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中單方舉債性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無效婚姻中單方舉債性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婚姻無效制度的確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的時候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jù),進而改變了以前違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狀況,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從而維護了中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無效婚姻中單方舉債的相關法律知識。
無效婚姻中單方舉債性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一、案情簡介
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單方舉債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認定標準上始終存在分歧。隨著《婚姻法解釋(二)》的出臺,第24條規(guī)定確立的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guī)則因其具備實踐的可操作性被廣泛適用,但這一規(guī)定是否體現(xiàn)了夫妻債務的本質屬性,其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合理仍然存在較大分歧?;橐鲇行墙Y婚關系的常態(tài),但在婚姻被宣告無效后,單方舉債的性質又如何認定,其法律適用的規(guī)則是否有所不同,都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
2009 年4 月9 日,李某與馬某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同年8 月14 日,李某向魏某借款3 萬元,承諾一星期后還款,后未按約定還款。魏某據(jù)此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魏某與李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訟爭的債務發(fā)生在李某與馬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屬李某與馬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 條之規(guī)定,判決李某與馬某共同償還借款。
判決生效后,2009年11月30日,李某與馬某的婚姻被某市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經(jīng)查明,2003 年10 月17 日,李某與張某在某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 年1 月6 日,李某與張某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并分居生活,2009 年9 月29 日,李某與張某在某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2010 年1 月10 日,李某產(chǎn)下一子,現(xiàn)由其撫養(yǎng)。據(jù)此魏某提起再審,再審法院認為,李某與馬某的婚姻雖被宣告無效,但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李某和馬某在經(jīng)營廣告業(yè)務的過程中結識魏某,李某一直稱馬某系其丈夫,魏某也一直相信兩人系夫妻關系。
在李某謊稱因購房暫缺款項的情況下,魏某借款給她。買房雖是借款的理由,但作為債權人無法追究其借款是否真正用于買房,出借人沒有這方面的舉證義務。從借款的數(shù)額、過程來看,魏某沒有義務對李某與馬某的夫妻關系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借款的過程亦符合通常朋友之間的人情往來。本案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李某懷有身孕,原判認定為李某與馬某共同債務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53 條第1 款第1 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guī)則的缺陷和完善
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在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起訴兩夫妻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有不少案件的一方以非夫妻共同債務為由進行抗辯,但是絕大多數(shù)案件最終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guī)定進行裁判。
?、僭诒景钢?,一審法院以《婚姻法解釋(二)》第24 條為依據(jù),認定訟爭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在實體處理上并無不妥,但對一方個人名義的債務如何認定為共同債務這一問題上,仍有進一步闡明的必要?;仡櫋痘橐龇ń忉?二)》第24 條規(guī)定出臺的前提,不難發(fā)現(xiàn)《婚姻法》第41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已作出了規(guī)定;
?、诘@一規(guī)定由于其高度抽象性,在法律適用上極難操作。法官在適用司法解釋對個案進行裁判時,往往忽略了司法解釋中各項規(guī)定的立法限制,司法解釋的權限不是建構制度,而是在司法實踐中對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提出法官裁判的具體方法和措施。因此,偏離《婚姻法》第41 條的規(guī)定,以《婚姻法解釋(二)》第24 條規(guī)定徑行裁判,在現(xiàn)有立法層面是值得商榷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無疑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但在司法實務中,基于夫妻雙方關系對立或者夫妻雙方為轉嫁風險串通抗辯時,《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二)》確定的標準之間的沖突開始顯現(xiàn)。通過對《婚姻法》第41 條的分析,其采用的是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共同生活負擔債務是其本質屬性,即“共同生活”標準。而在《婚姻法解釋(二)》的第24 條規(guī)定中,更多的考慮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作為分界線,舉債時間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即“身份關系”標準。不難發(fā)現(xiàn),《婚姻法》所確立的標準更能反映婚姻存續(xù)期間債務的本質,有效地保護了未受益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但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其存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和操作上的難以把握。
《婚姻法解釋(二)》在司法實務的適用困境中進一步總結,確立了一種形式主義的判斷標準,在立法技術上采用了法律推定,同時規(guī)定了嚴格的推翻這一推定的要件,債務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推翻這一推定。這一規(guī)則更多地關注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
一審法院以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期間為分界線,對魏某與李某之間的債務作出了法律上的推定,認定該債務為馬某與李某的共同債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馬某未能舉證證明其符合法定條件,從而未能推翻這一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