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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保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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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票據權利嗎?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票據權利保全是什么意思?

  票據權利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進行提示票據,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和中斷時效的行為。

  提示票據包括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行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證明的行為,這些行為既是持票人請求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也是為實現權利所準備訴諸法律的證據。因為票據權利有時效的限制,持票人使用這些證據可以使自己的票據權利得以保存。

  《票據法》第17條規(guī)定,票據權利在一定的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過了規(guī)定的期限,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就喪失。故持票人應當注意票據權利的有效期,特別是在接受轉讓時,更應注意。持票人可以采用時效中斷的方法避免損失,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據權利得以延續(xù),具體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行為,或者以訴訟的行為中斷時效,時效中斷后,票據法上規(guī)定的各種時間限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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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權利保全的方式

  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guī)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證明應記載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票據種類、主要記載事項;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時間;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在持票人通過票據交換所進行提示、并由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銀行代理承兌或代理付款時,應由相應的代理付款銀行出具退票理由書,退票理由書與拒絕證書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包括醫(y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有關的司法文書和處罰決定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時的有關司法文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等都具有拒絕證書的效力。

  (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瑕疵

  1、票據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并在票據上簽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偽造人亦不承擔票據義務但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偽造的簽章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guī)定對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

  2、票據變造。指無合法變更權限之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變造人在票據上沒有簽章,則不承擔票據義務,但應負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若變造人在票據上有簽章,則按其變造以后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并承擔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其他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其他人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變造之前簽章或變造之后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

  3、票據更改。指依《票據法》有更改權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對票據上的可更改記載事項加以更改。票據更改應在原記載人交付票據之前進行,交付之后進行更改的,須征得相關票據當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寫處簽章。更改的記載事項代替原記載事項,更改前的簽章人依更改前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更改后的簽章人依更改后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

  4、票據涂銷。指有涂銷權之人故意將票據記載事項進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銷部分的記載事項失去票據記載效力,被涂銷部分的票據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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