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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返還訴訟怎樣才會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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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返還訴訟怎樣才會被法院受理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要求物權占有人返還其占有的物的請求權。對于原物返還訴訟,怎樣才會被法院受理的問題是人們關注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告訴你原物返還訴訟怎樣才會被法院受理的做法吧。

  原物返還訴訟會被法院受理的方法

  一、返還原物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

  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4條的規(guī)定。

  二、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返還原物與返還財產并不完全相同。返還原物是指物的返還,返還財產是指財產的返還,財產的形態(tài)既包括物也包括權利。所以,返還財產的范圍要大于返還原物的范圍。返還原物是指對物質形態(tài)的物的返還。

  三、返還原物糾紛訴訟的管轄

  返還原物糾紛區(qū)分返還物屬于不動產和動產而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返還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返還糾紛,則根據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請求權基礎法律關系確定管轄,如因合同關系占有動產的,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處理,如因不當得利返還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處理。

  四、返還原物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這類訴訟是指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其占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在多數國家,這類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不占有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負擔。不少國家的民法規(guī)定,對物的占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均未承認占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但從審判實踐看,物品的占有者在舉證責任問題上也是處于有利地位的。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他首先必須證明作為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即證明對所爭執(zhí)的物品享有合法權利的事實。如證明對該物品享有所有權,享有占有權等。如果原告主張的引起權利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得不到證明,而被告也未能證明對該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人民法院通常也會依據被告外觀上占有物品的事實,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

  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關于房屋地基糾紛的上訴案中,上訴人李某主張由廊坊鎮(zhèn)衛(wèi)生部門占有和使用的一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其所有。在一審中,李某提出買房時的文契作為證據,但該文契的四至欄中有些疑點,經過多方調查,仍然無法消除這些疑點。一審法院認為此文契不足以證明地基使用權歸李某所有,雖然被告也未能證明自己對該地享有使用權,但鑒于占有這一事實,一審法院作出了維持原狀的判決。在二審中,上訴人未能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法院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確定該地所屬的其他證據,由于該地的歷史歸屬不能認定,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于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占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后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占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

  對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以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物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存有較大爭議的是地役權和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現就此二爭議問題分別予以闡述。

  1.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于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立法和學說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體例和觀點。就立法而言,有所謂否定主義和肯定主義之別?!兜聡穹ǖ洹凡煞穸ㄖ髁x,其第1027條規(guī)定:“地役權受妨害時,地役權人享有第1004條規(guī)定的權利。”而第1004條所規(guī)定的是所有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不作為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并不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采肯定主義,其第858條規(guī)定,第767條之規(guī)定于地役權準用之,據此,地役權有返還請求權之適用。就學說而言,有所謂否定說和肯定說之爭。否定說認為,地役權不應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主要是,地役權不以占有供役地為前提,因而不可能產生地役權人喪失供役地占有的問題,況且,排除妨害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足以保護地役權,立法上沒有必要規(guī)定基于地役權的返還請求權;肯定說認為,如供役地之占有與需役地之占有相結合或地役權須以占有供役地為內容,則在供役地被他人侵奪的情形下,應承認地役權人的返還請求權。在上述兩種學說中,否定說為日本之通說,肯定說為臺灣之通說。中國大陸多數學者傾向于贊同否定說,但《物權法》[1]的三個專家建議稿和物權法草案似乎都持肯定意見,因為上述建議稿和草案都是統一規(guī)定返還請求權的。

  解決問題的辦法有二:一是,學說和立法相一致,承認基于地役權的返還請求權(只不過其適用的情形罕見而已);二是,立法以“但書”表明地役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或者留待司法機關解釋。筆者認為,還是以“但書”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為好。

  2.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于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通說持否定見解。史尚寬先生認為,“抵押權為不含有占有標的物之權利,原則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請求權為限”;黃宗樂先生認為,“抵押權不含有為占有標的物之權能,故不生抵押物返還請求權,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權之妨害除去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王利明教授也認為,“由于抵押(權)人并沒有直接占有標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或侵權請求權,所以抵押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①但劉凱湘博士卻認為,抵押權可以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是,在抵押人不行使或難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妨害排除請求權或妨害防止請求權又不足以救濟抵押權的情況下,應當承認抵押權人的返還請求權,不過,抵押權人不能請求向自己返還,而應當請求向抵押人返還。

 ?、诠P者認為,抵押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在于,其一,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物,不會發(fā)生抵押物自抵押權人處被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的情形;其二,即使抵押物被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由于抵押權并非必然需要實現之權利,故抵押人一般不會因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這說明,因抵押人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發(fā)生幾率并不高,因此,不必賦予抵押權人以抵押物返還請求權。但是,如果抵押人怠于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則抵押權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過,其只能請求無權占有人向抵押人返還,而不能請求向自己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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