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個消費者權益法律常識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lián)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tǒng)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那么今時今日消費者擁有的權利是什么呢?有哪些消費者需要認識的法律知識呢?下面就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相關知識。
一、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二、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三、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售出的產品不符合產品性能承擔責任的主體及方式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
五、消費者因產品缺陷使人身、財產造到損害索賠對象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經營者的"三包"法定義務
對國家規(guī)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七、經營者不用承擔責任的除外情形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八、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排除應承擔責任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九、使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如何賠償
使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yè)執(zhí)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十、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何索賠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十一、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如何賠償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fā)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人身傷害所需承擔的賠償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十三、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雙倍賠償損失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十四、生產者的免責條款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十五、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在當事人不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會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十六、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十七、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相關事項
生產、銷售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guī)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十八、關于經營者進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及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直銷企業(yè)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yè)開具的發(fā)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fā)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yè)開具的發(fā)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fā)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于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二十、在直銷中因換貨或退貨產生糾紛的舉證責任及責任承擔
直銷企業(yè)與直銷員、直銷企業(yè)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fā)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直銷企業(yè)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yè)無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