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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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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安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安抗辯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要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不安抗辯權的“不安”,在于權利人依照合同先履行義務,先履行義務必然要承擔對待履行不能實現的風險,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fā),法律賦予當事人不安抗辯權。當這種風險具有現實性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將自己的給付暫時保留。

  (2)他方財產狀況顯著惡化并足以喪失履行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負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即可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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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guī)定。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fā)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我認為,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30天為宜。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校嚷男蟹綉斃^續(xù)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

  第二次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fā)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中國合同法明確賦予先履行方以解約權,這是對大陸法系各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重大發(fā)展,從而使得該制度能夠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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