的則是被推定有過錯、由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盡到了注意義務(推定過錯責任或中間責任),有的還可能是要求僅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場合始成立侵權責任。
從侵權責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來看,關于醫(y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僅從這一條規(guī)定來看,似乎應歸入一般侵權。
不過,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過錯推定,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了因果關系推定,正因如此,醫(yī)療損害責任在草案中屬于特殊侵權。關于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了過錯推定。上述兩類責任,雖然屬于過錯責任范疇,但在過錯的證明上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不屬于一般侵權,屬于特殊侵權。
作為不區(qū)分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的代表,可以舉出《歐洲侵權法原則》第1:101條:“
(1)對于他人所受之損害在法律上可被歸責之人,有責任賠償該損害。
(2)損害通??杀粴w責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a)其行為構成了造成該損害的過錯;
b)其不正常的危險行為造成了該損害;
c)其輔助人在其職責范圍內造成了該損害。”
依起草人Koziol教授的介紹,第2款所列舉的三種歸責理由,起草者并不想使之呈現(xiàn)出某種遞減的層次構造,毋寧說它們是平等并列的和可被選擇的。這意味著,過錯責任并不被作為基本的責任類型而其他的責任屬于例外,它們是基于不同理由的不同責任領域,彼此鼎足而立。
另一方面,上述規(guī)則列舉的三類責任原因并不是想表達下列觀念:這三個責任領域是完全彼此獨立、涇渭分明。相反,他們意識到了存在著灰色區(qū)域,亦即介乎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之間的區(qū)域。當然,上述規(guī)范是基本的,并不是想提供一個對任何情形下的侵權責任一覽無余的規(guī)范。
在筆者看來,過錯責任、嚴格責任乃至替代責任,不過體現(xiàn)著不同的歸責原理。在一部成文立法當中,立法者固然可作出明確的功能分配,劃定各自的適用區(qū)域,但問題是,成文立法不可能包攬所有的侵權問題,在未被該成文立法涵蓋的區(qū)域,如發(fā)生是否構成侵權及應否賠償?shù)膯栴},又該以三者中的哪一個來解決問題呢?因而,三者當中,仍有必要確立一個作為頭號歸責原理(或稱為歸責原理之王),它才是歸責原則,是在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被默認適用的歸責原理。近代以來,公認的歸責原則便是過錯責任原則,對此,歐洲侵權法原則起草人亦予承認。因而可以說,在法律中區(qū)分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符合法律適用的邏輯,具有法學方法論的意義。
霍姆斯曾經說過,“先判決案件,再確立規(guī)則,是普通法的價值之所在。”但是在中國,相似的經驗是欠缺的。中國民法及民法學,從一開始便打上繼受而來的烙印。在中國古代法逐漸淡出歷史舞臺的同時,近現(xiàn)代中國法制的轉型則體現(xiàn)了先有學理和規(guī)則、再判決案件的特點。中國的民法學,無論是在20世紀50年代還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對于構成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要件無不是要求四個:違法性、過錯、損害、因果關系。而這種理論直至今天,仍然形塑著眾多法律學人的基本民法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