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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學習心得體會_學習反間諜心得體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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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間諜法學習心得體會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簡稱:反間諜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間諜法對現(xiàn)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作為是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將起到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反間諜法共設置了“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及“附則”5個章節(jié)40個條款,全面回答、規(guī)范了新時期開展反間諜斗爭的重大問題,總結了我們以往反間諜斗爭的歷史經(jīng)驗,注意了法律的傳承與銜接,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增加了新的內容。我們一定要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隱蔽斗爭實際,認真學習掌握、切實貫徹實施好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準確把握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方向。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guī)定不僅開宗明義表明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明確了制定反間諜法的憲法依據(jù)、權力來源和法律地位,而且從更深層次上指明了我們國家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政治方向。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要依據(jù)憲法、維護憲法、執(zhí)行憲法。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其性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正確政治方向。綜觀世界各國,都有特種部門,都從各自國家利益出發(fā),開展反間諜工作。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以維護自身安全和利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我們絕不干涉別國內政,但也絕不允許任何人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我們要嚴格掌握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嚴格依法,有效防范打擊間諜犯罪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深刻認識和嚴格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這是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要求。我們一定要遵從憲法的規(guī)定,在黨的領導下,服從服務黨的中心任務,服從服務改革開放大局,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實現(xiàn)“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二,堅持原則,不斷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guī)定,“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tǒng)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這是一條重要的原則規(guī)定。

  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反間諜工作必須堅持中央統(tǒng)一領導。反間諜斗爭是中央事權,必須在中央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堅持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本質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反間諜斗爭最本質的要求。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保證反間諜斗爭正確方向,沿著健康軌道發(fā)展。才能不斷提高斗爭能力和水平,戰(zhàn)勝隱蔽戰(zhàn)線各種強大對手。才能取得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諜強大的人民防線。才能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yè)作出應有貢獻。

  二是要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這是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方法和優(yōu)良傳統(tǒng)。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開展活動突出的特點,就是公開掩護秘密、合法掩護非法。我們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斗爭,也必須針鋒相對地使用公開和秘密兩種方式和手段。該公則公、該密則密,公密結合開展工作。宣傳教育、管理執(zhí)法、打擊處理等都需要依法公開進行,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預警防范、減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擠壓非法活動的空間。由國家安全專門機關開展反間諜斗爭的大量專門工作,需要秘密進行,這樣才能及時有效發(fā)現(xiàn)隱蔽敵人的秘密非法活動,及時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二者結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才能夠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活動有著高度專業(yè)性,必須有高水平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同時,只靠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fā)動和依靠人民群眾,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線。有了人民群眾的支持,我們才能及時發(fā)現(xiàn)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動向和線索,才能及時獲取和掌握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證據(jù),才能有效采取各項措施制止和打擊隱蔽敵人各種非法破壞活動。億萬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是國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結合、專群結合,是我們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是我們隱蔽戰(zhàn)線反奸防諜的有效法寶。我們一定要發(fā)揚光大這一優(yōu)良傳統(tǒng),在新的形勢下取得新的發(fā)展。

  三是要堅持積極防御。積極防御是反間諜斗爭的重要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性質決定的,也是我們國家反間諜斗爭的正義性所在。我們要以防御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絕不對別的國家進行滲透、顛覆和破壞,但也絕不允許任何國家、任何政治勢力對我進行任何破壞活動。為了有效的防御,我們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發(fā)現(xiàn)各種敵情動向,及時采取各項有效措施。防御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斗爭的主動權。

  四是要堅持依法懲治。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我們一定要堅持依法懲治的原則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穩(wěn)準狠地打擊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才能準確區(qū)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切實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務改革開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第三,依法執(zhí)法,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行使國家賦予的各項權力。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同時,反間諜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具體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的刑事執(zhí)法權,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技術偵察權等刑事權力。也包括查驗身份及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的驗證調查權;進入有關場所、單位和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的查閱調取權;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權;對違反本法境外人員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權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權。我們一定要依法執(zhí)法,履行好黨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責任,使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一是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反間諜法的規(guī)定與黨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組建國家安全部時,中央即明確國家安全部負責反間諜工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此次反間諜法從法律層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這是黨中央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高度信任,也是國家安全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長期以來,我們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斗爭中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們一定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y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崇高職責。反間諜法還明確規(guī)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xié)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這是反間諜工作的客觀需要,也是不斷深化反間諜斗爭的有力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責任。

