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安部新政策
2017公安部新政策
公安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省、自治區(qū)設公安廳,直轄市設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設公安局(處);市轄區(qū)設公安分局,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各縣(市、旗)設公安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公安部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公安部新規(guī)
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
第141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公安部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新舊對照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條文
新修改內容
舊內容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六條
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發(fā)等生物樣本。
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發(fā)等生物樣本。
第八條第二款
采用檢材適宜的條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在低溫條件下保存,保存期為兩個月。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三日內
五日內
第十八條第一款
現(xiàn)場檢測費用、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的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現(xiàn)場檢測費用和公安機關直接決定進行的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的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八條第二款
刪去
被檢測人申請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具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或者其他違法檢測情形的除外。
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
公安部令第141號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執(zhí)法行為,完善吸毒檢測程序,公安部決定對《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發(fā)等生物樣本。”
三、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低溫條件下保存”修改為“采用檢材適宜的條件予以保存”,“保存期為兩個月”修改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四、將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中的“五日內”修改為“三日內”。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xiàn)場檢測費用、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的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六、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
(2009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0號發(fā)布,根據(jù)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guī)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y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jù)的活動。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和社區(qū)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第三條 吸毒檢測分為現(xiàn)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
第四條 現(xiàn)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進行。
實驗室復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由同一檢測機構進行。
第五條 吸毒檢測樣本的采集應當使用專用器材?,F(xiàn)場檢測器材應當是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 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發(fā)等生物樣本。
第七條 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第八條 公安機關采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采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采集的檢測樣本經現(xiàn)場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當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本專用器材中并編號,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簽字封存,采用檢材適宜的條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測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并加蓋檢測的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印章。
現(xiàn)場檢測結果應當當場告知被檢測人,并由被檢測人在檢測報告上簽名。被檢測人拒不簽名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注明。
第十條 被檢測人對現(xiàn)場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檢測結果之日起的三日內,向現(xiàn)場檢測的公安機關提出實驗室檢測申請。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實驗室檢測申請后的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決定,并將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檢測決定后的三日內,將保存的A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鑒定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
第十二條 接受委托的實驗室或者醫(y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檢測樣本后的三日內出具實驗室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后,送委托實驗室檢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檢測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三條 被檢測人對實驗室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檢測結果后的三日內,向現(xiàn)場檢測的公安機關提出實驗室復檢申請。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實驗室復檢申請后的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進行實驗室復檢的決定,并將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復檢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復檢決定后的三日內,將保存的B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鑒定資格的實驗室。
第十五條 接受委托的實驗室應當在接到檢測樣本后的三日內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并加蓋專用鑒定章后,送委托實驗室復檢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檢測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六條 接受委托的實驗室檢測機構或者實驗室復檢機構認為送檢樣本不符合檢測條件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后,由公安機關根據(jù)檢測機構的意見,重新采集檢測樣本。
第十七條 被檢測人是否申請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第十八條 現(xiàn)場檢測費用、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的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故意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吸毒檢測的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內”皆包含本級或者本數(shù),“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公安部123號令新規(guī)
公安部123號令,扣分細則!
以下5種違規(guī) 扣12分
?、俑咚俟返管?、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調頭;
?、诔亳{駛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駕駛高于限速50%,由原來扣6分改為扣12分;
?、劬岂{醉駕;
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構成犯罪;
?、菸磻覓?、偽造、變造、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修改):車牌安裝不符合規(guī)范,也會處扣12分處罰。
以下4種違規(guī) 扣6分
①駕駛證被暫扣后繼續(xù)駕駛;
?、谠诙萝嚂r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畚窗匆?guī)定避讓校車的(新增);
?、荜J紅燈(修改):闖紅燈的處罰也更加嚴厲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為扣6分。
以下9種違規(guī) 扣3分
①經人行道未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诟咚俟吩训莱?
?、畚窗凑战箻司€指示行駛;
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或行人先行;
⑤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車未讓左轉車先行;
?、薏话匆?guī)定道路行駛;
⑦超速駕駛但未超過限速50%;
?、辔唇o特殊車輛讓行;
⑨不按規(guī)定超車、逆向行駛;
以下5種違規(guī) 扣2分
?、俨幌蛋踩珟?
②不按規(guī)定車道等待練紅綠燈;
?、鄢d小于20%;
?、荛_車打電話;
?、荻萝嚂r亂插隊、強占對向車道;
以下4種違規(guī) 扣1分
?、傥磾y帶行駛證、駕駛證;
?、谲囕v未張貼年檢;
?、圮囕v未張貼交織險標志;
?、苓`反規(guī)定使用燈光和雙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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