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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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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
  (1)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該條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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