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怎么成立與處罰的
非法拘禁罪怎么成立與處罰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你對于非法拘禁罪了解多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非法拘禁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非法拘禁罪怎么成立與處罰的:
(一)成立條件
1、行為對象:他人(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
2、行為內(nèi)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與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如將他人監(jiān)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2)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與無形的方法。
(3)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與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進人貨車車廂后高速行駛,使之不敢輕易跳下車)。
(4)使用欺詐方法剝奪他人自由。
(5)作為與不作為方式。
(6)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xù)行為。
3、非法性: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
(1)執(zhí)行法令的行為:
例如,司法機關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阻卻違法性。但發(fā)現(xiàn)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xù)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再如,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阻卻違法性。
又如,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成立犯罪。
(2)緊急避險:
例如,為了防止兇暴的醉漢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得已拘束其身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3)被害人承諾:
例如,被害人基于真實的自由意志,囑托或同意將自己置于特定場所的,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再如,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被害人基于動機的錯誤同意剝奪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不影響其同意的效力,同樣阻卻拘禁行為的違法性。但在被害人知道真相要求移動身體時,行為人依然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則成立非法拘禁罪(不作為方式)。
4、主觀條件:故意,但不以出賣、勒索財物為目的。
(1)以非法綁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財物的,成立綁架罪;
(2)以出賣為目的非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處罰
1、238條第一款:“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是一項基本規(guī)定,應當適用于第1、2、3款。
在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情況下,則不能再適用“具有毆打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如果侮辱行為表現(xiàn)為暴力侮辱,則不能再適用“具有……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否則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如果侮辱行為表現(xiàn)為暴力以外的方式,則應適用“具有……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2、第二款:非法拘禁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關系。
(1)結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結果加重犯),重傷、死亡結果與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直接性要件)。行為人在實施基本行為之后或之時,被害人自殺、自殘、自身過失等造成死亡、傷殘結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由于非法拘禁會引起警方的解救行為,故正常的解救行為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具備直接性要件,應將傷亡結果歸責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結果加重犯。當然,如果警方判斷失誤,導致其解救行為造成被拘禁者傷亡的,則不能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此外,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必須具有預見可能性。
(2)想象競合犯:行為人明知某種拘禁行為本身會導致他人死亡,卻實施該拘禁行為,因而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
(3)轉化犯(法律擬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為所必需的范圍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沒有殺人故意的,才適用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段的規(guī)定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注意: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非法拘禁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4)數(shù)罪并罰:行為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其他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產(chǎn)生殺人故意并實施殺人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和相應的過失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
3、第三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1)“債務”包括合法和非法債務,但不包括單方面主張的債務,否則成立綁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搶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財物)。
(2)客觀行為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為,如果以殺害或者重大身體傷害進行威脅的,成立綁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搶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財物)。
(3)非法扣押、拘禁的對象是“他人”,即債務人或者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財產(chǎn)共有關系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人,否則成立綁架罪。
(4)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又使用超出拘禁范圍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注意: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不負刑事責任。
4、加減身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5、部分犯罪共同說的認定:
(1)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包含非法拘禁行為的內(nèi)容。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內(nèi)容。
(3)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成立只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用人單位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