  二是要依法執(zhí)法,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反間諜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充分法定權力,為開展反間諜斗爭提供了有力保障,這是必要的。同時,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各項規(guī)定,依法執(zhí)法。反間諜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這是完全必要的。開展反間諜斗爭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力,同時在履行這些權力時,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這些權力能夠正確行使,真正服務于國家安全和利益,服務于反間諜斗爭。在當前黨和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的大環(huán)境和背景下,我們要特別強調這一點,絕不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第四,充分依靠、動員、組織群眾和社會各界,明確自身義務和權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間諜工作是我們戰(zhàn)勝隱蔽敵人的重要法寶。

  貫徹實施反間諜法,是每一個公民和組織的共同責任。反間諜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和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也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開展反奸防諜斗爭中應盡的義務。我們要依法做好動員、組織工作,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都能夠充分認識自身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只有做好動員、組織工作,才能夠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第三章對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又作了進一步具體、明確規(guī)定,包括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xié)助的義務;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及時報告的義務;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的義務;保守所知悉的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等等。同時,法律對法人還單獨作出了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義務。

  責任和權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確了法人和公民責任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五條規(guī)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第一章第七條中,還規(guī)定了“國家對支持、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在第三章中,對總則上述規(guī)定,又作了具體規(guī)定:包括公民或近親屬因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檢舉、控告權和處理結果知情權;公民和組織協(xié)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個人和組織有不受壓制、打擊報復權;公民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

  反間諜法的這些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權利和責任的統(tǒng)一,體現(xiàn)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與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統(tǒng)一,是依法治國精神的生動具體體現(xiàn)。我們要大力宣傳法律的這些規(guī)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真正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自覺學法用法,結成牢固的人民防線。

  第五,明確法律責任,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法律責任是反間諜法的重要內容。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六條規(guī)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這一條十分明確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反間諜法第四章又根據(jù)這一條作出了具體明確規(guī)定:包括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間諜行為,構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拒絕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zhí)法的,或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各種方式破壞和掩飾、隱瞞贓款、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反間諜法還明確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guī)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證執(zhí)法機關清除執(zhí)法障礙、有效執(zhí)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嚴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重要規(guī)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間諜法還作出了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guī)定,給反間諜斗爭以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給予獎勵”。二是“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兩條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反間諜斗爭的特殊情況,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環(huán)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員,也有利于深化反間諜斗爭,提高反間諜斗爭的能力和水平。執(zhí)行這兩條規(guī)定,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要求,準確掌握、適用。

  第六,準確把握反間諜法的適用規(guī)定,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wěn)定。反間諜法是在原國家安全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專門法律。原國家安全法規(guī)范和保障了國家安全機關對外情報、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整體業(yè)務工作。中央決定原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后,對外情報工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將通過其他立法給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還作出專門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間諜法規(guī)定的全部職權,是我們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和偵察保衛(wèi)及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間諜法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界定,這一點十分重要。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一規(guī)定是在長期斗爭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總結,對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有著深刻的意義。規(guī)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為主體,無論是什么具體形式的非法破壞活動,只要是間諜機關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就是間諜行為;第二款是特定行為主體的延伸,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就是間諜行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為,雖然行為主體不是間諜機關,但從事了特定行為,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就是間諜行為;第四款是戰(zhàn)時條款,“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第五款是兜底條款,“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樣的規(guī)定,內涵準確、豐富,外延明確、嚴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間諜法立法當中一個重大突破,回應了反間諜工作迫切要求,也回應了全社會對反間諜工作重大關切。

  反間諜法附則中的這兩條規(guī)定很重要,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內涵,準確界定它的外延,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保證反間諜、反有組織犯罪和各項業(yè)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反間諜法是深入開展反間諜斗爭,及時發(fā)現(xiàn)、懲治間諜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動的銳利武器;是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建立人民防線,自覺抵御防范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顛覆、破壞活動的有力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政治穩(wěn)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現(xiàn)實意義,又具深遠歷史意義。我們一定要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學好、用好反間諜法,以法律為武器,推動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等各項工作更好開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yè),實現(xiàn)“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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