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如何確定(2)
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如何確定
1、網絡行為的目的地。
網絡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lián)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絡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數(shù)據(jù),并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fā)送信息、數(shù)據(jù),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lián)。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lián),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轄的基礎。
2、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
網絡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
3、網絡犯罪行為結果地。
由于網絡傳輸?shù)娜蛐裕瑢τ谌魏紊暇W的行為,受其危害影響的地點都會數(shù)不勝數(shù),若以此作為管轄權的基礎,必然會造成管轄法院的泛濫。但網上侵犯商業(yè)秘密、間諜犯罪、網絡入侵、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放置后門程序、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等犯罪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須侵入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才能作案。因此,將所侵入的系統(tǒng)局域網、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犯罪結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擁有管轄權當無異議。
在刑事訴訟管轄方面,我國對網絡犯罪案件沒有具體的管轄規(guī)定,結合辦案實踐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具體網絡犯罪案件地域管轄權的確定,筆者認為應堅持以下幾點:
1、對利用互聯(lián)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實施網絡犯罪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在偵辦利用互聯(lián)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確定網址所對應服務器的物理地址,即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進而確定地域管轄權。
2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損害他人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等案件,被發(fā)現(xiàn)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
雖然對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行為地的確定問題,并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就明確規(guī)定了管轄問題: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2001年7月17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于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xiàn)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上述兩個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的問題。同樣,這對于此類網絡犯罪案件地域管轄中的犯罪行為地較難確定的問題,也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盜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詐騙等犯罪案件,犯罪行為人操作計算機的地點和網絡行為所指向的最終目的地可視為犯罪行為地。
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遠程操控類詐騙案件審判管轄問題的函》中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利用電話、網絡等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進而實施的遠程操控類詐騙案件,虛假信息所達之地即被害人所在地是犯罪行為的延續(xù)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發(fā)生地。
4、對行為人通過侵入、修改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tǒng)程序、系統(tǒng)參數(shù)等手段實施網絡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設備終端的所在地可視為網絡犯罪的犯罪結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