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法國憲法規(guī)定介紹(2)
1858年法國憲法規(guī)定介紹
第四十七條
議會根據組織法規(guī)定的條件,表決通過財政法律草案。
如果國民議會在此項草案提出后四十日的期限內在第一讀中未作出決議時,政府應把它提交參議院,參議院必須在十五日的期限內作出。此后依照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
如果議會在七十日的期限內未作出決議時,該草案的規(guī)定可以以法令付諸實施。
如果關于確定一個會計年度收支的財政法未能在適當的、使它能夠在該會計年度開始前公布的時間提出時,政府可以緊急請求議會授權征稅,并且以命令撥付關于已經表決通過的各項事業(yè)的資金。
在議會閉會期間,本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中斷。
審議院協助議會和政府監(jiān)督財政法的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在議會兩院的議程上,應優(yōu)先地,并且按照政府所定的順序,討論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議案。
每周應留一次會議,優(yōu)先供議會議員提出質詢和政府進行答辯。
第四十九條
經內閣會議審議后,就政府的施政綱領或者必要時就一項總政策的聲明,向國民議會承擔政府責任。
國民議會可以通過一項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責任。此項動議至少有國民議會議員十分之一的人數簽署才能受理。此項不信任案提出后經過四十八小時之后,才可以進行表決。只統計對不信任案的贊成票,不信任案只有獲得組成國民議會的議員過半數票才能通過。如果不信任案被否決,這些簽署人在同一會期中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但下款規(guī)定的情況不在此限。
經內閣會議審議后,可以就一項文本的表決向國民議會承擔政府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在其后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的不信任案根據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表決通過,否則該文本應視為已經通過。
有權要求參議院贊同其總政策聲明。
第五十條
當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贊同政府的施政綱領或者總政策聲明的時候,必須向共和國總統提出政府辭職。
第五十一條
為了能夠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必要時議會的常會或者特別會議可以自行延期閉會。
第六章 國際條約和協定
第五十二條
共和國總統議定并且批準條約。
為了締結無需[總統]批準的國際協定而進行的一切談判,都應當報告總統。
第五十三條
和約、商務條約、關于國際組織的條約或協定、涉及國家財政的條約或協定、有關修改立法性規(guī)定的條約或規(guī)定、關于個人身份的條約或協定、有關領土割讓、交換或者合并的條約或協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準或者認可。
上述條約和協定只有在批準或者認可后才能生效。
領土的割讓、交換、合并,如未經有利害關系的居民同意,一概無效。
第五十四條
如果經共和國總統、或者議會任何一院議長提請審查,憲法委員會宣告一個國際約定含有違反憲法的條款時,必須在憲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權批準或者認可該國際約定。
第五十五條
依法批準或者認可的條約或者協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種法律的權威,但就每一個協定者或者條約而言以對方[締約國]予以適用為限。
第七章 憲法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憲法委員會的成員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連任。憲法委員會成員每三年更新1/3.成員中三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三名由國民議會議長任命,三名由參議院議長任命。
除上述規(guī)定的九名成員外,各前任共和國總統是憲法委員會當然的終身成員。
憲法委員會主席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在贊成票與反對票同數時,主席有決定性的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
憲法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部長或者議會議員。不得兼任的其他職務,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憲法委員會監(jiān)督共和國總統選舉的合法性。
憲法委員會審查申訴,并且公布投票的結果。
第五十九條
在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就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員選舉的合法性作出裁決。
第六十條
憲法委員會監(jiān)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結果。
第六十一條
各個組織法在公布前,議會兩院的規(guī)章在施行前,都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應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
為了同樣目的,各個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六十名國民議會議員或者六十名參議院議員提交憲法委員會。
在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必須在一個月的期限內作出裁決。但根據政府的要求,如有緊急情況,此項期限縮短為八日。
在同樣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受理,即暫時中止關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進行。
