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糾紛如何處理有哪些方法
無效婚姻糾紛如何處理有哪些方法
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下,不受法律的保護,出現(xiàn)糾紛該如何處理?哪些婚姻稱為無效婚姻?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無效婚姻糾紛如何處理
一、無效婚姻的界定
(一)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jīng)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fā)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tǒng)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二)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guī)定。自此,中國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條中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達法定婚齡的。
二、處理無效婚姻財產(chǎn)糾紛的法律依據(jù)
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chǎn)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chǎn)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jù)各自對共有財產(chǎn)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chǎn)時都完全按以上規(guī)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chǎn)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chǎn)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guī)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chǎn)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jīng)濟補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yǎng)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yǎng)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shù)倪z產(chǎn)。以上這些規(guī)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三、怎樣處理無效婚姻財產(chǎn)債權債務糾紛
(一)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二)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于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的生產(chǎn)、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此外,對于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chǎn)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于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不能分割給第三者。這是針對當前的重婚現(xiàn)象及有的人甘為“二奶”并以此作為掙錢的手段而提出來。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財產(chǎn)權益。
哪些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第一,的;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第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qū)別
(一)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沙蜂N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guī)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二)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請求人不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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