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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二胎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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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胎政策是中國實行的一種和計劃生育政策相對應的生育政策,指符合指定條件的夫婦允許生育“二胎”。2013年8月6日,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發(fā)布消息稱,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黨組日前決定開始實施“服務百姓健康行動”,并適時出臺完善生育政策調整方案,這一提法再度引發(fā)公眾關注。

  繼“單獨兩孩”政策全面落地一年多后,日前,傳來了生育政策有望再度調整,年內出臺全面放開二孩的消息。對此,2015年7月22日,國家衛(wèi)計委相關負責人則重申了著手評估和推進新政,否認了年內實施的說法。不過,對于呼聲很高的全面放開二孩政策,不少人口及社會學專家則表示支持,認為“單獨兩孩”只是個過渡性改革措施,新政在十三五初期就有出臺必要。

  今天學習啦小編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國家二胎生育新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二胎生育政策

  2013年11月,眾人翹首以盼的“單獨二胎”塵埃落定。中央正式宣布啟動“單獨二胎”,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那么,目前各地的二胎生育政策分別是怎樣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

  國家穩(wěn)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據此,各省都出臺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視當地情況,對“二孩”政策作出具體規(guī)定。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解答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時表示:

  1.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全國不設統(tǒng)一的時間表。將由各省(區(qū)、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時間。但是,各地啟動實施的時間不宜間隔得太長。

  2.夫妻只要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允許單獨夫婦生育兩個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請再生育。如果夫妻倆的戶口不在同一個省(區(qū)、市),只要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允許單獨夫婦生育兩個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請再生育。

  全國各地二胎生育政策

  “單獨二胎”火熱出爐

  2013年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終于通過了一項引得眾人多年關注的政策——“單獨二胎”,即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為獨生子女,就可以生育二胎。這項政策已經是人們熱議多年的話題,直至2011年才接近成熟,到2013年終于正式出臺。

  但政策的具體實施還要根據各省的實際狀況而定,據估計,部分省份將會在2014年初開始試行新政策??梢灶A見的是,這項重要人口政策的實施,不但可以催生與母嬰消費相關的各大領域的需求增長,而且還能延緩我國老齡化進程、保持勞動力的合理規(guī)模,在穩(wěn)定生育水平的同時促進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國家二胎生育新政策


國家各地二胎生育新政策:

  北京市二胎生育政策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的,才可以申請才育二胎: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育癥,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yǎng)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yǎng)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qū)、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qū)長期居住并以農業(yè)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

  上海市二胎生育政策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qū)、縣或者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xù)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yè)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yè)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yǎng)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yè)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qū)、縣或者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yǎng),養(yǎng)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本市二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癥的夫妻,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江蘇省二胎生育政策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確定,江蘇省二胎生育政策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tǒng)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yǎng)后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yè),只有一個女孩的。

  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并贍養(yǎng)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guī)定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qū),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yè)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yè),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yè)或者養(yǎng)殖業(yè)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y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廣東省二胎生育政策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xié)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做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浙江省二胎生育政策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yè)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yǎng)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qū)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xù)從事礦井井下作業(yè)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xù)從事井下作業(yè)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重慶市二胎生育政策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qū)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yī)學干預后,市或區(qū)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四)夫妻一方經市或區(qū)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為烈士獨生子女、二等甲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七)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或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qū)、聚居區(qū),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qū)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qū)的獨生子女戶,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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