第六十二條
被宣告為違反憲法的規(guī)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對憲法委員會的裁決,不得進行任何上告。此項裁決對公共權力機構、一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條
憲法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的規(guī)則、關于向憲法委員會提請審查的程序、特別是關于可以提出爭議的期限,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八章 司法機關
第六十四條
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機關獨立的保障者。
共和國總統由最高司法委員會協助。
司法官的地位由組織法規(guī)定。
審判官是終身職。
第六十五條
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司法部長任當然副主席。司法部長可以代替共和國總統任主席。
最高司法委員會除上述兩人外,還包括由共和國總統依照組織法規(guī)定的條件任命的九名委員。
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出關于任命最高法院審判官和上訴法院院長的建議案。最高司法委員會依照組織法規(guī)定的條件就司法部長關于任命其他審判官的建議案提出意見。最高司法委員會依照組織法規(guī)定的條件就赦免問題接受咨詢。
最高司法委員會作為審判官紀律委員會進行裁決。此時,最高司法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
第六十六條
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
司法機關作為個人自由的保護人,保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使此項原則獲得遵守。
第九章 高級法院
第六十七條
設立高級法院。
高級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兩院每次全部改選或部分改選后,在各自的議員中選出同數的成員組成。高級法院由其成員互選院長。
高級法院的組織、其工作規(guī)則以及法院適用的程序,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共和國總統對于在執(zhí)行其職務中所作的行為不負責任,但叛國的情況除外。議會兩院只有依公開投票的方式、以組成各院的議員的絕對多數作出同一的表決時,才能夠對共和國總統提起控告。共和國總統由最高法院審判。
政府成員對于在執(zhí)行其職務中所作的行為,如其在行為時被認為重罪或者輕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亦適用于犯有陰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員及其同謀犯。在本款規(guī)定的情況中,高級法院應受行為時施行的刑法所規(guī)定的重罪和輕罪的定義以及刑罰的量定所拘束。
第十章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根據政府的請求,就法律、法令、命令的草案,以及交給委員會的議員的法律建議案,提出自己的意見。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可以指派一名委員向議會兩院說明對交給它的草案或建議案的意見。
第七十條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也可以接受政府就有關共和國或者共同體的經濟性質或社會性質的一切問題的咨詢。關于經濟性質或者社會性質的一切計劃和關于規(guī)劃的法律草案,均提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七十一條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的規(guī)則,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十一章 地方單位
第七十二條 共和國的地方單位是市鎮(zhèn)、省和海外領地。其他一切地方單位依法律建立。
這些地方單位由選出的議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自主管理。
在各省和領地,由政府的代表負責維護國家利益、監(jiān)督行政并且使法律獲得遵守。
第七十三條 關于海外省的立法制度和行政組織,可以根據它們的特殊情況的需要,采取適合的措施。
第七十四條 共和國的海外領地應當有一個特別的組織,考慮在共和國整體利益中它們自己的利益。在征詢有關領地議會的意見后,應由法律確定并且修改此種組織。
第七十五條 凡沒有只是在第三十四條提到的普通法上的公民身份的共和國公民,在他們還沒有放棄其個人身份的時候,仍保有他們的個人身份。
第七十六條 各海外領地可以在共和國之內保持它們的地位。
如果各海外領地在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經過它們的領地議會審議表示愿意,它們就可以成為共和國的海外省,或者彼此之間聯合成為或者單獨成為共同體的成員國。
第十二章 共同體
第七十七條 在依本憲法建立的共同體之中各成員國享有自治權;它們應當民主地、自主地管理自己,并且處理它們自己的事務。
在共同體中只有一種公民資格。
一切公民,不問他們的出身、種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們負有同樣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共同體的管轄范圍包括外交政策、防務、貨幣、共同的財政經濟政策以及有關戰(zhàn)略的原料物資政策。
除有特別協定外,共同體的管轄范圍還包括司法監(jiān)督、高等教育以及對外運輸、共同體內部運輸和電信的一股組織。
特別協定可以創(chuàng)設其他共同的管轄權,或者規(guī)定將共同體的管轄權移轉給其成員國之一。
第七十九條 各成員國一經作出第七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選擇,即可以享受第七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利益。
在適用本章所必需的各項措施生效前,關于共同管轄權問題由共和國調整。
第八十條 共和國總統擔任共同體總統,并且代表共同體。
