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補貼實施細則
2015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補貼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qū))財政局、經(jīng)信委,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化工園區(qū)、生態(tài)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qū)財政局、經(jīng)發(fā)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diào)小組成員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fā)〔2014〕128號)和《揚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揚府辦發(fā)〔2015〕48號)精神,結(jié)合省財政廳、省經(jīng)信委《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mào)〔2015〕19號)有關要求以及我市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2015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揚州市財政局 揚州市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6月28日
附件:
2015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j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fā)〔2014〕128號)和《揚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揚府辦發(fā)〔2015〕48號)精神,市財政對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切實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資金補貼對象
市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市轄區(qū)(暫不含江都區(qū),下同)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huán)衛(wèi)、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乘用車);承建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資金補貼范圍和標準
(一)2015年補貼范圍
市財政對在本市購置并上本市牌照的,列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給予補貼;對承建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服務運營單位給予補貼。
(二)2015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補貼30萬元/輛;
6-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對應用于城鄉(xiāng)公交領域的6-8米純電動客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客車補貼24萬元/輛);
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15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大于2.45米每輛補貼3.5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軸距小于2.2米每輛補貼1.5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萬元;
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10萬元/輛;
燃料電池客車(9座及以上)27萬元/輛;
10米以上超級電容、鈦酸鋰客車9萬元/輛。
(三)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按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