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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淺談刑法與民法中的“近親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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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淺談刑法與民法中的“近親屬”解釋

  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法與民法中的近親屬的相關法律知識。

  從案例淺談刑法與民法中的“近親屬”解釋: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段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并帶著自己日常生活用品離開了家,段某對此十分不滿。段某經(jīng)多次跟蹤后發(fā)現(xiàn),妻子在岳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的一天,段某請來貨車司機及自己多位朋友,趁著岳父家里沒人,采取卸門入室的方式,搬走該房內(nèi)電腦、電視機、洗衣機、沙發(fā)、餐桌等電器及家具,并予以變賣。

  同年年底,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jīng)鑒定,該案所涉及的電器價值2.1萬余元,其他家具因無實物而無法鑒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段某秘密竊取家庭成員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段某屬盜竊親屬財物及自首情節(jié),法院一審判決段某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對段某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段某不服,稱其與被害人系翁婿關系,二者之間互為家庭成員或系近親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的規(guī)定,其行為未侵犯他人財產(chǎn)所有權,不構成盜竊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段某與被害人系女婿與岳父關系,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近親屬關系,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審法院裁判正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十二條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刑法上的“近親屬”比民法上的“近親屬”范圍要小,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段某與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構成一個生活實體,其與岳父母之間更無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段某與岳父母既不互為家庭成員,亦非近親屬,因而其盜竊岳父財產(chǎn)的行為不能視為偷拿近親屬的財物,應以盜竊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法理是什么?

  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盜竊犯罪的處罰,不僅外國刑法一般都規(guī)定輕于普通盜竊,而且在我國古代也有類似規(guī)定(如“親親相隱”制)。家庭成員及親屬間存在一種特殊關系。從屬于同一家庭和親屬關系的事實本身所產(chǎn)生的特殊權利與義務,因而在家庭內(nèi)部所發(fā)生的違法行為,是具有特殊的性質的。因而上述司法解釋對家庭成員及近親屬間盜竊進行了特殊的規(guī)定。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guī)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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