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的簡要解釋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形成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形成權的簡要解釋
形成權的概念有兩個要點,一是單方行為,二是影響法律關系。根據(jù)第二個特點,形成權可以劃分為建立法律關系的形成權、變更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及撤銷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建立法律關系的形成權,比如優(yōu)先購買權,權利人通過向?qū)Ψ桨l(fā)出優(yōu)先購買的意思表示,而在雙方之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類似還有追認權。
形成權的簡要解釋
這樣的還有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即具體規(guī)定債權債務內(nèi)容的權利。另外這種情況還有,在法律規(guī)定多種救濟方式時,進行選擇,此為確定對待給付的范圍,如可以在解約和減價之間選擇,可以在延長租期和減少租金之間選擇。注意這里指這種選擇是形成權,而不是減少租金本身是形成權。
撤銷權,是要通過一個訴訟來實現(xiàn)形成權,稱“形成訴權”,廣義上也屬于形成權,雖然與僅僅依賴形成意思表示的形成權不同,但是法院的訴訟也是以形成意思表示為基礎的。實際上形成訴權的形成就是限制和約束形成權行使得結果,簡潔的說,也是一種形成權。
一、形成權的特點
①形成權的行使表現(xiàn)為單方行為;
?、趩畏揭馑急硎疽唤?jīng)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坌ЯΦ漠a(chǎn)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
?、苄纬蓹嗖荒芘c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zhuǎn)讓;
⑤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二、形成權的種類主要有:
1、解除權;
2、變更權;
3、追認權;
4、撤銷權(合同撤銷權、要約撤銷權);
5、贈與(任意撤銷、法定撤銷)撤銷權;
6、選擇權;
7、抵銷權;
8、繼承權的拋棄;
9、介入權。
三、形成權的分類
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從是否需要經(jīng)過法律程序確認的角度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從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分為法定形成權和形成訴權。
單純形成權是指行使認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即可產(chǎn)生法律關系變動效力的形成權。
形成訴權是指法律關系的變動須經(jīng)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jù)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判決、認可。法律將利害關系重大者定為形成訴權。
法定形成權是指依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產(chǎn)生的形成權,只要法律事實就成的情況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權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成就約定內(nèi)容時即可行使的形成權。意定形成權除合意創(chuàng)設的形式外還包括一方單方創(chuàng)設的例如承諾權。
形成權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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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行使的限制
依私法自治原則,形成權的行使自應依權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則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諸民法思想,社會的權利思想漸成為主流,尤其是形成權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對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對形成權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兩方面:
其一,一般限制(外部限制).形成權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謂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證形成權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對形成權行使加以限制。
當然,這種限制是權利行使的通則。具體到民法制度上,如對形成權的行使期間的規(guī)定,也就是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可分為三類:
(1)就個別形成權,設有存續(xù)期間(如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五條),惟其期間多較消滅時效為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
(2)明定若干形成權的行使未定期間者,于他方當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時,形成權消滅;
(3)未設有存續(xù)期間或催告的規(guī)定,如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但無論何種情形,均有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
其二,特殊限制(內(nèi)部限制):
(1) 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這也是基于形成權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無須相對人同意即可發(fā)生效力,由此可見其對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關系之穩(wěn)定威脅至極,因而原則上不允許權利人行使權利設置條件或期限。所謂“既然形成權相對人必須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權的事實,那么不應該再讓他面臨不確定的狀態(tài)了”。
(2)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但“條件的成就與否系依相對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確者,不在此限”。
(2)形成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間約定的條件(《合同法》中承攬合同定作人的隨時解除權例外)。
(3)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該條中的“撤銷”實該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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