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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zhèn)鶆粘袚侵競鶆杖瞬⒉幻撾x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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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擔人的抗辯權債務加入和免責的債務承擔一樣,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無效.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也可以進行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新債務人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對于在承擔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上,其理論界存在一致的看法,但是在抗辯權的具體內容上和相應的程度上,其存在著分歧和爭論,進行相應的探討為之必要。本文就承擔人能否以債權人和債務關系中債務人的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對此問題,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
黃立教授認為“加入人之義務,在內容上應以原債務人之現(xiàn)存?zhèn)鶆諡闇剩⒎且虼似跫s而建立新的債權關系.因此債務人因其法律關系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加入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于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林誠二教授認為“對承擔人與債權人之間和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成立的債務加入作了不同的處置。在由承擔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債務加入契約中,系以擔保原債務為目的,應以原債務的存在為條件,若原債務經撤銷或解除歸于消滅,承擔契約應溯及的歸于消滅。但如果是由承擔人與原債務人之間訂立的債務加入契約,其效力不受該原因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影響。”綜上所述,筆者同意黃立教授的觀點。因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而成立債務加入時,其是以原債務為基礎,原債務因撤銷、解除、無效或有效的免責履行而消滅的,承擔人都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二、從債務的轉移原債在債務承擔發(fā)生前產生了違約責任,利息這些從債,那么是否隨債務承擔而發(fā)生轉移?雖然我國法律對債務加入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我國合同法相關法條對此有類似的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86條規(guī)定:“債務人移轉合同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依法條看似乎應持肯定回答。但筆者認為這些從債務除非當事人對此達成合意,否則不得轉移。因債的相對性之故,所以承擔人對于原債的具體情形難于深入了解,對于債務加入前是否發(fā)生或者發(fā)生了什么與原債相關的其他債務更是一無所知,如果苛以其承擔其他債務,則會使承擔人的承擔風險大幅提升,不利于承擔人的保護。當然,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事先向承擔人告知,然后再由承擔人決定是否仍然承擔,但這無異于達成合意。
三、第三人的追償權在三方協(xié)議、債務人和第三人間協(xié)議產生的債務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種原因加入債務,其與債務人間一般都會對第三人清償債務后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此種當事人間對債務處分的合意理應受法律保護。而在無約定或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無協(xié)議時,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后對債務人是否享有的追償權,理論界說法不一,實踐中根據(jù)債務加入原因及雙方法律關系認定的結果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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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于原債務范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fā)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fā)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fā)生求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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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xié)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因債務人并未脫離債的關系,且又新增債務人,對債權人即多了一層保障,有利無弊。但債務人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應對債權人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可能對債權人造成不利: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時,債權人不明緣由,可能拒絕受領,將構成債權人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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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債務承擔,在要件構成上大體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同,因而也包括:
1.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此要件同于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贅述。
2.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在此,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之處在于:若由債權人和承擔人直接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問債務人的意思,該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債務人和承擔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必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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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債務承擔后,就被承擔部分的債務,承擔人和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有關連帶債務的規(guī)則均可適用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唯原債務人的債務和從債務并不轉移,從權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也不轉移或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