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里如何區(qū)分雇傭和承攬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里如何區(qū)分雇傭和承攬
雇傭是“非勞動長輩”用“物權”榨取他人勞動,使自己獲得非勞動收益或享受的行為。承攬是指 當事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驗收后支付約定的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事人一方為承攬人,他方為定作人。通常有(物品)加工承攬。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這兩者的相關知識。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里如何區(qū)分雇傭和承攬?
一. 雇傭與承攬在人身損害案件中的歸責原則及區(qū)分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第九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由此可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雇主在雇傭關系中承擔的是嚴格無過錯責任,有時還要承擔替代責任。
《人身損害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對定作人規(guī)定的歸責原則是一種過錯責任原則。承攬人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損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則上是不承擔責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不是全部責任,而是承擔與其過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在《人身損害解釋》中對雇傭和承攬的歸責原則是完全不同。這導致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因為不同的身份關系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同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的舉證責任等相關責任的承擔上也在很大的區(qū)別。所以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shù)陌缸又?,關于原被告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而身份關系的定性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區(qū)分雇傭和承攬就大有必要。
二. 關于雇傭關系
《人身損害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在該條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直接定義“雇傭關系”,并將其界定的標準細化??赡苷怯捎?ldquo;這確實是一個挑戰(zhàn)和考驗”的緣故。筆者就理論界與實務界一些較為統(tǒng)一的觀點,將雇傭關系的幾個特征整理如下:
1、 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隨時修正工作內容;
2、 雇員與雇主之間產生了一種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
3、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所等,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
4、雇員的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
5、 雇員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一般歸于雇主所有;
6、 雇傭關系中,有一個相當穩(wěn)定的支付工資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一個相當于該行業(yè)的比較固定的標準 。
因此,在分析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是否屬于雇傭關系時:首先,看當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書面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其次,如果沒有書面的合同,例如個體工商戶、其他自然人雇傭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務的,可以參照雇傭關系特征并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三.關于承攬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此,承攬關系是基于承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在定作人與承攬方之間產生的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損害解釋》的起草者認為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源于英美法對獨立契約人的擊規(guī)定。而獨立契約人的范圍遠遠超過了承攬人的范圍,一般包括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委托、行紀、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人等,所以人身損害案件中承攬關系的適用的范圍也比《合同法》中的承攬關系廣泛。由于其他獨立契約人所引發(fā)的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較好區(qū)分,所以本文僅就承攬合同所引起的承攬關系作探討。承攬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與承攬方自始至終的地位均平等,不存在有人身依附關系。
2、承攬方可以將承攬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也可以雇傭他人共同或與人合伙完成承攬工作。
3、是按合同完成某項工作,承攬合同的標的,表現(xiàn)為物化的勞動成果,而不是承攬人勞動的本身。這種物化的勞動成果按承攬工作的類型不同,可分為勞動力的勞動成果,腦力勞動的成果,復合型勞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