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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商法考點之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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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guī),同時也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jù)。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公司章程的效力相關司法商法考點知識。

  司法商法考點之公司章程的效力

  司法商法考點一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條規(guī)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司法商法考點之公司章程的效力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表現(xiàn)在,公司自身的行為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具體而言,一是公司應當依其章程規(guī)定的辦法,產生權力機構、業(yè)務執(zhí)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監(jiān)督機構等公司組織機構,并按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二是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上規(guī)定的名稱、在公司章程確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對公司股東負有義務,股東的權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時,可對公司起訴。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制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且對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是同樣的,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規(guī)則性質所決定的。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為股東依章程規(guī)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轉讓出資、查閱有關公開資料、獲取股息紅利等,同時,負有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及公司章程上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公司章程對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表現(xiàn)為,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若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之行為超出公司章程對其賦予的職權范圍,其應就自己的行為對公司負責。

  司法商法考點二

  公司章程的變更

  公司章程的變更是指已經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不論是絕對記載事項還是任意記載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變更。但公司章程在變更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不損害股東利益;其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其三,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變更,而使一個公司法人轉變?yōu)榱硪粋€公司法人。

  就公司章程變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最后,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3條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3條第2款)。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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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基本作用

  一、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也不能獲得登記。

  二、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2]

  三、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jù)

  由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jù)。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經濟進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guī)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guī)范,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guī)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jù)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jù)。作為公司法只能規(guī)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guī)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guī)范,由公司自己來執(zhí)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xiàn)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guī)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鑒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需要。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fā)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guī)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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