共同體設執(zhí)行委員會、參議院和仲裁法院等機關。
第八十一條
共同體成員國依照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參加選舉總統。
共和國總統以共同體總統的資格,在共同體的每一成員國派駐代表。
第八十二條 共同體執(zhí)行委員會由共同體總統擔任主席。它由共和國、共同體各成員國的政府首長和負責共同體的共同事務的各部部長組成。
執(zhí)行委員會組織共同體各成員國在政治方面和行政方面進行合作。
執(zhí)行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共同體參議院由共和國議會和共同體其他成員國的立法議會從它們的議員中選出的代表組成。每一成員國代表的人數,應照顧其人口和它在共同體承擔的責任決定。
共同體參議院每年開會兩次,由共同體總統召集開會和宣告閉會,每次會議不得超過一個月。
在共和國議會,以及必要時在共同體其他成員國的立法議會,就有關共同的經濟財政政策問題的法律進行表決之前,共同體參議院應根據共同體總統的請求,就這些政策進行審議。
共同體參議院應審查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三條所列舉的、并且約束共同體的行為、條約或國際協定。
共同體參議院在獲得共同體成員國立法議會授權的范圍內,作出具有執(zhí)行力的決定。此項決定應以和法律同樣的方式,在有關成員國的領土上公布。
組織法規(guī)定共同體參議院的組織并確定其工作規(guī)則。
第八十四條 共同體仲裁法院就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發(fā)生的爭議進行裁決。
它的組織和權限由組織法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 本章關于共同體機構工作的規(guī)定,由共和國議會和共同體參議院所通過的同一文本的法律進行修改,而不適用第八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程序。
本章的規(guī)定也可以由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國締結的協定予以修改;新的規(guī)定應根據各成員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施行。
第八十六條
共同體成員國的地位,可以根據共和國的要求或者根據當地公民投票確認的有關成員國立法會議的決議,予以改變。共同體各有關機關應確保此項公民投票的組織工作和監(jiān)督。關于這種改變地位的方式,由共和國議會和有關[成員國]立法議會所通過的協定規(guī)定。
共同體成員國可以依照同樣的條件成為獨立國。由于此一事實,它不再屬于共同體。
共同體成員國也可以依協定的方式成為獨立國,而并不由于此一事實而脫離共同體。
一個非共同體成員國的獨立國,可以依協定的方式加入共同體而不放棄獨立。
這些國家在共同體內部的地位,由為此目的而締結的協定、特別是上述各款規(guī)定的協定以及必要時由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協定決定。
第八十七條 為實施本章而締結的特別協定,由共和國議會和有關的立法議會批準。
第十三章 聯合協定
第八十八條
共和國或者共同體可以同愿意和自己聯合以便發(fā)展其文明的國家締結協定。
第十四章 修 改
第八十九條 修改憲法的倡議權,同時屬于共和國總統和議會議員,共和國總統依照的建議案行使此項倡議權。
修改憲法的草案或者建議案,必須由議會兩院就同樣的詞句表決通過。憲法的修改,必須在公民投票通過后才最后確定。
但如果共和國總統決定將憲法修改草案提交召開兩院聯席大會的議會時,即無須提交公民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修改草案必須獲得有效投票的3/5的多數贊成才能通過。議會兩院聯席大會秘書處由國民議會秘書處擔任。
如果有損于領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得開始或者繼續(xù)進行。
政府的共和政體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
第十五章 過渡規(guī)定
第九十條 議會常會中止舉行?,F任國民議會議員的受托權,在根據本憲法選出的國民議會舉行會議之日即告終止。
在上述會議前,只有政府有權召集議會。
法蘭西聯邦議會議員的受托權和現任國民議會議員的受托權同時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本憲法規(guī)定的共和國各機構,應當在憲法公布后四個月的期限內設立。
關于設立共同體各機構,上述期限可以延長為六個月。
現任共和國總統的職權,只有在本憲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選舉結果公布時才終止。
共同體各成員國按照在本憲法公布之日由于它們的地位確定的條件,參加這第一次選舉。
已經建立的機關,在新制度規(guī)定的機關建立前,仍按照憲法開始生效時施行的法律和規(guī)章繼續(xù)行使其職權。
參議院在正式建立前,由現任共和國參議院議員組成。關于規(guī)定參議院正式建立的組織法,必須在1959年7月31日前通過。
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授予憲法委員會的職權,在該委員會建立前,由行政法院副院長作為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長、審計院院長組成的委員會行使。
共同體成員國的人民,在為適用第十二章所必需的措施生效以前,應繼續(xù)在議會有其代表。
第九十二條 為建立機構以及在機構建立前為行使公共權力所必需的各種立法措施,由內閣會議在征詢行政法院意見后,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制定。
在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政府有權以同樣方式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確定本憲法所規(guī)定的議會兩院選舉制度。
在同一期限內和同樣條件下,政府在一切事項中也可以采取它認為為了國家生存、保護公民和保障自由所必需的各項措施。
本法律將作為共和國和共同體的憲法執(zhí)行。
1958年10月4日制訂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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